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過對沉默權的概念及其由來,沉默權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及發展趨勢,沉默權在中國的現狀及爭議各方的不同意見作了介紹后,對于我國是否引進沉默權制度的問題發表了各自的觀點。對于沉默權制度究竟應采取什么態度?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筆者也試圖從沉默權制度的利弊人手,進行一些分析,作出自己的評價。

 

關鍵詞 :沉默權 人權保障 刑訊逼供

 

一、沉默權及其歷史發展

 

沉默權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或司法人員的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拒絕回答提間的權利,在法律上的本質就是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或不被自我歸罪的特權[1]。沉默權最早起源于英國,從沉默權的提出到立法的確認和廣泛適用,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有學者把沉默權的產生和發展分為四個階段[2] :

 

一是作為沉默權存在前提的”不自我控告”權利的確立,其標志是教會法院和王室法院盛行的”職權宣誓”程序的廢除,這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其中充滿了糾問主義與彈幼主義兩種對立訴訟觀念的斗爭以及世俗權力與教會權力之間,王權與議會之間的斗爭著重點是廢除被告人的宣誓義務。

 

二是”不被強迫自證其罪”權利的確立,其標志是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充當不利于自已的證人。”著重點是反對刑訊逼供或其他其宣誓性的方法獲得作為定罪依據的口供。

 

三是沉默權作為一種通常的法律權利的完全確立,在英國表現為嫌疑人在預審階段被告知不回答提問的權利以及成文法對被告人作證資格的確認。在美國則表現為聯邦最高法院將不自證其罪的特權解釋為沉默權并擴大適用于警察的偵訊階段。

 

四是沉默權在國際人權法的確認和發展,其標志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有關國際公約對這一權利的確認以及國際性人權法院對于相關規定的具體適用。從上述發展來看,沉默權已逐漸成為一項國際性公民權利,是人權保障中一項重要措施是不言自明的。

 

二、沉默權制度確立的必要性

 

一般西方國家都認為沉默權的理論基礎,來源于不自證其罪,如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充當不利于自己的證人。”但筆者卻更認為沉默權是人權的一種,每個人生下來都有言論自由,有不言論的自由。因此筆者認為把沉默權作為言論自由權與不自證其罪會更加具有說服力。

 

1.世界發展的趨勢

 

沉默權已成為西方民主國家刑事訴訟的共同特征的最低保證。各國都以不同的形式規定了沉默權。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把沉默權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項重要的權利加以規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不得強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證言或強迫承認犯罪。我國要加強打擊國際刑事犯罪,加強國際合作,更需要擴大同國際的交流,適應國際趨勢,就更加需要確立沉默權制度。

 

2.人權保障的角度

 

沉默權的理論來源一般共識是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但筆者卻更認為其來源于言論自由。每個人都有言論的自由,也有不言論的自由。任何人無權強迫別人說自己不愿意透露的信息。因此應該從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待沉默權制度的設立,是人類進步的體現,是保證人權的需要。

 

3.從遏制刑訊逼供的角度看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從此條中可以看出我國是不承認沉默權的。”如實回答”的標準是什么?由誰來確認是否如實回答了?答案只能是訊問、提問人員來判斷,因此提問人員認為回答沒能滿足自己的需求便會認定是嫌疑人沒有如實回答,便會用各種手段取得自己想要的口供,從而為刑訊逼供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且看我國發生的幾起刑訊逼供的案例;云南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以及另一民警被殺,杜培武被無端懷疑是殺人兇手對他進行各種名堂的刑訊,直打得他遍體鱗傷,把衣服都打爛了,還強迫杜培武自己打耳光,且威脅說:”你不說,就打到你半死為止,只留一口氣,讓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如此屈打,誰敢不招。后來在審查起訴和法庭階段杜一再喊冤卻無人理睬,直到殺人真兇被抓后才洗清了這樁冤案[3]。在逼女子承認莫須有的”賣淫”罪名時,辦案民警問主管治安的公安局副局長:”局長,這個小姐嘴硬怎么辦?”該局長的回答真是令人叫絕。局長回答:”照老辦法,我看她不會是江姐吧?”[4]此種報道如此之多,以至于現在社會中無論誰被公安機關拘禁,首先托關系,走后門,很多人只是希望在這期間避免遭受刑訊逼供。在現代法治國家不得不對這一現象進行思考。人的尊言、權利何在?難道我們現代訴訟制度為了培養更多的江姐?在現代法治文明的情況下,不能不說是一種悲哀。即便如此,中國學術界對沉默權的爭論仍在進行。有學者指出:沉默權存在兩個內在缺陷,一是大量確鑿證據的喪失,二是則會增加辦案的成本[5]。對此筆者不贊同此觀點,證據的喪失難道僅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導致的嗎?假如即使一名犯罪嫌疑人沒有沉默權,但他卻什么也不說,這難道就無法偵破案件了嗎?這時大量確鑿證據的喪失又應歸罪與誰呢?是的,在某種程序上沉默權是會增加辦案的難度和訴訟的成本,但是沒有沉默權就會節約訴訟成本嗎?未必是這樣。因沒有沉默權而導致的刑訊逼供更能激發犯罪嫌疑人的不平心理,因而報復社會,會造成更大的訴訟成本。有學者指出沉默權的實質就是排斥警察的訊問權[6]。且指出沉默權的設立是給警察上了一道緊箍咒[7]。對此筆者認為,沉默權的設立并不排斥警察的訊問權,沉默權只是犯罪嫌疑人與警察相抗衡的權利,相對人可以選擇沉默,也可以放棄沉默權,怎能說是排斥警察的訊問權呢?在我國行政權極度膨脹的今天,警察權力更是行政權力膨脹的代表,如果不給予限制不知會膨脹到何種地步,任何權力都有無限擴大的欲望,一直到它不能再擴大為止。筆者同意是給警察上了一道緊箍咒,但筆者卻認為這是我們故意上的一道緊箍咒。如同《西游記》里的孫悟空本是一只調皮搗蛋的野猴子,無法無天,不受約束,別人也對他無可奈何,等給他戴上一緊箍咒之后他便乖乖地去取經。我們不去考慮其中的神話色彩,筆者只想說:只有警察權力受到一定合理的約束才會合理地行使其權力。從法律角度看,正是因為有了合理的制度約束,才能趨利避害。關于反對沉默權的學者有這樣一段”精彩”的評論:西方國家的訴訟理論,強調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得違反”自愿”原則,否則就算是”非法訊問,由此而獲得的供述將被排除。這種理論具有虛偽性。其一,即使在西方國家,警察訊問也不可能是在犯罪嫌疑人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進行,其二,警察為了偵破案件,維護社會治安,決不會拘泥于所謂的”自愿”原則;其三如果僵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遵守”自愿”原則,則必然會導致放縱犯罪。因此即使在英美國家,學術界和社會公眾對這種極端虛偽的理論也頗具微詞。硬要把這種虛偽的理論移植中國,更會南橘北枳,培養出非驢非馬的怪胎[9]。筆者認為任何一項制度都會有人贊成,有人反對,沒有人會同意拿走自己的權力,但這并不能說明沉默權制度在中國會不適用。因此從遏制刑訊逼供的角度看盡快確立沉默權制度。

 

4.從促進法治,加快律師業的發展角度看

 

法治意味著人權的保障,而法治建設離不開法律職業群體的發展。而法律職業群體特別是律師隊伍的發展是建設法治上社會的關鍵。沉默權制度的確立就是使嫌疑人在同強大國家機器相對時有所幫助,尋求公正的第三人的幫助,而律師會是這一角色的最佳人選。律師的介入會使控、辯雙方實力有所改變,從而也增加了勝訴的可能性,也會使律師的隊伍逐步擴大。從而促進律師業的發展,進而推進中國法治的建設。

 

5.促進警察提高自身素質的角度看

 

沉默權的確立,會改變傳統的偵查模式,改變長期以來習慣從供到證的偵查模式,轉變到先取證后提供的模式上來改變偵查工作中那種先抓人后取證的疲勞戰術。即在高壓之下,如同擠牙膏似的,擠一點,查一點,一旦嫌疑人翻供或不說則陷入束手無策的境地、陷入被動的局面。沉默權制度的確立會改變偵查人員等靠的思想,而失去了依賴之后,偵查人員特別是警察則會積極地尋找物證,積極學習先進的偵查手段,先進的偵查技術。提高自身的素質,培養打鐵還需自身硬的觀念。

 

6.改變傳統的證據結構

 

我國幾千年的歷史傳統形成了重口供不重物證的特點。在古代口供是定罪的重要依據,使之形成了口供是證據之王的觀點,因此讓被告人說話就順理成章了。然而近現代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人權的保護卻正在逐漸改變傳統的證據結構,正是沉默權制度的確立進一步否定了口供是證據之王的觀念。任何人的口供都有不實之嫌而物證卻是客觀的,是不以人的言詞而改變的。因此為了改變口供是證據之王,改”讓被告人說話”為”讓事實證據說話”的現代訴訟理念,應該確認沉默權制度。

 

7.改造犯罪分子的需要

 

犯人,首先是人,而犯罪嫌疑人更是人,刑訊逼供只能讓罪犯感到被社會拋棄,會使他們失衡的心理更加失衡,導致更嚴重的報復行為。如果確立沉默權制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相信犯罪分子更能意識到政府的寬大,人間的溫暖、從而避免報復心理的產生,減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三、沉默權制度的可行性

 

法律基礎

 

沉默權制度的建立在我國已經有了法律的基礎。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的自由。”這為我國沉默權制度的設立提供了憲法上的基礎。因此在我國確立沉默權是可以找到憲法依據的。

 

2.經濟基礎

 

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需要發展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是在充分保障個人自由權、人權的基礎之上的,因此設立沉默權制度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

 

四、沉默權制度與中國國情相結合

 

誠然沉默權制度是一柄雙刃劍,既有有利于法治建設的一面,又能給某些特殊案件的偵破帶來不便。但我們卻不能因玫瑰有刺就放棄,不能不分洗澡水和孩子而一塊倒掉,而將人類訴訟文化的文明成果拒之門外。兩利相較取其重,兩害相較則取其輕。趨利避害是人類的本能。如何在設立沉默權制度的情況下打擊犯罪特別是某些犯罪如貪污、賄賂及暴力犯罪中的力度呢?

 

筆者以為對于職務上有特殊要求的人應排除在沉默權制度之外,因為一旦選擇某特殊職務,你就擁有了別人所不具有的權力,也應該承擔比別人更多的不利后果,特別是公務人員,更應該積極配合司法人員,因為這是個人自愿的選擇。對于爆炸、綁架等嚴重的社會暴力性犯罪,個人的沉默權利應受到適當約束,因為當危及別人生命時,則應排斥其沉默權,因為在所有人權中,生命權是最重要的人權,其他的人權在與生命權相沖突時,應該讓位于生命權。

 

本人僅就沉默權制度應在中國設立提出了一點見解以期望為沉默權制度能盡快在中國確立盡一點微薄之力,當然,筆者也深知任何一項制度的確立都不會一帆風順,但筆者卻堅信,是金子總會發光。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

 

 

 



[1] 樊崇義主編:《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頁

[2] 孫長永:《沉默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頁

[3] 崔敏:《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前沿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頁

[4] 《千里大營救,仗義律師接苦妹子回家》,《法壇》2003年第7期

[5] 劉根菊:《在我國確定沉默權原則幾個問題之研討》,《中國法學》2000年版載第2期。

[6] 崔敏:《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前沿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頁

[7] 崔敏:《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前沿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