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城頭建設公司(甲方)與金智策劃公司(乙方)簽訂龍興花園部分商鋪銷售代理合同,甲方將其承建的龍興花園部分商鋪,委托乙方負責代理銷售,其中包括本案涉案房屋。2014年8月30日,劍峰拍賣公司受金智策劃公司委托對龍興花園10套商業用房進行公開拍賣。2014年9月4日,劍峰拍賣公司分別在宿遷日報、泗洪風情網、劍峰拍賣公司網站及電視臺等媒體上發布拍賣公告,該拍賣公告上載明拍賣時間、地點、種類,并告知競買人需持有的證件和按要求應交納20000元保證金以及該保證金的用途,即“成交后七日內必須一次性交清成交價款或首付款,否則視為違約,保證金轉化為違約金并不予退還。”王九龍得知消息后于同年9月5日安排案外人王剛持王九龍身份證到劍峰拍賣公司在龍興花園臨時售樓處登記點進行登記報名,并交納20000元保證金。劍峰拍賣公司單位工作人員未仔細核對報名參加競買人的身份信息,即收下身份證復印件及20000元保證金后當場出具一份競買登記表并告知對方相關事宜。后由于房屋承建方的原因,劍峰拍賣公司將原定的拍賣時間推遲至2014年9月27日上午9時,并及時通知了王九龍。屆時,王九龍本人作為競買人參加了劍峰拍賣公司組織的龍興花園涉案房屋的拍賣活動。按拍賣規程,在拍賣現場拍賣師宣讀了拍賣人應告知的有關事項。在拍賣中,王九龍舉牌198號以最高應價118萬元將龍興花園3-10號商業用房經拍賣師落槌的方式確認成交。拍賣結束后,王九龍卻未與劍峰拍賣公司簽署成交確認書,而是由案外人張剛代王九龍簽署成交確認書與相關材料。因王九龍未依約支付拍賣房屋的成交價款,同年10月28日,劍峰拍賣公司將王九龍交納的20000元競買保證金扣除3500元作為傭金后剩下16500元交付給委托方金智策劃公司。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以下三個爭議焦點:1.王九龍、劍峰拍賣公司之間的拍賣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問題;2.劍峰拍賣公司是否具有對拍賣的房屋產權情況及其他瑕疵負有舉證義務問題;3.劍峰拍賣公司是否應當退還向王九龍收取的20000元保證金問題。

  一、關于王九龍與劍峰拍賣公司之間的拍賣合同是否成立及生效問題。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本案中,劍峰拍賣公司受金智策劃公司的委托對本案涉案房屋進行拍賣,并根據相關規定發布了拍賣公告。王九龍通過網站知曉該房屋拍賣遂安排他人持王九龍身份證代其報名參加且交納20000元保證金,在拍賣活動當天又由其本人參與了整個拍賣活動,最終以最高應價118萬元經拍賣師落槌的方式確認后成交。雙方之間因競買、拍賣活動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拍賣合同關系,王九龍和劍峰拍賣公司應當按照拍賣規則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王九龍抗辯稱自己未拍賣成功,因為自己未在競買登記表、成交確認書及相關材料上簽字,該合同無效。本案中,從劍峰拍賣公司提供的競買登記表、拍賣人告知、拍賣須知以及拍賣成交確認書上競買人和買受人簽字雖然都是王九龍,但并非王九龍本人簽字,而是由案外人張剛代為簽字,劍峰拍賣公司在未查清該案外人身份也未看到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便讓其代為簽字,其程序上明顯存在一定的瑕疵,后王九龍最終由其本人參與整個拍賣活動并叫價成功,故該程序瑕疵未對王九龍依法行使拍賣權利產生實質影響。且根據劍峰拍賣公司提供的視頻資料可以看出王九龍本人以最高應價118萬元將龍興花園3-10號商業用房經拍賣師落槌的方式確認,根據《拍賣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同時該法第五十二條又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依據上述法條,拍賣師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確認買定后,拍賣成交,即拍賣合同成交,當事人據此負有簽署成交確認書的義務。但是,成交確認書只是對已生效的拍賣合同的確認,并不是拍賣合同本身,所以王九龍即使未與拍賣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也不影響該拍賣合同的生效。

  二、關于劍峰拍賣公司是否具有對拍賣的房屋產權情況及其他瑕疵負有舉證義務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委托人和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四十八條又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本案中,劍峰拍賣公司在拍賣公告中明確載明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及接受咨詢等情況。故王九龍要求劍峰拍賣公司提供查看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的請求應在拍賣活動之前,其已實際參與了該項活動的拍賣,應視為其已知曉該房屋的相關情況。該法第六十一條又規定“拍賣人、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從該條可以看出,即使劍峰拍賣公司未履行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的告知義務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也不當然導致該拍賣合同無效,買受人可以在其履行義務后要求拍賣人或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救濟權利。故王九龍不能以劍峰拍賣公司在庭審中未履行拍賣房屋是否存在具備交付條件及其他瑕疵的舉證義務來主張該拍賣合同無效。

  三、關于劍峰拍賣公司是否應當退還向王九龍收取的20000元保證金問題。本案中,劍峰拍賣公司已在拍賣公告中明確注明參加報名時需帶身份證復印件并交納20000元保證金,成交后七日內必須一次性交清成交價款或首付款,否則視為違約,保證金轉化為違約金并不予退還。王九龍在2014年9月5日安排他人攜帶材料報名參加競買并當場交納20000元保證金,應確認其已知曉劍峰拍賣公司收取保證金的用途。雙方在拍賣成交后,王九龍應在成交后七日內一次性交清成交價款或首付款,但王九龍未能依約付款,根據該拍賣公告規定視為違約,競買保證金按照約定轉化為違約金并不予退還。故王九龍要求劍峰拍賣公司返還20000元保證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