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蘇通長江大橋北橋頭堡往東4公里,記者走進了世界第三大家紡中心、中國最大的家紡市場——南通家紡市場,面對燦若錦霞的家紡布藝和繡品,如同簇擁在花的世界中。據說全世界大約有40%的家紡布藝出自這里。

  華麗轉身的南通家紡市場,30年前只是個普通的農村布料小集市,農民們在這里露天設攤,花布花型單調,且多數系相互抄襲。曾有臺商林氏兄弟帶來大量新花型布料,一下賺了數千萬,但花型很快被模仿。臺商投訴后,相關經營戶受到行政處罰,“版權”概念也由此進入農民布商們的意識。

  快速出擊:與時間奮力賽跑

  記得2007年初,在南通采訪時,南通中院與通州法院主要領導這樣告訴記者:版權管理的加大,引來全國各地的投資者,圍繞“花型”的市場競爭縮短“花型”的設計和利用周期,版權人期盼更快的辦案效率、更便捷的訴訟措施和更多的司法投入。也就在當年10月,最高法院批準通州區法院管轄部分知識產權,其中包括家紡花型設計著作權。從此,南通家紡市場出現了通州區法院護“花”使者們忙忙碌碌的身影。他們,為一個產業崛起交出一份人民滿意的“司考”答卷。

  說起他們的護“花”經歷,通州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陳宗林深有感觸。2008年9月的一個星期天,陳宗林接到家紡市場版權管理辦公室楊主任電話,告知東北人李某發現有人盜用其花型著作權牟利,請求法院證據保全。陳宗林和辦案法官王冬急忙趕到家紡市場版權辦公室。

  保全申請書、花型著作登記證書,一項項認真審查;立案登記、格式化裁定書,一步步仔細填寫。陳宗林和王冬在審查李某的證據保全申請后,當場制作《民事裁定書》,并前往侵權人宋某處實施證據保全。在被申請人宋某的繡花車間,陳宗林說明來意后,宋某矢口否認侵權。不一會兒,不少周圍群眾圍上前看熱鬧,好面子的宋某更是情緒激動。

  見此情況,細心的陳宗林先是耐心地疏散圍觀群眾,然后說,“老宋,群眾都走了,我們進屋慢慢談。”此話一出,讓宋某有些不知所措。進屋后,陳宗林和王冬卻有意外發現:三四臺運行著的電腦繡花機所繡的花型正和李某著作登記書上一致,王冬立即進行拍照取證。“這廠是我女婿開的,他在上海呢,你們去找他。”老宋含糊其辭。“那你女婿在上海是做家紡生意的么?”“不是,上班的。”一個不起眼的問題讓宋某露了馬腳,兩位法官相視一笑,“這廠是以你女婿名義開的,看來實際上還是你老宋啊!”在跟宋某講明侵權的利害關系,一遍又一遍地辨法析理后,老宋終于低下了頭,并配合法官對已經加工完成的物品進行登記造冊,答應立即停止侵權,交出侵權物品,與原告直接商談賠償事宜。

  這次快速保全,僅用兩個小時。

  “當事人一旦申請在本區范圍保全,在5分鐘內啟動審查程序,15分鐘內完成立案,20分鐘內制成裁定書,1小時內趕到保全現場。”通州法院院長劉惠沖這樣告訴我們。從2008年4月開始,通州法院首創面向專業市場成立知識產權巡回審判庭,制定《涉家紡知識產權案件快速處理暫行辦法》,與市場版權管理辦公室訂立訴調對接備忘錄。

  刨根問底:從源頭阻斷侵權

  南通家紡市場由通州區川姜鎮的“中國南通家紡城”(前身為志浩市場)和海門市三星鎮“疊石橋國際家紡城”組成,兩城相連。經省法院批準,通州區法院知識產權案件管轄區域擴大到海門市的“疊石橋國際家紡城”及周邊地區,使兩地的家紡版權司法保護形成統一格局。

  “我也不知道這是盜版的”。被告沈某是海門市人,面對原告的起訴有些懊惱,“我是從你們通州那里進的這批繡花制品”。沈某貨還沒賣出幾件,就這樣糊里糊涂地當了被告。

  為從源頭阻斷侵權,通州法院承辦法官決定聯系第三人張某,還不知情的“侵權者”一個清白!兩天后,法官根據沈某提供的號碼找到了第三人張某,電話中,張某態度強硬,但鑒于法官的耐心,張某答應核對一下給答復。一天、兩天、三天……一周過去了,杳無音訊!法官主動聯系、勸說,張某終于承認床品是他賣給沈某的,但堅決不承認自己侵權,他認為產品的花型是自己原創的,出售也是合法的。“請出示你設計的原始資料及有效的花型登記證明!”“什么?我自己設計的還要什么證明?”拿不出任何證明的張某再沒先前那樣理直氣壯。趁熱打鐵,法官拿出了原告崔某的版權登記證書,告訴張某取得著作權的必經途徑,并告訴他 “如果你不同意調解,按法律規定,你將被追加為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由于法官據理據法、有禮有節,終于使侵權源頭張某放棄“躲貓貓”,并一次性付給原告賠償金1萬元。

  差點成了“替罪羊”的沈某得知法官揪出真正的侵權人,激動不已:“原以為在通州法院跟通州人打這種糊涂官司,必輸無疑,沒想到通州的法官一點都沒有地方保護,還給我洗了清白!”

  深度保護:讓訟爭冤家聯姻

  2009年8月27日,從事商標標識設計的李某起訴南通愛利絲紡織品有限公司,要求停止商標著作權侵權。公司納悶,在原告李某注冊前好幾年的產品上就已經使用過的商標標識,怎么一夜之間就成了侵權品呢?

  法官對著兩個標識仔細研究,雖然兩個標識的確有點細微的差別,但相似度很高,按照法律規定,商標能引起產生誤解即為侵權。面對法律條文的硬性規定,紡織品公司無言以對,但只同意賠償幾千元。第一次開庭調解當事人雙方不歡而散后,承辦法官有了新的思考:倘若判決紡織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權,那么該公司之前所投產的包括這個標識的產品均需作廢,那對這家公司是個毀滅性的打擊。對于原告李某來說,讓那個標識束之高閣,無異于殺雞取卵。

  讓爭議的標識在市場繼續活下去!新的辦案思路清晰后,法官在第二次開庭中提議雙方不要在停止侵權和賠償多少上徒勞,應另辟蹊徑,將焦點轉移到如何有償使用標識中來。“你們公司買斷這個標識,以前的產品就不會浪費,以后的使用也就不用擔憂了”,“你的設計若不投入使用,束之高閣,會失去其應有的價值,不如將智力成果轉化為有償使用。”在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后,雙方均接了這種“雙贏”建議,最終以3.6萬元轉讓著作權。

  能動司法在這里不只是口號,更是行動。通州區法院分管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張月淑在談及審理該案時,感受頗深:“家紡行業要做大做強必須培養自主創新的信心和成果,而司法保護就是這種信心的助推器,這種成果的保護器和潤滑劑。”在通州區法院審判質效考核信息系統里,記者看到這樣一組數據:家紡類版權糾紛案件調撤率達84.82%,其中庭前調解的案件占比52%。調解案件無一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聯合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創意產業司官員根切夫、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總干事助理王彬穎在南通家紡市場調研期間到過巡回審判庭,他們評價說,“家紡市場里設知識產權巡回審判庭,不僅為商戶訴訟提供方便,無形之中更提高了布商的版權保護意識”“南通在版權保護推動經濟發展、培育一個產業方面給了很有說服力的答案”。2009年12月,《南通家紡市場版權保護調研報告》得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確認,該組織官員認為南通版權保護的成功經驗最重要是兩點:系統的法律框架支撐以及各級行政機關強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