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審判程序必須依據法律進行,抓牢司法證據規則,制止非法取證的行為,明確將通過違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排除在法庭采納的合法證據的行列之外。200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并自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第68條之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若干規定》的實施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排除在實際審判中的運用。

  一、非法證據的概念闡述

  (一)非法證據的概念闡述

  非法證據乃是相對于合法證據而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合法證據要想在法庭上能夠作為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即是: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客觀性是指民事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虛構的、捏造的。關聯性又稱相對性,是指證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存在一定的聯系。合法性是指證據的收集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必須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而非法證據其又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非法證據是指:“不符合法定來源和形式的或者違反訴訟程序取得的證據材料”,其非法性包括收集證據的主體不合法,證據形式不合法以及收集證據的程序不合法。狹義上的非法證據是指違反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的法定程序而獲取的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上所指的非法證據是狹義的非法證據。

  二、民事審判中非法證據的幾種情形分析

  1,偷拍偷錄。偷拍偷錄行為所引發的侵犯他人的隱私權的問題,對于通過這種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的行為而形成的視聽資料又能否在庭審中作為證明事實的依據?庭審中我們都會遇到這些證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在一方當事人舉證時,出示自己私自錄制與對方當事人通話的語音資料,來證明雙方之間存在著借貸關系。離婚糾紛案件中,婚姻一方當事人為獲取對方存在婚外情或者出軌行為的證據,私自安裝錄音錄像設備,以此來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行為。此類種種偷拍偷錄的行為,從倫理道德層面上講, 這種行為是違反公序良俗,有損道德的行為;從法律層面上來認定,未經他人的同意而進行取證,可以認定其侵犯的是他人的隱私權,對他們的合法權益進行了干擾,另甚至還會對他人的名譽權等造成進一步的侵犯。法庭質證的過程審判人員又該如何裁量。根據《若干規定》第68的規定,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標準來認定證據的非法性,在決定是否采納上面我們必須區分取證人的主觀心態,如果取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我們就應該排除該類證據。相反,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結果或者損害結果輕微,我們可以適度采納予以輔證。比如離婚糾紛,一方當事人為了取得另一方當事人婚外情的證據,在第三者家中放置錄音錄像設備,這給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此類證據不予采納。反之,如果只是在自己家中放置這些設備來獲取證據,在庭審中,考慮另一方其本身存在婚外情,自己有過錯,不能以該證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來要求審判員不予采納,審判員應權衡利弊與當事人自身的過錯,決定采納該證據。

  2,私人偵探取證。關于私人偵探的取證行為,我國在1993年由公安部發布了一個《通知》,其中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與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該《通知》認為私人偵探行使了應該由國家偵查機關行使的偵查權,從而認定私人偵探是非法的,故私人偵探調查所獲取的證據自然會因為主體不合法而被列入予以排除的非法證據的行列。但考慮到私人偵探是國家公力救濟的補充,筆者認為私人偵探的取證行為存在于民事訴訟程序中又有一定的可取性,不能一概地排除在外。近幾年來,我國私人偵探取證的現象已普遍出現,尤其是在婚姻家庭糾紛的訴訟中,某些當事人更趨向于雇請私人偵探來幫助自己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取的證據對婚姻案件的認定相當重要,可以看出私人偵探的取證行為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所以我們因該辯證地來看待這種取證方式的合法性。

  3,測謊鑒定。本院在2011年8月29日受理了這樣一個案件:羅某訴王某民間借貸糾紛,原告羅某和被告王某本是很要好的朋友關系,之間也經常有金錢上的借貸。現在原告羅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歸還欠款30萬元,并出示欠條和銀行匯款憑證,被告王某辯稱欠條不是其本人寫的,匯款憑證是羅某以前欠自己錢還錢的時候到銀行辦的匯款。原告羅某辯稱欠條是在自己把錢匯給王某后王某從外地回來之后才交給自己的,不是當自己面寫的,并且羅某申請進行測謊鑒定,被告王某也同意,現本案正在審理中。針對這樣的情況,只要所得出的測謊鑒定結論符合法定程序我們應該認定結論的真實有效性。但我們都知道,測謊是心理測試的一種,并不是完全的準確,目前學術界普遍認為心理測試的準確性在85%到98%之間,仍存在不足的地方,這就決定我們在審判中不能完全依據測謊結論作為定案依據。但相反,在雙方當事人自愿進行測試的情況下,雙方已經默認了這種方式的合法性,也未違背測試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庭審中我們也應予以采納。民訴法規定的證據種類里有鑒定結論,而鑒定結論就是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和專業設備對專業問題分析后作出的說明,而心理測試結論正是由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測試者)運用專業知識(心理學、生理學、電子學等)和專業設備(心理測試儀、電子計算機等)對專門問題(被測試人是否說謊)進行分析后作出的說明,測謊作為心理測試的一種,同樣符合鑒定結論的特征。但需要強調的一點,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這樣做法,我們就不能強行要求其參加測謊,也不能因為對方當事人不同意測謊而讓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4,面部表情預測。現在歐美的一些國家興起的通過對犯罪者的面部表情分析來確定其所說的事情是否屬實,認為人的面部表情是難以控制的,這樣的測試往往也會被用于一些民事審判工作中,但是在中國還未出現過將這樣的測試方法運用到審判工作中。面部表情的預測同測謊存在著相同的一面,就是通過對當事人言語、行為、心理活動進行分析得出一定的結論,不同的是面部表情不需要當事人作任何陳述,只需觀察其面部表情的肌肉活動情況得出結論,但該結論所依據的卻是理論性較強的心理學知識,如若對方當事人質疑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審判員也很困作出解釋,此種情形又該怎么處理?理論上以鑒定人到庭接受詢問審判人員及雙方當事人詢問為原則,書面答復為輔。但對于面部表情的預測,國內暫時沒有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來規范這種鑒定方式,筆者也暫時不認同這種鑒定方式,其鑒定結論的準確性很是值得商榷。

  三、非法證據在審判工作中又該如何采納

  如何構建一個完整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的學者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規定到《民事訴訟法》中,用法律明確規定;有的學者建議立法機關制定《證據法》,在《證據法》中羅列非法證據的具體情形及采納標準;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對于非法證據在我們民事審判中如何正確采納,應遵循以下三種原則來抉擇。

  1,絕對排除。《若干規定》的第68條以“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為標準,取證人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確實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造成嚴重后果及影響的,法院在庭審中應采取絕對排除原則,不予采納。

  2,裁量排除。民事糾紛訴訟的基礎就是原告以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認為被告一方存有過錯,其為證實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是有理有據的,雖然有時會通過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來獲取證據,但如若取證人無其他證據進行輔證,形成不了有機的證據鏈,審判人員可以適度運用自由裁量權,否認其證據效力。

  3,一般不予排除。個人不能像國家司法機關那樣擁有寬泛的調查取證權,當事人可能是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所做出的一定行為,如在自家中安裝錄音錄像設備的婚姻一方當事人,其行為可能會有悖于倫理道德,但對他人的合法利益并未構成實際損害,此時若將這類不加考慮就排除在外,對當事人這是不公平的,因此審判員應該采納并組織雙方質證,從而公正司法、能動司法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