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麗(系化名)一邊點錢,一邊感動而泣,“我都沒抱希望,寫信后就回東北老家了,沒想到法官這么認真、負責,為我爭取了補償……”。此刻,她的心里全是法官的柔情,法院的關懷,而就在幾個月前,她還在耿耿于懷著法院的“死板”。

 

2007年,某開發公司總承包某項工程,并將其中基坑維護、土建水電分別分包給某工程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施工。蔣麗認為三公司施工中開挖土方,使地面變形,導致其房屋墻體裂縫。蔣麗于200810月向吳中法院起訴,要求三公司賠償損失。審理中,承辦法官向蔣麗解釋,作為原告,應當就損害原因和損失數額承擔舉證責任。但經法官再三釋明,蔣麗仍放棄了對房屋裂縫原因及損失大小進行鑒定的權利,致使損失發生的原因和損失大小均無法確定,法院只能依法判決駁回其請求。蔣麗不服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院怎么能這么死板?我的損失怎么辦?”蔣麗想不通,就寫信要求再審。吳中法院信訪辦沈主任覺得,雖然案件結案了,蔣麗敗訴,但她的損失確實存在,能不能通過訴訟外的調解幫蔣麗挽回一些損失呢?沈主任立即電話聯系蔣麗,請其到法院協調處理。經多次聯系,蔣麗口頭同意來院但始終沒有露面,之后便再也聯系不上,杳無了音信。

 

沈主任并未因此動搖為蔣麗挽回一些損失的想法。她多次與三個公司的負責人溝通,為其釋法析理,引導他們客觀認識蔣麗遭受損失并換位思考。沈主任的努力終于見到了效果。最后,三公司承認,他們的施工過程的確對蔣麗房屋造成一定損害,同意在案外給蔣麗8萬元的補償,承擔一、二審訴訟費5千元。

 

然而,此時的蔣麗仍然沒有任何消息。201110月至20125月期間,沈主任無數次奔走于蔣麗原居住地和相關社區之間,努力尋找蔣麗的下落,但均被告知蔣麗已外出、無法聯系。沈主任并沒有氣餒,繼續找尋蔣麗可能的去處。功夫不負有心人,一次偶然的機會,沈主任再次來到蔣麗的居住地,她在一份租賃協議上發現了一個手機號,試著撥打,接電話的正是蔣麗。得知法院已經通過案外協調幫自己爭取了8萬元補償,電話那頭傳來蔣麗喜極而泣的哭聲,她激動地說:“法官不辭辛勞為我做了那么多工作,我服!以前我不理解,是我錯怪了法官,對不起!”

 

201265日,蔣麗從東北回到蘇州,各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當面簽訂了和解協議,三公司當場向蔣麗支付了相應補償款。當事人握手言和,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