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81615時左右,李某到縣城某小區建筑工地,竊得在此工地做油漆工的王某汗衫一件,被王某及其工友當場抓獲。由于該工地多次發生衣物被盜事情,工友們準備將光著上身的李某扭送公安機關處理,李某當即苦苦哀求不要報警,愿意賠償損失,并請求電話聯系其“家人”來處理此事,經電話聯系未果,在場的一名工友又按李某提供的地址去找其稱在城里做生意的 “叔叔”,仍然沒有找到,這時,李某便主動提出由其本人親自帶失主和另外一名工友一起去找其在城里做生意的“叔叔”,就在李某上樓取上衣的過程中,李某乘機逃跑,王某見狀立即在后追趕。當王某追至小區南門出口時,李某已跑過小區門前馬路,并穿過路邊綠化帶,跳入灌溉渠迅速游往對岸,由于該灌溉渠大約有60米寬,當王某游至灌溉渠中央時又往回游,并向岸上呼救,王某很快趕到,眼見李某邊呼救,邊往河里下沉,王某隨即請工友報警,當警察到場時,已經不見李某蹤影。后在離事發地點約100米處,打撈到李某的遺體。

 

關于此案的定性,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體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體特征。在其發現李某逃跑時,隨后面追趕,在李某跑過馬路,路南就是一條大河,仍隨后追,其應當預見李某可能跳河逃跑而沒有預見,其主觀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的過失,其追趕的行為與李某后來溺水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關系,他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故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種意見是: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主觀上不存在過失。

 

李某盜竊被告人王某衣服被抓,被告人王某和其工友準備將其扭送公安機關,因李某哀求而沒有扭送,李某同意賠償,并請被告人和工友電話聯系家人來賠償,經聯系未果,又按李某提供的地址找其叔叔仍未果,在被告人帶李某取衣服過程中,李某逃跑,被告人王某隨即追趕,其行為在情理之中。在李某跑出工地大門時,其沒有選擇寬闊的馬路逃跑,而是選擇跳入既寬又深的河面泅渡逃跑。被告人王某沒有預見到,也無法預見到李某會選擇泅渡幾十米寬的大河逃跑,故對李某的死亡,被告人王某主觀上沒有過錯。

 

2、被告人王某客觀上已盡到相關義務,不存在侵權行為。

 

李某盜竊被告人衣服,并趁機逃跑。作為失主王某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追趕李某,并無不妥之處,亦在情理之中,不存在過錯??陀^上,李某溺水身亡系其自行跳河行為所致,被告人王某在發現李某跳河呼救時,被告人王某也積極請工友報警,王某已盡相關的義務,不存在侵權行為。

 

3、李某的死亡與被告人王某的行為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李某系成年人,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有適當的判斷,對逃跑路線李某可以有多種選擇。李某在人身沒有受到危險時,李某過于自信自己的游泳技能,選擇危險的泅渡方式,出乎常人意料,游至河中間時體力不支,溺水身亡。李某溺水身亡是其主動跳河行為導致的,不是被告人王某追趕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故被告人王某的追趕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為與李某的死亡之間無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并無不當。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亦受法律保護。在合法財產被侵害時,與不法行為作斗爭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在財物被盜時,不僅失主可以追趕抓獲行竊者,就是普通公民都享有該項權利。故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