近幾年來,蘇州吳中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省高院《關于深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上級法院關于進一步搞好訴調對接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以及“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多方參與、司法推動”的要求,深入推進訴調對接工作,努力打造全方位調解格局,為服務大局、服務人民提供了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切實轉變工作意識,著力加強工作部署

 

正確認識搞好訴調對接工作與抓好三項重點工作之間的關系,切實把訴調對接工作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載體、保證公正廉潔司法的重要抓手,著力加強工作部署,確保訴調對接工作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一是領導重視早安排。法院黨組堅持把訴調對接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放在全局工作中加以謀劃,實行“一把手工程”,建立起由一把手擔任組長,主管院長和相關部門參加的“訴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并在立案庭建立訴調對接辦公室,配備精干力量協調訴調對接工作,形成了從院長、分管院長到庭長、普通法官分級負責、層層落實、齊抓共管的訴調對接工作格局和責任體系。

 

是認清重點找方法。注意總結訴調對接工作經驗,在優先實現當事人效益,堅持法院效益和社會效益并重的前提下,著重開展了訴調對接的12項措施:前置調解。強化立案環節關口前移、案件分流、及早化解的作用,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前人民調解、立案速裁調解和其他調解組織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遞進調解。加強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調解,做好法官、法官助理與院庭長全員調解,實行案件審理流程各環節各辦案人員遞進調解、窮盡調解;協同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其他社會組織相互協調、形成合力、開展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能動調解。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運用法、理、情多種方式,引導當事人就權利實現與糾紛了結的效率因素、情感因素、訴訟風險因素等方面作利益權衡、取舍置換,實現正義與案結事了;預判調解。充分向當事人辯法析理,不以判壓調,但適當進行以判促調;經濟調解。依法合理調整訴訟收費,引導當事人爭取達成調解;履行調解。力求即時清結,同時通過依法約定適當的罰責、設定擔保履行條款、加強財產保全工作和督促履行工作等提高履行率;公平調解。體現權利義務協商處分及調解過程的公平合理,防止調解結果、權利義務安排的失衡,以及權利方減損權益達成調解的顯失公平和當事人實質性的不自愿;廉潔調解。嚴禁利用調解工作中的彈性空間辦關系案人情案;規制調解。防止調解內容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督促調解。加強調解工作考核,促進調解質效優化;提升調解。把調解能力培養列入法官專門培養計劃,以調解能力水平的提高促進調解成效的提升。

 

三是健全機制強氛圍。健全訴調對接工作制度,與調解相關的指標及信息納入法院半年和年度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定期通報。健全訴調對接及調解工作考評和激勵機制,根據上級法院的規定,確立相關基數指標,嚴格考核,兌現獎懲。開展“調解能手”評選活動,形成大力推進訴調對接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是抓好隊伍提能力。進行反復持續的思想動員和形式多樣的理念教育,使“調解優先”的理念真正入腦入心。倡導法官能夠善調精判,精研法規法理,諳熟社情民意,增強群眾工作能力和矛盾化解本領。強化學習培訓,注重工作交流,推行法官教法官,新進人員到人民法庭和信訪窗口接受鍛煉等做法,增強做群眾工作的能力,提升調解水平。

 

(二)共建糾紛防控網絡,開展多元協同治理

 

緊緊圍繞“調解優先、全面調解、司法支持”的基本原則,積極整合訴訟內外資源,依靠“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建立“各方參與、司法推動”的調解機制,實現訴訟內外各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相濟與有機銜接

 

一是建立特約人民調解機制。在轄區各鄉鎮、街道選聘20名調解能力強的人民調解員擔任法院特約調解員,以民生案件為主要對象,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迅速開展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工作。對經特約人民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予以司法確認或出具民事調解書。人民調解員本身長期從事基層調解工作,群眾信任度高,且特約調解機制周期短、程序限制少,可以因事、因人制宜,受到了群眾的歡迎。該機制運行以來,已委托或協助調解成功106件糾紛。

 

二是建立“三點合一”調解機制。去年以來,吳中法院積極開展和諧共建活動,法院及其各有關部門、人民法庭與各鎮、街道、有關村和社區建立和諧共建關系,以巡回審判為基礎,以特約調解為銜接,以訴訟服務為延伸,推行“三點合一”糾紛協調處理方式,著力在聯合防控、合力化解、指導民調、特約調解、巡回審判、人民陪審、民意溝通、綜合治理等方面,與基層組織進行合作。“三點合一”實現了司法機關與基層組織的優勢互補,法院與司法所、勞動服務所、村委會、派出所、綜治部門等單位形成了信息共享平臺,及時發現矛盾,及時化解矛盾,先后排查并解決糾紛50余件。

 

三是建立條線扇形協作機制。以審判業務庭為“扇柄”,定點聯系轄區內行政機關、群眾團體、社區居委會以及糾紛易發的系統和行業,共同化解矛盾。民一庭加強與街、鎮政府、工會、婦聯、社會保障等部門的聯系,尤其是在勞動爭議方面與區總工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建立溝通聯系渠道,實行工會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相結合,勞動爭議糾紛調解成功率達到74%。民二庭積極服務“三保”,做好與工商聯、商會、各行業協會、地區協會的溝通,利用協會平臺化解矛盾,商事糾紛調解成功率達到70%。行政庭以定期舉行“依法行政座談會”,加強依法行政指導工作,加大案件協調力度,行政訴訟協調率超過90%。少年庭與婦聯聯合建立“愛心媽媽團”,認真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調解、協調和教育感化工作,被評為蘇州市2009年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十大新事。刑庭、執行局主動加強與政法各部門以及有關單位的聯系,盡最大可能促成刑事附帶民事和執行案件的和解。對扇形工作面成員單位組織糾紛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確認其效力并加大強制執行力度,激活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生機和活力。

 

四是建立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對人民調解組織、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相關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當事人申請,由訴調對接辦公室、人民法庭依法審查有效后,出具司法確認決定書,強化了法院與調解組織的緊密銜接。去年以來,確認民商事糾紛調解協議32件,方便了群眾通過非訴的方式解決糾紛。

 

(三)發揮訴前過濾作用搞好訴前糾紛分流

 

切實做好立案階段的調解前置工作,為分流糾紛拉起一道過濾網。

 

一是加強訴前人民調解工作。在法院附設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配備擅長做群眾工作、調解能力比較強的人民調解員開展訴前調解工作。調解糾紛1363件,相當于全院民事案件總數的30.68%,訴前調解成功率達到71.5%。訴前人民調解除一般民事糾紛,對特殊民事糾紛同樣可以發揮較好的化解作用。如一起因宗教內部事務管理引起的糾紛,某僧人原在某寺院掛單,由于誤會,主持責令其遷單。僧人不服,至法院要求寺廟為其澄清事實、撤銷遷單,并就名譽方面提出要求。該糾紛情況特殊,吳中法院采取訴前人民調解方式,對僧人進行耐心疏導及解釋,并在區委政法委、宗教局的支持下進行調解,澄清了誤會,圓滿解決了糾紛,僧人非常滿意。

 

二是加強立案調解工作。設置立案調解組,對當事人不愿意進行訴前人民調解或調解未果的全部糾紛,在立案環節再次進行調解:在送達起訴狀等訴訟文書的同時,通知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通過證據交換,建立溝通平臺,縮小爭議范圍,引導當事人向和解方向發展;如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則保全法官適時開展調解工作,促成和解。對調解不成,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民商事糾紛立即轉入速裁機制。經立案調解的民商事案件占全院民商事調解撤訴結案數的20%,其中80%在立案當天處理完畢,縮短了糾紛解決時間,節約了審判資源,方便了當事人。

 

三是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職能。建立導訴機制,負責涉訴事務與服務內容的引導、分配、直辦與轉接,消除當事人初至法院的茫然心理。以糾紛的分流調處與協調為重點,將訴前人民調解納入其中,兼容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機制設立至今分流糾紛300余件,調解成功率達72%,即時清結率達90%對訴訟服務中心的職能向特殊群體進行延伸,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加強司法救助,為“涉少”案件開辟“綠色通道”等,便利了當事人訴訟。

 

(四)拓展訴調對接思路,實現全程工作覆蓋

 

把“調解優先”內化為主觀能動和自覺行動,窮盡一切調解手段,努力讓調解覆蓋糾紛處理的各個環節。

 

一是加強群體性涉訴民商事糾紛化解工作。健全群體性涉訴民商事糾紛預防機制,對可能存在群體性涉訴事件的苗頭,及時進行通報,及時依托大調解機制進行預防;完善群體性涉訴民商事糾紛處理機制,積極參與大調解機制協調工作,整合社會力量和資源,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等多種手段,努力把糾紛解決在當時當地;建立群體性涉訴民商事糾紛輿論引導機制,暢通與糾紛群體的溝通渠道,強化正面引導,努力在法制的軌道上解決糾紛。去年以來,該院轄區連續發生十余起涉及房地產方面的群體性糾紛,法院先行介入,主動聯合信訪、建設、房管等相關單位開展協調工作。目前絕大部分糾紛得到化解,其余都得到了穩控。

 

二是加強刑附民調解和行政協調工作。積極開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做到調解與情理相結合、與釋法相結合、與思想疏導相結合、與委托調解、協助調解相結合,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成功率達到60%以上。加強行政訴訟協調工作對矛盾尖銳、政策性強或當事人較多的行政糾紛,及時主動地與行政機關協調配合,緩和當事人情緒,防止事態擴大。同時,積極主持行政機關負責人與行政相對人當面溝通、平等對話,使相對人感受到行政機關對自己訴求的重視及解決問題的誠意,案件協調率超過90%

 

三是加強執行和解工作。對簡易案件,優先采用和解結案方式,促使當事人自動履行;對涉及地方保護或社會穩定,涉及工程款、農民工工資可能導致群訪的案件,主動爭取區委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有關部門支持,把和解工作貫穿始終;對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案件,聯合公安、工商等部門查找財產線索,并通過以案說法,辨法析理,使被執行人在法律威懾力與思想感召力的合力作用下達成和解,自動履行。2009年,全院執行和解率達到35%以上。

 

四是加強人民法庭調解工作。人民法庭主動幫助街鎮培訓人民調解員,定期組織人民調解員召開例會,進行咨詢答疑,與人民調解員交流調解經驗與技巧,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在每個巡回審判點上建立法官工作室,法庭人員定期至工作室指導當事人訴訟事務、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法制宣傳,提高基層群眾的法治意識;積極走訪聯系街、鎮企業,分析糾紛原因,幫助防范法律風險。人民法庭全部設立了調解工作室,加強對民商事糾紛的調解工作,2009年調解撤訴率達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