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假訴訟的概念

  虛假訴訟主要是指,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訴訟,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使法院作出錯誤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等,從而非法侵占或損害第三人財產或權益的訴訟行為。從司法實踐來看,在當前的執行程序中,通過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情況屢見不鮮,已經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權威的維護,必須有效加以控制。

  二、執行程序中虛假訴訟的主要表現

  概括而言,依據不同的標準虛假訴訟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行為主體看,分為單方的虛假訴訟和合謀的虛假訴訟;從損害對象看,分為損害相對方的虛假訴訟、損害第三人的虛假訴訟和損害公益的虛假訴訟;從訴訟客體看,分為財產型虛假訴訟和非財產型虛假訴訟;從目的實現與否,可分為得逞的虛假訴訟和未得逞的虛假訴訟。

  執行過程中的虛假訴訟主要是通過虛構債務實現規避執行, 有人形象將其比喻為化學課上“稀釋”,所以這類虛假訴訟又稱“稀釋債權”。一是監守自盜,損害單位利益。如國有、集體企業,尤其是正在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破產管理人為牟取私利,與對方當事人串通,放棄抗辯,損害本單位的利益,達到中飽私囊的目的。二是當事人串通親屬,虛構債務。如執行中往往立案一個標的為50萬元的案件,通過法定程序查封了被執行人唯一的一處房產,如果通過拍賣、變賣后剛好可以清償債務,但之后三四個是調解結案的案件快速進入執行程序,要求對上述房產的拍賣款參與分配。

  此外,在執行過程設置障礙也是虛假訴訟的重要手段。表現為企業主虛構管理人員工資,由管理人員起訴要求在企業財產中優先支付工資、編造抵押等擔保物權、或者在執行機器設備時,賣方和被執行人串通,編造租賃合同,將債權變成物權,讓申請執行人無法通過執行該設備受償。這類虛假訴訟不僅降低了債權人受償比例,甚至使申請執行人完成喪失受償可能。

  三、執行程序中虛假訴訟的應對措施

  防范、制裁虛假訴訟,是維護案外人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也是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要充分認清虛假訴訟行為的危害性,充分認清防范、制裁虛假訴訟行為的重要性。

  一是執行法官應增強責任心和敏銳度。絕大多數虛假訴訟案件都是承辦法官根據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線索,向當事人、案外人全面了解案件來龍去脈才得以發現的。執行作為民事訴訟的最后一道防線,執行法官更要有一顆慧心慧眼,切實轉變虛假訴訟行為與己無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錯誤的思想認識,增強防范、制裁虛假訴訟的自覺性、責任感,自覺杜絕辦關系案、人情案、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才能準確識別虛假訴訟。

  二是重視當事人提供虛假訴訟線索。虛假訴訟的受害人通常是案外人,對虛假訴訟的啟動、審理和最終的裁判結果未必知情,但執行裁判文書將直接導致受害人利益受損,如受害人的財產權屬被變更、應獲清償的債權份額減少等,故受害人在虛假訴訟裁判文書的執行環節更容易獲知虛假訴訟并進而提出申訴或執行異議。因此,執行程序是防范虛假訴訟的一個重要關口,這就要求承辦人對待這類執行異議應嚴格審查把關,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當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加強制度防范。對屬于虛假訴訟高發類型的案件,如被告資不抵債其財產已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的;被告在一個時間段突然被很多人起訴的;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破產案件中管理人催討債權的;原被告為近親屬的均應重點加以防范。只有不斷的完善現有的制度,才能從制度上堵住虛假訴訟的源頭,尤其是對有些特定類型的虛假訴訟案件能產生遏制作用,減少虛假訴訟的發生。

  四是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罰力度。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可見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虛假訴訟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為依法制裁執行過程中的虛假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此執行法官要依法適用法律規定,加大懲罰力度,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五是自覺接受執行檢察監督。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虛假訴訟作為一種擾亂社會秩序的新形式,已經受到普遍關注,針對虛假訴訟的監督需要借助檢察機關有效監督,廣泛遏制,才能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凈化司法環境,使人民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得到更好地保障。檢察機關發現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訴訟保全裁定、執行裁定、破產程序中的裁定、支付令等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或者糾正違法通知書,人民法院應當積極予以回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