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南京612電 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由法院作出,公安機關監督執行,婦聯組織予以配合,江蘇省12日確立了這一聯動機制,打擊家庭暴力。

 

  江蘇省法院、公安、婦聯12日在無錫召開聯合會議,出臺了《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確了三部門各自義務。

 

   20088月,無錫市崇安區法院發出了全國首份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裁定禁止家庭暴力施暴方毆打、威脅受害方,為弱者給予人身安全保護。

 

   此次江蘇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當事人一方主張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申請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48小時內進行審查。經審查核實后,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以法止暴。

 

   公安機關的義務則是監督執行,基層派出所應當在收到民事裁定后12小時內,指派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告知民事裁定的具體內容和法律責任。如果申請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并報警求助的,應當及時出警處置。

 

   如果出警,民警到場后,應當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組織救治傷員,委托傷情鑒定,收集、固定證據,并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處理,而不得將家庭暴力作為一般糾紛簡單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