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容某作為包工頭承包了被告王某公司的工地廠房建設工作,并帶領其未取得相應建筑資質的建筑隊進行施工,原告傅某為其雇傭的工人。2017年7月,原告在壘墻過程中,因墻體突然坍塌,致原告從3米高的架木上掉下摔傷。后送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等38000元,由容某和王某公司各自墊付一半。出院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傅某所受損傷評定為八級傷殘。因賠償糾紛,原告與二被告協商無果,故而訴至法院。    

原告傅某訴稱,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0374.81元;本案訴訟費及鑒定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容某辯稱:1、對原告受傷事實無異議;2、本案有直接的侵權人,原告的受傷是因自己建造的建筑坍塌導致;3、我也是受害人,我的施工設備也在該事故中遭到損毀;4、我作為雇主在事故發生后已經賠償原告一半醫療費。

被告王某公司辯稱:本案中傅某受雇于容某而非王某公司雇員,原告無權對王某公司提起訴訟。且廠房墻壁就是容某的施工隊建設,自己應負主要責任。且本案中王某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經支付一半費用,已經盡到相關義務,不應承擔其他費用。

 

意見分歧:本案在合議過程中產生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受害人傅某受雇于被告容某,為其提供勞務,二者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按照規定,雇員受到傷害后,其雇主應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受害人進行人身傷害賠償。????

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受害人傅某是受雇于被告容某,為其提供勞務,二者之間已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傅某是在壘墻過程中,因墻體倒塌,致使原告傅某從3米高的架木上掉下摔傷,造成原告身體多處骨折、頭部外傷、多發軟組織傷等。受害人傅某是在其從事的雇傭活動范圍內造成的傷害,本案中,被告容某作為雇主,理應承擔受害人的各種賠償責任,對其進行人身傷害賠償,賠償原告傅某所訴求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二種意見認為:受害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損害,其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應當知道接受分包業務的雇主有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如造成人身損害后,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應與被告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容某,從事土建工作。而原告受傷是在為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被告王某公司墻體坍塌,從3米高的架木上掉下摔傷。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原告是被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損害,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某公司對其進行賠償,也可以請求被告容某對其賠償,被告容某承擔過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被告某公司追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二,被告王某公司作為工程發包人,在明知被告容某的建筑隊沒有相應建筑資質的情況下,仍將廠房建筑工程發包給被告容某,其觸犯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此條法律規定,被告王某公司應承擔原告傅某的各種經濟補償的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雖然受害人是在其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工地上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但其受害人是受雇于被告容某,兩者之間已經形成了勞務關系,被告容某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按照過錯承擔相應責任,給予受害人各種經濟補償;其次由于被告王某公司作為工程發包人,在明知被告容某的建筑隊沒有相應建筑資質的情況下,仍將廠房建筑工程發包給被告容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與雇主被告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受害人進行人身傷害賠償。

法庭審理:合議庭在處理中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判決被告容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傅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5945.68元。被告王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傅某的其它訴訟請求。原被告均表示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