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額訴訟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一)小額訴訟的標準問題

 

根據新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小額訴訟的規定,小額訴訟有兩個標準,一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此標準比較抽象且難以把握,且導致小額訴訟的啟動較難,適用率并不高。審判實踐中,會面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沒有具體標的額的簡易民事案件是否適用小額訴訟制度;二是當事人數項并立的訴請中含有給付請求是否適用;三是標的額是以當事人訴請數額為準還是以法院最終認定數額為準;四是標的額是否累計計算等,對于這些問題,新民訴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小額訴訟的實施細則、意見或是會議紀要等均未作規定。

 

(二)小額訴訟案件的審理機構與管理問題。

 

首先,小額訴訟案件分流節點問題。有人提出在立案時,也有人提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其次,小額速裁庭的設立問題。審判實踐中,多采取將小額速裁納入立案庭的方式進行管理考核。然而,將小額訴訟案件放在立案庭,有立審不分的嫌疑。再次,小額訴訟是否應由專門的法官審理。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對法官的業務要求相對較高,是否應當選擇部分素質高專業能力強的法官作為小額訴訟的專門承辦法官,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的濫用問題。

 

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的直接結果就是當事人不能上訴,這直接影響了法官審理案件的一審服判息訴率,而目前法院對法官的考核制度中,一審服判息訴率是很重要的一個考核指標。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的設立,可能造成某些法官為了提高自己案件的一審服判息訴率,而對某些本不符合適用該程序的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形成濫用,造成對當事人上訴權的損害。

 

二、完善小額訴訟制度的建議。

 

(一)  進一步明確小額訴訟的標準

 

一是沒有具體標的額的簡易民事案件。實踐中,有些案件的當事人并沒有提出具體標的額的訴訟請求,但是法官通過對案件的基本審核確定該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此時,我們可根據當事人的選擇來確實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二是當事人數項并列的訴請中含有給付請求的案件。實踐中,當事人提出數項并列的訴請中含有給付請求,如符合小額訴訟標準也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三是標的額應當以法院最終認定數額為準。實踐中,有可能出現當事人故意抬高標的額規避小額訴訟以及擴大小額訴訟的情形,因此,宜采取以法院最終認定數額為準。四是標的額有限制地累計計算,對于贍養費、撫養費等案件,實踐中一般采取分月給付,對于此類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但是對于分期付款類合同糾紛應該累計計算標的額,如果累計計算后的數額超過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規定應及時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二)審判機關設立專門的小額速裁機構,實行專人負責。

 

設立專門的小額速裁機構,一是有利于對案件進行分類處理,小額訴訟在不符合小額程序審理的時候,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及時轉為普通程序,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在立案時對小額訴訟分流,有利于對小額訴訟案件進行調研分析。小額訴訟是新民訴法確定的一項新制度,是我國借鑒國外的實踐引進來,是舶來品,在我國現實國情下要廣泛長遠的運行下去,需要經過對一定時期內的小額訴訟案件進行認真的調研分析,在此基礎上制定并完善相關制度。再者,小額訴訟審判庭成立前,應從本院系統內對全體法官進行考核考評,選派業務知識扎實的法官專門負責辦理小額訴訟案件。對這一類法官的績效考評予以重新調整。

 

(三)堅決杜絕濫訴、虛假訴訟。

 

杜絕濫訴訟,一是限制小額訴訟的使用次數,即限制當事人一年內不能提起超過兩次的小額訴訟;二是加強對小額訴訟案件的調研。通過定期對小額訴訟案件進行調研分析,適時調整小額訴訟案件的使用范圍、標準等。防范虛假訴訟,一是完善立法。通過完善刑事立法,建立虛假訴訟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完善民事證據審查制度,對虛假訴訟予以規制。二是建立虛假訴訟案件識破機制和程序。對“高危”案件啟動立案特別審查程序,建立虛假訴訟嫌疑案件的中止審理和及時報告制度等方式杜絕小額訴訟中的虛假訴訟。

 

(四)完善相關制度,以應對小額訴訟當事人提出異議、信訪以及再審的處理。

 

首先,有限制使用小額訴訟程序選擇機制,提高小額訴訟強制使用比例。應當有限制的使用小額訴訟程序選擇機制,對一部分案件強制實行小額速裁,提高小額訴訟強制使用比例。其次,在堅持一審終審的前提下,考慮有可能出現一些錯誤或者失誤,因此,應當提供適當的救濟途徑處理小額訴訟異議,如引入復議制度。再次,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減少對信訪再審的壓力。一是認真評估使用“小額訴訟”的案件,確保相關手續的規范到位,對于可能產生問題的應及時按照新民訴法第163條的規定,轉為普通程序。二是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法官業務素質。三是在法院系統內推廣使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配備針孔攝像機等,在工作期間全天候打開,既可以規范法官工作程序,也可以保留證據,為可能發生的糾紛沖突提供第一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