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半夜潛入張某家中盜竊,翻動抽屜的過程中驚醒了張某,張某起床查看,王某見勢不妙企圖從張某家陽臺逃跑,張某揪住王某不放,兩人拖拉扭打,張某邊打邊喊“抓小偷”。在小區巡邏的保安李某聽到喊聲后趕到張某家陽臺下,往陽臺上看究竟,此時張某家陽臺花盆掉落砸中李某頭部,在張某周圍鄰居幫助下,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扭送公安機關,李某亦被送醫院救治,后經法醫鑒定,李某的傷情構成重傷。對于花盆是誰碰掉的,公安機關無法查清。

  

犯罪嫌疑人王某入室盜竊被失主發覺,為逃避抓捕而采取了暴力行為,王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的特征,對王某構成搶劫罪沒有異議,但對于王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存在意見分歧:一種意見認為,花盆掉落是因為王某入室盜竊抗拒抓捕造成的,王某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數罪并罰,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王某入室盜竊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構成搶劫罪,但王某沒有傷害保安李某的故意,也不存在過失,王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對犯罪嫌疑人王某只能以搶劫罪定罪量刑,不能以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實行數罪并罰,但對于受害保安李某受傷所造成的損失,王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某負連帶賠償責任。筆者支持第二意見,理由如下:

 

我們要確定一個犯罪的構成,必須要從以下幾方面分析:1、犯罪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2、犯罪客觀方面,即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具體地說就是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3、犯罪主體,即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4、犯罪主觀方面,即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結合本案的實際情形,犯罪嫌疑人王某半夜去張某家中盜竊,主觀上只有盜竊的故意,后在逃跑過程中,與失主張某扭打,對張某實施暴力,又有了傷害張某的故意,至此王某因對張某使用暴力則由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此案定罪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對此,刑法理論稱為轉化型搶劫罪。對于轉化型搶劫罪的理解和適用必須注意以下幾個要件:1、前提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一般是指具有這些犯罪行為之一的。2、目的是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其含義分別是指犯罪分子為防護已到手的贓物不被追回,抗拒公安機關或者任何公民特別是失主對他的抓捕、扭送;毀滅作案現場上遺留的痕跡、物品等免得被采取成為罪證。3、條件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是指犯罪分子對抓捕他的人實施足以危及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強暴行為,或者以將要實施這種行為相威脅,情節嚴重的。4、時間必須是“當場”,這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現場。在現場發現犯罪分子正在逃離隨即追趕的過程,應視為現場的延伸。5、犯罪性質,由于上列情況的發生,主要是使用暴力而使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所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于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故對王某定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對于花盆掉落砸傷保安李某,犯罪嫌疑人王某雖然主觀上沒有故意,但王某與張某扭打過程中應當預見到可能會將花盆碰翻或掉落樓下,由于急于逃跑而放任花盆掉落的結果發生,時間正值半夜,家家戶戶都沉浸在睡夢中,王某正是利用夜深人靜,四下無人的時機入室盜竊,花盆落下時,保安李某正好來到陽臺下而被砸中,對保安李某傷害事實的發生,犯罪嫌疑人王某不是明知的,主觀上無故意,也難以預見,沒有希望或者放任花盆砸傷李某的心態。雖然花盆掉落砸傷李某,客觀上造成了李某重傷的事實,但由于王某主觀上無傷害李某的故意,刑法定罪必須主、客觀相一致,既不能主觀歸罪,也不能客觀歸罪,況且,花盆是王某與張某在陽臺上拖拉扭打的過程中碰掉的,到底是誰碰掉花盆的,公安機關無法查清,所以無論從主觀方面來說,還是從客觀方面來講,王某故意傷害李某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我國刑法已崇尚疑罪從無的原則,故對王某不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只能以搶劫罪定罪量刑。因此,對犯罪嫌疑人王某不能以搶劫罪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數罪并罰。保安李某重傷所造成的損失,可提起民事訴訟,因花盆是誰碰掉的,公安機關無法查清,應由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失主張某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安李某可同時將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失主張某作為民事訴訟的共同被告,要求他們賠償,那是民法調整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