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以虛假的事實提起訴訟,利用訴訟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近年來,惡意訴訟的行為屢禁不止,如:通過假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以侵害債權人的利益;雙方惡意串通對相關事實虛假自認以侵害他人權益;故意提供虛假居住證明或主要經營地證明以爭取有利管轄;濫用反訴權、申請回避權等故意拖延訴訟等等。

 

惡意訴訟行為的產生,首先,因為近年來國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對法律的了解不斷深入;其次,我國的司法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再次,國民的道德意識有待提高,在社會活動中不能時刻做到誠實信用;最后,惡意訴訟行為的懲罰措施未能完善。惡意訴訟行為會直接侵害對方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會造成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降低訴訟效率,損害司法公信力;會造成社會矛盾的增加,危害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因而,制定法律、完善對惡意訴訟行為的懲戒措施刻不容緩。

 

但是,惡意訴訟具有欺騙手法多、到庭率低、隱蔽性強等特點,惡意訴訟行為往往符合程序法的一切要求,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很難認定。為此,新的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增的這兩款法條明確了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者被執(zhí)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都將被認定為惡意訴訟行為,為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惡意訴訟行為提供了明確的依據。這一條文的出臺也改變了之前對于惡意訴訟處罰力度較小,沒有足夠的威懾力的狀況,對惡意訴訟者構建了一個從民事到刑事的完整制裁體系,這將有效制止和排除訴訟參與人對民事訴訟的妨害,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證審判和執(zhí)行活動的順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因惡意訴訟導致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也日趨增多,如:當事人惡意串通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增加第三人債權受償風險;當事人惡意串通使生效裁判侵害案外第三人的物權等等。因而,除上述條文外,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改還保障了案外人的權利救濟:第五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前兩款規(guī)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這一條文的產生改變了之前案外人權利受到侵害后,無法訴諸司法裁判機構、無法獲得有效司法救濟的狀況,條文中精準界定了受保護的第三人的范圍,闡明了第三人啟動救濟程序的前提條件,以及權利救濟的方式,使案外第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使用這一撤銷之訴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推動了誠信訴訟。

 

盡管新規(guī)有效打擊了惡意訴訟,將虛假訴訟和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納入了惡意訴訟的范圍,但對于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妨害司法等行為未作進一步規(guī)定,因而立法部門仍須針對立案、審判、執(zhí)行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特別是容易引發(fā)惡意訴訟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確立識別惡意訴訟的標準和細則。此外,新規(guī)規(guī)定只要有證據證明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有錯誤就可以提起再審,但未明確界定是何種錯誤,這可能會對判決的穩(wěn)定性造成不利影響,損害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立法部門須在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以避免案外人濫用權利,使訴訟制度更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