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下午,因盱眙某珠寶店室內需要拆除原裝修,該店經理葉某峰通過朋友介紹,聯系被告韓某兵到現場進行施工,約定前期拆除費用為8000元,之后又約定按照實際面積測算后期砌墻費用和粉墻費用。因施工需要,韓某兵遂通知李某、王某柱、王某軍等人一起來施工。2018年8月29日上午8時左右,原告在經過盱眙某珠寶店的時候遇李某永,遂停留在盱眙某珠寶店門前與李某永交談。此時,被告韓某兵等人正在店中進行施工,韓某兵正用電鎬拆除地面舊瓷磚,飛濺的瓷磚碎片砸傷了原告的右眼。共同施工人王某軍帶原告前往盱眙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并支付原告的檢查費一百余元。后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盱眙某珠寶店和韓某兵賠償損失。

一、兩被告之間系雇傭關系。理由:1.從勞務的技術含量分析,韓某兵及工友從事的主要是砸墻、砸磚、挑運等沒有技術含量的體力勞動。2.從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分析,加工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對工作地點與時間沒有特殊要求,只要承攬人定期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給定作人即可。本案中,韓某兵及工友每日早出晚歸在盱眙某珠寶店內提供勞務,雖然工具是由被告韓某兵等人自己提供,但是工作地點是盱眙某珠寶店內安排的,工作內容也是按照盱眙某珠寶店內的指示和安排進行,盱眙某珠寶店內的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也經常到施工現場進行監工、催促,韓某兵的工作是在雇主的支配和控制之下進行的。3.從交付的勞動成果分析,加工承攬關系中需要承攬人通過技術勞動加工制作最后形成一種成果交付給定作人。然本案中,韓某兵及其他工人提供的勞務無法形成所謂的成果,只是砸墻、拆除、砌墻讓屋子回到原始狀態,以便于盱眙某珠寶店下一步的裝修設計。

二、兩被告之間系承攬關系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

雇傭法律關系一般是指雇主與雇員約定,雇員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系,其注重行為過程。承攬法律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系,其注重行為結果。

雇傭法律關系與承攬法律關系的區別主要在于:

(1)雇傭關系中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雇員對于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主可以隨時干預雇員的工作,雇員的勞動系一種從屬性勞動;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承攬人的勞動是一種獨立勞動。

(2)雇傭關系中,雇傭合同的標的注重雇員無形的勞務給付,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合同的標的著重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過勞務產生的工作成果為目的。雇傭關系側重于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承攬關系則側重于通過勞動完成的勞動成果。

(3)雇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側重于提供的勞務是否合格,雇員未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承攬屬于交付勞動成果型的合同,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即構成違約。

(4)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員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以自己的技能親自履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可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

(5)雇傭關系系雇主提供勞動工具及技術指導;承攬關系中,承攬人自行提供勞動工具及技術指導,承攬人具備完成工作的勞動工具及豐富的專業技術。

本案中,被告盱眙某珠寶店與被告韓某兵之間系承攬關系,理由如下:1.被告韓某兵與被告盱眙某珠寶店不具有人身依附性,被告韓某兵自己召集他人參與盱眙某珠寶店拆除及砌墻工作施工,找誰、找幾個人,均由韓某兵等人自行商量;2.被告韓某兵等人是以自己的技能相對獨立完成拆舊、砌墻等工作任務,與被告盱眙某珠寶店約定的是交付工作成果,費用的結算也是按照拆除任務計算總費用,按照面積計算砌墻費用,而不是按照人數和天數支付工資;3.涉案施工過程中,被告韓某兵等人自帶電鎬等勞動工具,且材料款、垃圾費等也均由其自行結算,如是雇傭關系,該費用應由雇主盱眙某珠寶店直接支付給他人。綜上,被告韓某兵與盱眙某珠寶店之間是承攬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