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未成年人犯罪數量不斷上升,犯罪人員呈低齡化、手段成人化的趨勢,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和擔心,成為危害社治安的一個嚴重因素。緩刑在改造未成年人方面具有突出作用,現階段審判工作重視緩刑的運用,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廣泛適用緩刑顯得尤為重要。

 

一、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基本情況

 

所謂緩刑,就是對一定刑期以下剝奪自由的刑罰有條件地不予執行的一種制度。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是各國刑事立法普遍的選擇,對需要判刑的未成年罪犯盡可能適用緩刑是從寬處罰的表現。因此,未成年罪犯緩刑的立法狀況和司法效果如何,是檢驗一個國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成敗的標尺之一。在國外司法實踐中,已將緩刑作為少年犯刑罰適用的重要制度。在德國,被判處2年以下自由刑的未成年罪犯中,只有6%在監獄中執行;美國最終服監禁刑的未成年罪犯也不到該犯罪群體的十分之一。從我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有一部分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被指控的罪名多為搶劫罪、故意傷害罪,以及盜竊、搶奪、敲詐勒索等。在量刑上,對其中一部分被告人宣告緩刑。未成年犯身心發育不成熟,辨別、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相對較弱,改造后回報社會可能性高的特點,對其處罰應有別于成年犯,擴大未成年人緩刑的適用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頭腦相對簡單,犯罪動機的產生具有突出的偶然性和隨意性,缺乏正確的是非觀,主觀惡性較小。他們社會經驗和生存能力不足,易于為成年人利用,作案的手段簡單、單一。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比較容易引導和改造。對于初犯、偶犯和罪行輕微的未成年犯多適用緩刑,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有利于遏制、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有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未成年犯罪問題日益得到重視

 

我國政策指導方針上從“教育、感化、挽救”到“堅持、完善、改革、發展”,為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指明了方向。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黨執法理念的一次轉變,對于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有較好悔罪表現的未成年被告人擴大緩刑的適用,是對刑事犯罪區別對待,做到既要有力打擊犯罪,又要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重要舉措。

 

二、未成年犯緩刑適用中存在三“難”問題

 

(一)考察家庭因素難

 

不良的家庭環境則會導致一個人人格的缺陷和行為的偏差,也往往是導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因素。在家庭里,青少年從父母身上學到了最初的行為習慣和道德標準,在父母那里學會了如何做人、如何處理與他人的矛盾沖突等。不可忽視的是,家庭的負面因素對青少年的健康成長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在審判實務中,法官在考慮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時,首先要確認該未成年犯是否具備有效監護、幫教條件。而有一部分家長因為交通不便、通訊方式不暢,以及因失望、氣憤而放棄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關注,從而沒有到庭參與訴訟。這極容易使法官產生未成年被告人缺乏監管的條件。

 

(二)開展社會調查難

 

近幾年,我院外來務工人員實施犯罪的趨勢明顯,社會調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而部分外來未成年犯由于缺乏在本地的監護人和監管單位,對其開展的審前社會調查一般須到原籍進行。承辦人須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等才能完成調查。委托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調查,又缺乏對這種委托行為的規范性指引和相關部門的協調,使調查結果缺乏真實性和及時性。

 

(三)緩刑監管落實難

 

雖然刑法規定,未成年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公安機關人員少,任務繁雜,經費不足,不可能將很大的人力和精力投入對未成年人緩刑犯的教育、改造、監督這項需要細致、耐心,而又費時、費力、費錢的工作上。致使未成年人緩刑犯的觀護、考察不到位,未成年人緩刑犯處于失控狀態。在緩刑的考察期間,未成年人犯違反緩刑規定、甚至再犯罪的屢有發生。少年犯的復學、復工往往需要教育部門、勞動部門、青少年權益保護部門等多方的協調,操作難度相當大,監管缺乏學校、工作單位的協調機制。據街道司法所的同志反映,只有經常走訪民警和居委會的同志,才能監管矯正對象的行蹤,頻繁走訪也會給少年犯帶來一定心理壓力,矯正工作的開展方式單一。

 

三、對未成年犯適用緩刑的建議

 

(一)強化緩刑規范化適用

 

對于未成年罪犯,既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也要增強緩刑量刑的公開性和說理性。讓案件相關人可以就量刑問題發表量刑意見,提交證據,提出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的建議,以及在刑事裁判文書中說明量刑理由,增強量刑的說理性。

 

(二)積極開展審前社會調查

 

社會調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能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審前社會調查的開展,除了我院對外來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外,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積極開展社區矯正網絡的建設和延伸,多與相關異地單位進行協作、對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等部門與外來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基層組織取得聯系,委托其開展審前調查。

 

(三)完善對未成年犯的監管

 

一是應采取措施提高外來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出庭率。窮盡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聯絡方式的查詢;窮盡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庭的通知方法和途徑;做好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出庭說服工作等措施。對于父母均在外地且確實無法到庭的外來未成年被告人,如果有親屬或其父母的朋友在本地打工、生活,只要能夠提供具體身份關系證明或授權委托書,法院應當允許這些人作為外來未成年犯的監護人參與到訴訟中來。

 

二是開拓多種監管渠道、創新監管方式。盡最大可能調動學校、工廠、街道、農村社隊等城鄉基層組織和全社會的力量,切實貫徹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綜合治理”方針。對于不愿接受未成年被告人復學、復工的學校、企業,少年合議庭可出面溝通、協調;對外來未成年被告人,父母承諾帶被告人回老家監管,被告人也愿意的,在司法所或者派出所愿意并保證落實監管措施的前提下,考慮適用緩刑;對父母常年在本地打工,經常居住地較為穩定的,借鑒國外的社會觀護制度,對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有父母或“少年法庭之友”監管的未成年被告人考慮適用緩刑。近些年來,異地青少年犯幫教基地的做法在許多地區推廣開來,這種幫教體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受到社會各界,乃至國際范圍內的廣泛關注和推介。

 

為防止脫管、漏管,可公布緩刑執行監督電話、舉報信箱,并通過戶籍網絡登記,將緩刑人員的基本信息登記在公安系統的人口信息網絡,進行聯網監督;還可建立定期通報制度和特別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即緩刑執行機關應定期將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的表現情況通報給法院和當地檢察院,通過上述材料法院可以判斷是否應對其撤銷緩刑或采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特別通報是指發現緩刑犯失控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的,應當立即通報法院和檢察院,以便采取果斷措施確保刑罰的實現;再次是用科技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安、法院、檢察院互聯的刑罰(包括緩刑)執行信息專線網絡,逐步實現全國聯網。

 

(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隊伍的建設

 

首先,應提高審判人員對緩刑適用的認識,既要認識到對未成年人適用緩刑對其避免交叉感染、實現再社會化的重要意義,又要走出“對外地人適用緩刑難以監管”的誤區。

 

其次,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隊伍的組織建設,實現未成年人案件司法人員的專業化和專門化。相較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審判人員要向前延伸進行社會調查,向后延伸跟蹤回訪、考察幫教,還有與其他參與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綜合治理的機構、人員的溝通與協作。

 

第三,上述種種為擴大對外來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而必須采取的措施,都要求從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如果不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投入、完善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人員的考核標準,上述種種措施就難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