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12日下午,顧某某在淮安市清河區黃河大橋紅綠燈處,因張某某(另案處理)駕駛的本田轎車別擋了其駕駛的白色桑塔納轎車,后二人駕車高速追逐、相互別擋,二人在別擋過程中,兩車同時撞上停靠在路邊的韓某駕駛的帕薩特轎車,造成三車損壞。被告人顧某某下車后又手持磚頭將張某某駕駛的本田轎車的前擋風玻璃砸壞。經價格鑒定,帕薩特轎車損壞修復價格為人民幣2.6萬元,白色桑塔納轎車損壞修復價格為人民幣3800元,本田轎車損壞修復價格為人民幣6600元。公訴機關認為,顧某某無視國法,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在審理中,對于被告人顧某某的追逐競駛行為的定性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定為危險駕駛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分析如下:

 

一、二罪侵害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但危害程度區別明顯

 

首先,從危險程度上講,一般的追逐競駛行為不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此罪中以其他危險方法應做嚴格解釋,不能任意擴大其適用的范圍,只有行為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采用的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能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本案中顧某某與張某某在追逐競駛過程中,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會造成一些社會公眾的恐慌,而且最終造成兩車相撞并撞壞他人車輛的惡劣后果,但是其社會危害性遠不及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行為,比較而言,危險駕駛罪的危險程度更輕。其次,從危險主動性講,危險駕駛罪不具有加害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損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顯的加害性。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雖然很難控制和預料,但行為人能夠控制自身的安全。而危險駕駛行為一般不具有這種加害性特征,它的危險性來自行為本身而不是加害性。本案中,被告人顧某某與張某某追逐競駛,僅僅是斗氣,并沒有想加害對方以及他人,內心里也并不希望造成惡劣后果。況且,被告人顧某某在追逐競駛的狀態下,自身也置于危險之中,不僅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無法掌控,對自己的安全也無法控制,屬于在僥幸心理下試試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二罪的主觀故意有所不同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這里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間接故意。而本案中,被告人顧某某明知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對道路交通與行人安全有高度的危險,且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他本身并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只是對于危險駕駛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狀態或危險結果持放任的態度,所以,被告人顧某某的心理狀態是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

 

三、追逐競駛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是情節犯

 

對于追逐競駛行為,《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由此可見,追逐競駛只有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構成危險駕駛罪。一般的追逐競駛行為,則不能認定為犯罪。一般認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情節惡劣包括如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無駕駛資格追逐競駛的;在道路上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追逐競駛的;以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競駛的;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的;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的;追逐競駛引起嚴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因追逐競駛受過行政處罰,又在道路上追逐競駛的;其他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的情形,如造成財產損失等。

 

具體到本案,被告人顧某某與張某某多次追逐競駛,相互別擋。被告人顧某某與張某某均超過規定時速50%的速度追逐競駛的,同時,其二人在相互別擋過程中同時撞上停靠在路邊的韓某駕駛的帕薩特轎車,造成三車損壞,且被告人顧某某下車后又手持磚頭將張某某駕駛的本田轎車的前擋風玻璃砸壞。經鑒定,此次事故造成三車實際損失數額較大。故上述案情,均顯示被告人顧某某的行為屬于情節惡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