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法官作為法律職業中的特殊群體,其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平、正義的實現以及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素質的提高、尤其是特定的職業素質的提高除了個體自身的努力外還需要有針對性的教育、培訓。而教育培訓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必須針對培訓對象的具體情況而具體進行。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院近年招收了大量的法官后備人才,這些后備人才大多直接從"校門""院門",雖然法律理論知識相對扎實,但是由于對基層社會缺乏足夠的認識,對鄉言鄉語、風土人情缺乏充分的了解,不擅于在復雜的基層社會環境中處理各種糾紛,以致在辦案實踐中困惑重重。針對這樣一個較為特殊的法官群體,如果繼續采用原有的以法律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培訓方式,將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筆者從自身經歷和體驗出發,采用實證分析的模式,分析得出法官適用法律是否能達到好的社會效果,很多時候離不開法律之外的理念、知識、技能等,進而提出我國法官培訓的改革和發展除了強化和改進現有的、以法律為中心的培訓之外,還應該著眼于法律之外。

 

 

以下正文: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今天,處于和諧社會語境下集自然人、社會人、政治人、司法者諸多角色于一體的法官,作為""的因素,在"""推行"過程中無疑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官不是"天生"的,其素質的形成和提高離不開"后天"的教育和培養。不可否認,我國的法學教育培養了大批法律人才,然而或囿于根深蒂固的教學理念,抑或囿于"捉襟見肘"的教學條件 ,現代法學院"生產"的畢業生在與基層司法實踐結合過程中,出現了某些知識的"不對路""短板"現象。同樣,當前的法官培訓亦存在類似的問題,其培訓的內容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受訓者的現實需求。法學院教育模式改革路在何方、路有多遠不是本文探討的重點,筆者意在法學院教育"濤聲依舊"的情形下,針對性更強、目標更明確、轉變更容易的法官培訓必須"亡羊補牢"

 

筆者作為一名基層一線初任法官 ,在直面紛至沓來的民事糾紛后,詫異于基層司法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深感自身應對基層司法能力的薄弱,在經歷一次又一次的打擊后,不得不承認自己已經陷入了一個困境--所學法律理論知識與基層司法實踐存在脫節,而基層司法實踐所需大量知識竟在法律之外。作為一名基層司法實務者,筆者認為有必要從自身的親身經歷和體驗出發,以法官培訓的內容為視角,進行力所能及的探索,期望能找到一條更適合我們成長的培訓之路,以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提高人民司法滿意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這正是本文寫作的初衷。

 

 

一、一種獨特的成長軌跡:法官培訓之對象分析

 

"鐵打的法院,流水的法官",在"你方唱罷我登場"的歷史舞臺上,隨著一大批經驗豐富的老法官退休或退居二線,一批畢業于法學院的青年法官逐漸登上了審判舞臺,成為司法審判實踐中的主力軍。作為或即將作為當今審判舞臺上的主角,我們有著較為獨特的成長經歷及背景。這樣一種與眾不同的成長軌跡,是法官培訓中不得不加以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速成"經歷

 

[材料一]:筆者的自身經歷--八零后出生,法學碩士,一次性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畢業后通過公務員考試,成為外省某基層法院中的一員。在進入法院工作約七個月后,參加國家法官學院組織的預備法官培訓,培訓期為七十天。培訓結束后,即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開始在人民法庭獨立辦案,獨自摸索各類民事案件的辦案思路,獨自面對形形色色的當事人,成為一名實實在在的"速成法官" 。無獨有偶,近年來,在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筆者的上述經歷不是特例,而是慣例。

 

與國外法官的成長經歷相比 ,你也許對目前的這種"速成法官"現象會很驚訝,抑或會對這種法官培育模式表示質疑,甚至會譴責這種"揠苗助長"的方式過于殘忍。然而,在法官培育模式上"吃快餐"實屬無奈之舉!

 

當今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層出不窮,老百姓的法律意識日益增強,對公平正義越來越渴望。同時,由于人們觀念的變化,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再能夠很好地發揮作用,人們更多地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于是各種矛盾糾紛如洪水般涌向法院,法院案件急劇上升。然而,法院的法官編制并未因案件的增多而作相應比例的增加,加之許多老法官面臨退休,有些法官鑒于案件太多又以工作已滿三十年為由選擇提前退休,有些法官基于各種原因選擇離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然成為困擾法院發展的一個尖銳的矛盾。為了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只好縮短法官的成長過程,將新考入的法官后備人才盡早任命為法官,以解燃眉之急 。

 

(二)教育背景

 

目前,法官預備人才基本上均是通過公務員招考的方式,招用的各大院校的法學生。然而,從我國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學院教育灌輸給學生的是一種現代的西方的講規則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種如何運用邏輯方法分析、適用法律的技巧。在課程設置上仍然過于看重書面知識,對于法律實踐經驗強調不夠,理論有余,實踐性不足,存在"重知識輕技能,重理論輕實務"的傾向。因此,法學生擅長于處理法律爭議,而不擅長于解決糾紛,不擅長于在復雜的熟人圈子里擺平各種關系。"在這個意義上,現代法學院生產的畢業生和知識,在'農村'完全可能是揚短避長,大材小用。而從法律需求者和消費者來看,這種法律知識和人才是一種欺騙他們的'水貨'"

 

(三)培訓背景

 

從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訓來看,同樣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由于時間、師資特別是培訓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訓依然側重于理論知識的進一步加深,對于實務方面的知識講授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訓者的法律分析和適用能力,對于司法實踐特別是基層司法實務亟需的知識獲得和經驗方法、司法技能的培養,所起作用不大。從筆者參加的國家法官學院組織的預備法官培訓來看,也是以高等學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學理論家進行法學知識的傳授及最高法院學者型法官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司法解釋式"的講述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實務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課程較少。

 

 

二、來自實踐中的困惑:基層司法凸顯法律"""""""不足"

 

從上一部分的分析可知,我們所接受的教育及法官培訓,再加上速成經歷,致使我們即使"三證" 齊全,法律知識充足,法律思維敏捷,然當我們真正成為一名初任法官,置身于基層司法實踐之中,處于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前沿時,在實踐的檢驗中頻現的各種"水土不服"現象,暴露出的最主要的問題即是:法律理論知識相對充足,而法律之外的知識、能力、技巧卻相當欠缺。

 

"水土不服"之一:工商、陌生人社會vs農業、熟人社會

 

"現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適用于城市社會、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 。其關注的主要是商業社會和城市生活,即使打著公民權利普遍性的口號,傳統的農業社會都在一定程度上是現代法律的"不入之地" 。同樣,現代法學是附著于工商經濟和市民生活的;現代法學教育所傳授的知識和技能也基本上是這一經濟制度和社會生活的產物。法學院內開設的所謂最前沿的課程,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為了中國基層農村社會的生活秩序準備的,而更多是為了大都市的生活甚至是為了即將到來的更為開放的中國發達地區的生活秩序準備的。

 

而中國有6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具有文化傳統活化石之稱的鄉村社會,這是一個以血緣、地緣為基礎形成的"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村民生于斯,長于斯,受傳統文化的熏染,鄉村社會人們的思維方式、行為習慣與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契約社會有著根本性的不同。這就決定了鄉村社會的司法具有其特殊的運作規律。

 

從法學院學成歸來的學生熟悉的是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的游戲規則和思維方式,對于農業社會、熟人社會的行為習慣、內部規則知之甚少。當其套用主要適用于陌生人社會的現代法律來解決與之有著顯著區別的熟人社會的糾紛時,必然出現"水土不服"的癥狀。正如蘇力先生所言:"這種知識(指學自法學院的現代法律知識,筆者注)對目前中國的廣大農村--或更準確地說對工商經濟還不發達的地區--并不對路"

 

"水土不服"之二:格式化的規則之治vs本土化的糾紛解決機制

 

[材料二]:原告與被告的父親是多年的好友。20104月,被告父親突患疾病,在得知好友急需救命錢后,原告毫不猶豫將自己多年的積蓄10萬元借給好友治病,然被告父親仍不幸去世。后因被告不愿歸還該10萬元,原告將其告上法庭。開庭時,原告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其為朋友慷慨解囊,重情誼,講義氣;被告則表示,該10萬元系其父親所借,其父親去世時未留下任何遺產,其不具償還義務。經查,被告父親去世時確實未留下遺產。對于此案,承辦法官 有些不知所措,如果嚴格按照法律判決,原告好心借出的10萬元將難獲支持,然而此種判決在情理上很難說得過去 。

 

透過現象看本質,本案所反映的是基層司法實踐中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即面對當事人要求合理不合法或是合法不合理時,法官怎么辦?是嚴格實行格式化的規則之治還是尋求一種本土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抑或在兩者之間尋求一種平衡?

 

若按照我們所學的現代司法理念,我們應該注重法律推理過程的邏輯整合性,以及對非理性因素的排他性,把所有的問題納入法律規則的調整范圍,嚴格按照制定法規則處理司法問題,保持中立性,做法律的忠實衛士,不能違背或逾越法律的規定,即實行嚴格的格式化的規則之治。

 

然而,在中國廣大的鄉土社會,這種格式化的規則之治施展的現實條件還是匱乏的。由于經濟文化較為落后,廣大鄉民訴訟能力低下,偶爾發生的沖突把他們帶到了他們所不熟悉的法律面前,現代司法理念所注重的司法權利、司法義務、證據規則、程序公正甚至法律規定等,都不是他們所關注的對象。他們將糾紛訴諸法律,期待獲得的既不是一紙威嚴的、冰冷的、嚴格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決書,也不是法律規則之治下彰顯現代司法理念的單純的程序正義和效率價值,而是對糾紛本身徹底的解決以及糾紛的處理結果是否符合實質正義,是否符合他們在生活中認定的本土化的某種"人情正義"觀。

 

"水土不服"表現之三:法言法語vs鄉言土語

 

[材料三]:原告與被告系前后鄰居,十年前在村委會的組織下簽訂協議,對界址及公共通道進行約定。然被告一直認為村委會在簽訂協議中偏袒原告,于是在公共通道上堆放雜物,進而引起糾紛。該案是筆者辦的第一個案件,為此筆者制定了詳細的庭審提綱,開庭時嚴格按照正規的庭審流程,使用標準的法言法語。在涉及到協議中諸多所謂的"術語" 時,筆者為弄清其準確含義,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詢問。然而,庭審結束后,原告即到庭長處"告狀",說"這個法官文縐縐的,開庭規矩特別多,不是本地人,不懂本地話,她說的話我聽不懂,我說的話她聽不懂,連基本的常識都要問,我要求換人"

 

司法離不開語言,語言能力或藝術是做法官的必備素質。法律語言具有簡潔、剛硬、冷靜、確切、嚴謹等特點,現代司法要求法官要善于使用法言法語,準確表達司法意旨。

 

但是基層法官所處的社會環境,其經濟和文化背景與現代社會生活存在差距,許多村民聽不懂法言法語,那些高度抽象、概括的法言法語對他們來說無異于外文,他們所熟悉的是那些流行于鄉間、簡單、明了、生動活潑的鄉言土語。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依然按照現代司法的要求,用所學的標準的法言法語與之交流,必然難以達到有效的司法效果,有時反而會造成誤解和反感。從筆者在上述案例中"費力不討好"的經歷即可發現,法言法語在鄉土社會受到"排擠",其空間被鄉言土語"占據""司法者""被司法者"之間語言的不暢是阻擋糾紛解決的一道不可忽視的障礙。

 

"水土不服"表現之四:法律理論知識的充足vs地方性知識的缺乏

 

[材料四]: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清明節,原告準備好紙錢前往祖墳祭祖,為抄近路即從被告房屋滴水坡上穿過,正好被被告看見,被告上前與之理論,雙方就此發生口角,進而被告毆打原告。打斗中,原告受傷,花費不少醫療費。承辦此案后,筆者與書記員到糾紛現場勘查,并組織雙方調解。調解時,被告一再強調原告燒紙錢不該走其滴水坡,對此原告似乎亦感理虧,筆者不太理解,詢問書記員才知,在當地的風俗習慣中,燒紙錢走他人房屋滴水坡會給他人帶來晦氣,原告犯此大忌,引起此次糾紛。了解了該案的癥結后,筆者提出了當地人較為認可的解決方案:被告賠償原告的醫藥費,原告向被告敬酒,放鞭炮以去除晦氣。原、被告對此方案均欣然接受。

 

該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相關的法律規定及賠償標準,筆者都很熟悉。對于此類賠償案件,筆者甚至可以當場將賠償數額準確無誤地計算出來。

 

然而,在農村鄉土社會中,特定人群在長期生產、生活中形成的習慣、習俗,禮節、儀式,輿論、禁忌,鄉規民約,宗教戒律等,源遠流長,生生不息,在人們心目中潛移默化,深深扎根。這些長期沉淀下來的"內部規則"已經內化為一種地方性知識,為生活在其中的人們所了解、所認可、所遵從。相反,那些通過普法宣傳,自上而下灌輸給鄉民的制定法,雖然在鄉間起到一定作用,但遠未內化為鄉民的自覺行動。因此,事實上在鄉民心中起到維系社會秩序的主要不是制定法,而是"內部規則"

 

從實踐情況來看,在廣大農村,深處鄉土社會的糾紛當事人,提交給法官的糾紛,大多是由于生活或生產上的瑣事形成,看似很簡單,一般不存在適用法律上的疑難問題,但由于它們大多發生在熟人甚至親人之間,展現給外人看得到的爭議也許只是冰山一角,冰山之下往往是復雜的、強大的、不為外人所熟知的背景。如果法官在裁判中看不到這個背景,找不到解決糾紛的關鍵所在,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法律形式主義方法,運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將當下案件事實置于一般抽象的法律規范之下,依邏輯三段論推理推導出法律判斷結果,是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好問題的。上述案例,筆者由于不了解當地風俗習慣,不理解被告毆打原告的行為,也意識不到原告在此次糾紛中亦存在一定過錯,若在此基礎上作出判決,其判決本身都不一定正確,更談不上徹底解決該糾紛了。

 

因此,在基層司法中,地方性知識和經驗方法在一定意義上比普遍性法律知識和邏輯方法更為重要,而這些恰恰正是法學院畢業的青年法官所欠缺的。

 

 

三、著眼法律之外:一種基于"短板原理" 的培訓思路

 

基層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水土不服",暴露出我們自身存在的"短板",這些"短板"的存在限制了我們司法能力的提高,司法水平的提升,因此,必須將"短板"加長,才能增長我們為民司法的"能量"。然而,從目前來看,加長"短板"最好、最快的方式是開展針對性的法官培訓 。對于"短板"的具體情況,前文已有詳細的論述,不在于我們法律知識的缺乏,探其實質,問題更多地表現在法律之外。古詩曰:"汝果欲學詩,功夫在詩外",面對農村的具體情況,基層法官在處理案件、調處糾紛時,很多時候也應是"汝果欲聽訟,功夫在法外"。因此,我們要長"短板"、補"窟窿",功夫亦應在法律之外 。

 

(一)通過培訓讓其對所處之司法環境有所了解

 

中國社會的基層是鄉土性的 。鄉土社會的生活富于地方性,長期生活于此的人們之間十分熟悉,有自身特定的思維方式、行為習慣、處事規則,是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這是基層法官所處的特殊司法環境和社會背景。

 

作為基層法官預備人才主要來源的法學院校的學生,在中國現有的教育體制下,大多在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均處于相對封閉的環境中,對中國國情特別是基層社會的情況,在很大程度上缺乏足夠的了解;其所受的現代法學教育,亦因其教育和理論研究的特點,所傳授的知識和技能基本是針對工商經濟、陌生人社會的,與現今基層社會司法環境存在不契合。

 

社會穩定需要司法保障,司法權的行使也需要民眾的理解和支持,置身于現實社會進行司法的基層法官與社會的聯系最為直接、密切,若脫離社會、脫離客觀的司法環境、遠離民眾,會使基層法官失去安身立命之本。法律不能孤獨的自我存在,司法不能在自己劃定的圈內跑,脫離現實看法律就會"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有時候需要跳出法律,回歸生活去解決法律問題,否則不但傷害了社會,反過來也傷害了法律自己。

 

因此,法官的培訓制度對這些"后備"法官必須有國情、社情、民意教育的內容,讓其靜下心來了解其所處的社會背景,進而理解處于此種社會背景下的人和事;讓其沉下氣來讀懂其所處的司法環境,進而把握基于此種司法環境而出現的獨特的司法規律。只有掌握了國情,才會有開放性的視野,樹立大局意識,克服辦案的狹隘性、片面性;掌握了社情,才不會眼中只有法律,一葉障目,不見泰山;掌握了民意,才知道應當發揚什么,建設什么,改進什么。

 

(二)通過培訓讓其對司法理念進行適當調整

 

法官,作為國家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即必須依規則而審案。同時,法官也是社會糾紛的裁判者,他必須依照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解決糾紛。

 

"基層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村社會是具有豐富個性的、尚未格式化的并因此難以以規則化方式處理的現實世界。面對這樣一個世界,法官或法院必須實際地解決問題,否則他/她或它就喪失了作為糾紛解決者或機構而存在的理由。" 作為基層法官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在目前,要在深處于鄉土社會之中的基層社會,實行現代嚴格意義上的規則之治,顯然是脫離中國農村現實的美好幻想。如果僅僅熟悉法律,機械教條地"嚴格"依法辦事,不僅不能定紛止爭,而且還會激化矛盾,甚至出現十分嚴重的不利后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語境下,民事糾紛的裁判最重要的在于"案結事了",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能應當是"化解社會矛盾和糾紛"。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社會福利" 。通過判決來強化法治的權威固然重要,但能夠將糾紛和沖突的隱患予以消除,使得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更加和睦、友愛,社會秩序穩定和諧才是更重要的。

 

法學院出身的法官,崇尚現代司法理念,信仰格式化的規則之治,認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要讓其重識并調整司法理念,在法官培訓中,必須讓其充分了解并理解在基層社會中,法律不是萬能的,一個看上去嚴格依法簡單容易的判決,往往只是起了一種止痛片的作用,一個依據規則推理做出的判決有時候只是表面上排除了沖突的社會障礙,卻很難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對抗。只有認識到格式化的規則之治存在的局限性,其才不至于糾結于是應當堅持規則之治還是應當屈服于糾紛解決機制這一問題本身,而是積極地在各種利益沖突中尋找一個平衡點,在司法救濟的廣度和深度之間尋求一個和諧點,在發揮法官主觀性和當事人能動性之間尋找互動點,從而在解決糾紛與嚴格規則之治的不協調之間艱難的進行平衡與突破,尋求表面上的合法與實質上的合情合理,以達到解紛止爭,息事寧人的效果。

 

在法官培訓中,除了要讓法官認識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重要性外,亦應當讓其了解并學習如何在規則之治與糾紛解決間達成一種平衡。不可否認,這種極具智慧的"平衡術"離不開實踐的摸索與總結,然而,如果能夠通過培訓這一方式,讓初任法官"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學習他人來自實踐中的經驗,縮短自我摸索的時間,從而以更清晰的思路、更積極的狀態投入基層司法實踐,何樂而不為?

 

(三)通過培訓讓其司法語言能力逐步提升

 

司法語言包括司法口語和司法書面語。司法語言可能是法官最自信、也是培訓中最容易忽視的一個方面,但是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從現狀來看也有開展的必要。

 

司法口語貫穿于法官整個審判活動之中。作為基層法官,其所處的司法環境決定其在司法過程中語言模式必須遷就當事人。因為我們不能強求常年生活在鄉村中的糾紛當事人短時間內熟知并適應現代司法中的法言法語,唯一能做的是作為基層司法者的我們改變自己的語言模式,用基層民眾最熟悉的鄉言土語來詮釋法言法語的準確內涵。只有這樣,我們才能開始真正的有效交流,進而拉近彼此的距離,朝著有利糾紛解決的方向邁進。然而,由于各種原因 ,老百姓最熟悉的鄉言土語,我們也許并不熟知,要想盡快掌握,培訓是最好的方式。

 

司法書面語主要體現在裁判文書的制作上。法官的很大一部分工作最終都以文書的形式表現出來,只有表達準確、說理透徹的文書才可能達到服判息訟的效果。一份精彩的裁判文書可能只解決一個案件,但是一份矛盾的或是說理不清的裁判文書則會極大地損害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因此,裁判文書的書寫能力的培養應該引起足夠重視。

 

(四)通過培訓讓其司法相關知識有所充實  

 

司法所需的知識是一種綜合性的知識,它不僅僅是法條和程序,至少還應包括地方性知識和與案件相關領域的知識。

 

在農村基層社會,由于各地地理、人文環境的不同,經濟交往的缺乏,"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的情況很普遍。大量農村村民并不知道國家制定法的真實內涵,也"懶得去了解",從而導致在內心上仍接受和喜歡用土辦法、老辦法、老習慣來解決問題。因此,基層法官在案件審理中,除了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功底外,還應熟知在當地被鄉民普遍接受的、一定程度上起著規范社會秩序作用的"內部規則"、風俗習慣、"生活邏輯"等地方性知識。法官如果不了解當地的風土人情,縱然有"鋒利"的法律武器,也可能四處碰壁,寸步難行。地方性知識的培訓可以讓法官及時認識到地方特點的客觀存在,并盡快了解當地的風俗習慣、人情世故,進而主動去思考國家統一的法律如何與地方特色銜接起來,達到徹底化解糾紛的目的。

 

同時,法官辦案還需要有與案件相關領域知識的支持和啟發。法官相關領域知識的欠缺很容易被當事人的表述所迷惑,也極易降低當事人的信任度,從而可能使案件的處理復雜化。法官只有對于自己審判的一些相關領域知識有初步的了解,才能從更全面的角度,宏觀地思考問題。當然,達到這一目標還需要相當長時間的發展。在現階段的法官培訓中,可以對于一些必要的知識進行歸納并開展針對性的培訓,比如財政稅務、金融管理、工程建設、工商經濟、環境保護、網絡傳媒、生物基因、物理化學等。

 

 

結語  我們在期待

 

審判本身是一門復雜的藝術,不似拿破侖曾浪漫設想的如同"演算幾何公式"般簡便;法官不似法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眼中的"自動售貨機",亦不似孟德斯鳩所理解的"吃的是法條,吐的是判決"。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必須具有"藝術家"的本領。作為身處基層司法實踐中的青年法官,我們期待一種更適合的、最好是為我們量身定做的法官培訓,以使我們盡快學習并掌握"藝術家"的本領,從而更好地將"紙面正義"與社會現實相結合、轉換、落實成"行動正義",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從而實現司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