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項所有權的原始取得重要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重要交易規則,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立法必然要求,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關系,保護善意的交易相對人,促進社會經濟秩序之穩定,從而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快速、有序、健康地發展。

 

【關鍵詞】善意取得  概念 立法原因 理論基礎 制度淵源立法精神

 

一、概念及立法原因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財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財產,如果他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項所有權的原始取得重要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重要交易規則,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立法必然要求。在廣泛的商品交換活動過程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作出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而因善意取得制度其有強化占有公信力,保護交易安全的功能而為近代各國民事立法所借鑒采納,我國司法實踐對善意取得亦采取肯定的態度,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權及其他權利原始取得制度的一種特殊取得制度。在古羅馬法時代,由于信奉所有權絕對原則,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因而不存在善意取得制度。

二、理論基礎及制度淵源

關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系,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2)權利外形說。占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4)占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讓人受讓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占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護手原則,根據以手護手原則,將自己的財產讓與他人占有者,如相對人再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物的所有人只能要求相對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這一原則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要求,因而被現代各國或地區民法所承受。當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廣泛的領域和空間中頻繁進行。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占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后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并未對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規定,但是一些民事特別法和司法解釋已經肯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三、立法精神

 

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宗旨是協調由無權處分行為產生的善意受讓人與物的所有人的利益沖突,在強調保護物的所有人利益的同時,也注重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從而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四、適用條件與適用法律效果

 

20073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該法在第九章對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這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民事特別法中的明確規定,該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關系,保護善意的交易相對人,促進社會經濟秩序之穩定,從而有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有序地發展。

 

適用善意取得,應具備如下適用條件:

 

(一)標的物為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或不動產。并非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都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下列標的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動產,如國家專有動產、槍支彈藥、爆炸物、麻醉品、毒品占有物脫離,也即非基于真權利人的意思而喪失占有的物,如盜竊物、遺失物,但是對于通過拍賣程序或公共市場交易而獲得占有脫離物,其權利人除非償還善意占有人所支出的價金,否則不得請求返還,另外貨幣和無記名債券不適用占有脫離物的有關規則,真權利人不得請求返還記名有價證券依照法律規定所有權變動須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且已辦理登記的動產,如船舶、飛行器。

 

(二)讓與人對讓與的財產無處分權,非法處分權人的占有必須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讓與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于財產所有人,讓與人是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如果讓與人有權處分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見的無權處分有以下幾種情形:無所有權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對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財產而將該財產出讓給他人,如無效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將買受的標的物有償轉讓給善意占有人;所有權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將共有財產處分給他人;代理人擅自處分被代理人的財產的情形,如代理權終止、超越代理權、無權處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發生無權處分的情況。如果讓與人雖然不是動產的所有人,但在法律上是有處分權的人,如所有人的代理人、行紀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公司的清算人等,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三)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受讓動產時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為其必備要件。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讓時,不知出讓人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讓人無權處分。在善意取得制度中,這種善意應為推定善意,這一原則已為德國民法、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明文確認。第三人和占有人(無權處分人)進行交易行為時,根據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以及占有的公信力,我們應推定第三人為善意,如果原權利人主張權利,則負責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如不能舉證,第三人則為善意而取得財產所有權。財產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如果受讓人具有惡意,則不得適用善意取得。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受讓人自始不知道該物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適用時間應為物權變動行為發生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原權利人不得以受讓人惡意要求返還原物。善意判斷的時點為:動產善意取得為交付時,不動產善意取得為登記時。

 

(四)受讓人取得財產是基于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行為。善意取得是以有償取得為前題條件,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向出讓人支付相應對價。因此受讓人取得的財產必須是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來實現,如果通過繼承、贈與等無償行為取得財產,則不能產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五)已作出了物權變動行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動產的物權變動必須作出了交付行為,交付可以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及占有改定。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生產要件,如果受讓人沒有為權利的變更登記,也就沒有實現物權的變動,即使受讓人占有財物,財產的物權仍屬于原權利人。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四個條件即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原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而不能向受讓人行使物權請求權。

 

善意取得產生如下適用法律效果:

 

第一,善意受讓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屬于原始取得,因為這種所有權或他物權的取得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愿,也非基于讓與的法律行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由于其為原始取得,動產上原有的負擔亦歸于消滅。

 

第二,善意取得既引起原所有權人所有權的消滅,同時又引起原所有人請求無處分權人返還不當得利或賠償損失權利的發生。當無權處分人有償處分所有人的財產時,其所獲利益為不當得利,應依照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返還所有人。如果返還不當得利仍不足以補償原所有人的損失,則原所有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法,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以彌補不足部分。如果非法處分人以高于市場價處分財產,因無權處分人的行為導致了侵權損害的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競合,原權利人可選擇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無權處分人返還其全部所得;當無權處分人無償處分所有人的財產時,原所有人有權基于侵權行為,請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此外,原所有人與讓與人之間若有債權關系(如租賃關系、保管關系、寄存關系)的,原所有人可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讓與人請求損害賠償。當然,由于此時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原所有人只能擇一行使。

 

五 結語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一項所有權的原始取得重要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重要交易規則,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立法必然要求。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關系,保護善意的交易相對人,促進社會經濟秩序之穩定,從而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快速、有序、健康地發展,廣大司法工作者必須加強學習研究,確保善意取得制度的全面正確理解與依法科學運用。

 

 

參考文獻:

 

1】 韓德培、馬克昌總主編、余能斌主編:《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頁至第333頁。

 

2】馬俊駒、余延滿主編:《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30頁至第334頁。

 

3】 《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編》,指南針司法考試命題研究中心組織編寫,經濟科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54頁。

 

4】 蘇佰林:《淺談善意取得制度》,2010-4-14 載于法律教育網。

 

5許德琴:《善意取得制度之反思》,2006-02-08載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