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言

 

公平、正義是法院的核心價值,但公平、正義又是難以量化的概念。公正、高效、權威要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體現,最根本的還是司法人員的素質。素質的提高、尤其是特定的職業素養的提高除了個體自身的努力,還需要針對性的教育、培訓。隨著案多人少矛盾的進一步突出,法院法官人數的短缺已經到了”青黃不接”的嚴重程度,經驗豐富的老法官面臨退休,剛剛考入法院的法官后備人才,大多直接從”校門”進”院門”,雖然法律理論知識相對扎實,但是經驗缺乏,對基層社會缺乏認識,對鄉言鄉語、風土人情缺乏了解,不善于在復雜的基層社會環境中處理各種糾紛。然而,為了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不得不將其提前任命為助理審判員,讓其獨立辦案,分擔一部分審執任務。然在其辦案過程中,由于其自身短期內無法克服的”缺陷”和”短板”,一些問題凸顯出來,不僅給法院審執工作帶來不利影響,亦給初任法官自身造成不少壓力甚至傷害。筆者作為初任法官中的一員,對此有較為深刻的感受,借此文以表達自身的一些想法和思考,進行力所能及的探索,希望能拋磚引玉,探索出一條有利于初任法官更快成長的路徑,以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提高人民司法滿意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一、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現實需求考察

 

任何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正、高效和權威,或者更進一步說,是通過制度變革加快依法治國方略的進程。[1]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推出初衷亦是如此。

 

(一)從當今的國情背景來看

 

一方面,我國社會已進入了一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矛盾深刻變化的新時期,涉及人民利益和民生保障的問題日益增多。同時,由于人們觀念的變化,原有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再能夠很好的發揮作用,人們更多的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于是各種矛盾糾紛如洪水般涌向法院,法院案件急劇上升。

另一方面,在案件數量呈”井噴”式上升的同時,保發展、保民生、保增長的工作大局也使得司法走向平息紛爭、維護穩定的風口浪尖。法院服務經濟發展的責任更加重大,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任務更加艱巨,維護社會和諧所面臨的形式更為嚴峻,人民群眾對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來越強烈。[2] 加之,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社會轉型的發生過于迅速,新型案件不斷涌現,立法步伐未能及時跟上,有些領域尚無法可依,有些領域的新法律法規或過于原則或過于粗糙,案件審理難度明顯增大。

 

(二)從初任法官自身情況來講

 

一方面,目前,初任法官預備人才基本上均是以公務員招考的方式,招用各大院校的法學生。然而,從我國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來看,法學院教育灌輸給學生的是一種現代的西方的講規則重程序的法治理念,是一種如何運用邏輯方法分析、適用法律的技巧。在課程設置上仍然過于看重書面知識,對于法律實踐經驗強調不夠,理論有余,實踐性不足,存在”重知識輕技能,重理論輕實務”的傾向。因此,法學生擅長于處理法律爭議,而不擅長于解決糾紛,不擅長于在復雜的熟人圈子里擺平各種關系。”在這個意義上,現代法學院生產的畢業生和知識,在’農村’完全可能是揚短避長,大材小用。而從法律需求者和消費者來看,這種法律知識和人才是一種欺騙他們的’水貨’”。[3]目前的初任法官培訓來看,同樣存在”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由于時間、師資特別是培訓理念等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培訓依然側重于理論知識的進一步加深,對于實務方面的知識講授較少,因此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受訓者的法律分析和適用能力,對于司法實踐特別是基層司法實務亟需的知識獲得和經驗方法、司法技能的培養,所起作用不大。從筆者參加的國家法官學院組織的預備法官培訓來看,以高等學府的教授和知名法學理論家進行法學知識的傳授及最高法院學者型法官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司法解釋式”的講述為主,真正涉及到司法實務中的司法技能、司法方法的課程較少。[4]

 

另一方面,由于人們司法期望的增高,法官必備的素質要求更加提高。新時期的法官需要有認識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認識和把握社會矛盾的能力、認識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認識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法官要既能依法裁判,又能善于調解;既有法律思維,又有政治思維和群眾思維;既懂法律用語,又懂群眾語言,善于運用群眾”聽得懂、信得過”的方式處理問題。

 

(三)從法院人才培養層面來講

 

一方面是許多老法官面臨退休,有的法官鑒于案件太多而以工作已滿三十年為由選擇提前退休,有的法官基于各種原因選擇離開法院。有經驗的、能獨擋一面的法官數量明顯不足。

 

另一方面,通過招考方式進入法院的初任法官,案多人少的現實矛盾不允許其在任命之前有太多的時間積累司法經驗,他們往往在工作一、兩年后即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期間并未像以往的法官那樣經歷多年的書記員工作。由于成長經歷的縮短,其在司法實踐中,經驗嚴重不足,無法在短期內迅速適應審判工作。

 

綜上所述,從現實的國情、初任法官自身的情形及法院人才培養來看,創設和推行青年法官導師制度正是現實所需,也是當今司法改革的題中之義,是走出我國當前審判工作困境的必然選擇。

 

二、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現實價值 

 

(一)初任法官導師制的實行,有利于幫助初任法官不走彎路,少走彎路,更好更快地適應工作崗位。

 

初任法官初涉審判實踐,年紀輕、經驗少、技能缺。然而新型案件的出現,社會矛盾的突出,案件越來越難辦。很多案件從立案到判決,中間有很多程序性問題需要解決,而這些問題是初任法官之前從未遇到的,對于這些問題的處理是否得當,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判效果,故在案件的審理當中,由于有導師的適時指導,可以是初任法官盡少甚至免于出錯,快速高效地審理案件。

 

(二)初任法官導師制的實行,有利于資深法官多年積累的審判經驗、審判技能、審判方法的傳承。

 

被任命為導師的資深法官,其多年在審判一線的經歷決定其必然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審判技能。其在輔導過程中,以”一對一”、”手把手”、”傳幫帶”的方式,將其辦案心得和技巧毫無保留地傳授給初任法官,進而由初任法官在實踐應用中將其繼續發揚光大。同時,資深法官在與初任法官的溝通交流過程中,亦能獲取一些新的信息和思考方式,進而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和觀念,達到教學相長的良好效果。

 

(三)初任法官導師制的實行,有利于在法院形成良好的學習勢頭,同時營造出尊重人才、關心人才、愛護人才的良好氛圍,促使初任法官樹立信心。

 

為初任法官安排導師,讓其在困惑之時可以向導師請教,進而將從導師處所學知識、技能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總結新的知識和技能,這樣就能促使初任法官不斷學習,不斷積累經驗教訓,進而在全院形成良好的學習氣氛。由于新型案件的出現,社會矛盾的突出,案件越來越難辦。加之各種考核制度、錯案追究制度等,給初任法官造成前所未有的心理壓力,這種壓力如果得不到及時疏導、排解,將造成初任法官對自身能否勝任該工作的自我懷疑,甚至產生厭倦、排斥、逃避,這些都不利于法官隊伍的穩定和后備力量的加強,進而影響法院審執力量的可持續發展。如果在此時,安排資深法官作為導師,對初任法官在業務上加以指導、在心理上加以疏導,使初任法官能更加穩妥地處理工作中的各種矛盾,及時排遣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讓其感受到來自集體的溫暖以及被重視的感覺,進而堅定以法官職業作為自身職業的信心和決心。

 

三、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構建模式

 

(一)培養的目標及學生的確定

 

王勝俊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暨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深刻指出,法官培訓要堅持以”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提高司法能力為目標,創新法官培訓方式,促進由理論研究向理論與實踐結合型轉變,由知識型培訓向知識與能力結合型轉變。”

 

實行初任法官導師制也是對初任法官一種培訓模式,因此,其目標也應是促使初任法官由理論研究向理論與實踐結合型轉變,由知識型向知識與能力結合型轉變,努力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訴訟調解能力、法律適用能力、裁判文書制作能力、處理疑難案件的能力和社會矛盾化解能力。

 

同時,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現代社會中的法官經常要面對一些獨特的、專業性的、不確定的和涉及價值沖突的案件,要勝任審判工作,僅僅有法律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他需要大量的實踐性的、具體的知識或信息作為其形成正當性裁判的有益補充,而這些知識可能涉及經濟、政治、科學、哲學等專業領域,也可能僅是一些生活的常識或習慣,無論它表現為何種形式,作為法官都必須在平時給予充分的注意。而現實中初任法官普遍存在對上述所需知識、技能缺乏足夠的了解,對基層社會缺乏足夠的認識,對鄉言鄉語、風土人情缺乏充分的了解,不擅于在復雜的基層社會環境中處理各種糾紛。故在初任法官導師制的實施中,導師應當在此些方面著重予以輔導。

 

 

初任法官導師制下的學生即初任法官,這里的初任法官主要是指通過國際司法資格考試、公務員考試,為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破格提拔的助理審判員或年輕審判員。被指導初任法官可以通過個人報名、庭里推薦、導師認可、黨組決定而產生。

 

(二)導師的來源和選任條件

 

目前,有許多審判經驗、社會經驗很豐富的資深法官已經退居二線,不再具體辦案,然而,其對審判事業的熱情使其繼續為法院審判事業發揮余溫余熱,培養后繼人才成為可能。同時也有尚在辦案的資深法官,審判經驗、社會經驗同樣豐富,他們亦希望幫助初任法官盡快成長,盡快適應崗位,與其共同分擔日益沉重的審判任務,他們同樣可以作為初任法官的導師人選。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退二線的資深法官和尚在辦案的資深法官均適合選作初任法官的導師。

 

具體的選任條件概括起來至少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第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只有具有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確地理解和運用法律。法官要有追求正義的理想和良知,不得將其個人的愛好、憎惡、偏見帶入職務過程。法官應該是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如果不能抵制金錢交易和利益誘惑,就無法保證公正履行司法職責,必然以權謀私、枉法裁判,損害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公平與正義。作為導師,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質,才能為人師表,才能以身作則為初任法官在思想道德方面樹立好的榜樣。

 

第二,具有較高的審判業務水平。要想給他人一瓢水,自己必須有一桶水。導師只有自身掌握了足夠的審判業務知識和辦案技巧,才會有東西向初任法官傳授,否則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第三,身體健康,對審判事業充滿熱情。以”一對一”指導、”手把手”傳幫帶的方式將自身所積累的業務知識及辦案技巧、心得傳授與初任法官,同時還要解答初任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各種難題,甚至要幫助其一起化解,這是一個體力與腦力并用的過程,對導師特別是對作為導師的已經退二線的老法官的身體素質提出了要求。同時,作為導師,應當是對審判事業充滿熱情,進而感染初任法官,將該種熱情繼續延續下去。只有對審判事業充滿熱情,才會對審判事業投入更多的精力,對培養法官后繼人才傾注更多的心血,付出更多的努力。

 

(三)初任法官導師的配置方案

 

對初任法官及導師進行科學的配置,因人而異設計一套有利于初任法官盡快成長的導師配置方案是一個重點。對此,已經實行初任法官導師制的法院在人數上的配置,一般采用”一對一”的配置方式,即一個導師帶一個初任法官。也有的法院采用一個導師帶兩個初任法官的形式。在導師與初任法官的搭配上,有的法院采用”雙向選擇”的方式,有的法院采用組織決定的方式。在搭配時間上,有的法院采用固定模式,即一個初任法官一直跟隨一個固定的導師,直至具備了足夠的知識和技能,可以獨立辦案為止。有的法院則采用輪換模式,即初任法官在一段時期跟隨一名導師,另一段時期則跟隨另一名導師,導師與初任法官之間的搭配處于一定的變換狀態。

 

筆者認為,初任法官的配置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一套合理的配置方案牽涉到初任法官導師制度能否起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在設計之初就必須仔細考慮。

 

在人數的配置上,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各個法院的具體情況、具體條件來確定,因為各個法院適合做導師的資深法官人數與需要培養的初任法官的人數各不相同。如果導師人數少,那必然要采用”一帶多”的形式。當然,如果條件允許,筆者贊同采取”一對一”的配置方式,這樣導師通過”手把手”的教導,可以使初任法官得到更多的指導,進而更快適應審判崗位。

 

在人員搭配上,筆者建議采用”雙向選擇”為主,組織決定為輔的模式。初任法官可以選擇自己心目中最好的導師,導師也可以選擇自己最想輔導的學生。在”雙向選擇”的過程中,初任法官選擇導師,必然會從自身的知識缺陷出發,取長補短,選擇的導師在此方面應當是行家里手。比如,不知道如何做當事人調解工作的初任法官,必定會優先考慮選擇調解能力強的導師。導師在選擇學生時,必然是該學生在其心目中比較優秀,值得其花心思去輔導。通過彼此之間的選擇,雙方更能選擇到自己滿意的搭檔,為日后的相處打下良好的基礎。當出現”雙向選擇”無法確定人選的情況時,可以采用組織決定的方式,確定搭配方案。

 

在搭配模式上,筆者認為采用輪換的方式更有利于初任法官學習更多導師的優點和長處,更快地掌握審判技能和知識。當然,輪換的時間確定為一年較妥。一個人不可能具備所有的長處和優點,也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知識和本領,固定跟隨一個導師,只能學到該導師自身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因此,所學內容畢竟有限。讓初任法官在不同時期跟隨不同的導師,可以學到多名導師所傳授的知識和本領,從多方面掌握辦案所需的知識,吸取眾家之長,為我所用,進而全面發展,可更快適應審判崗位。同時,通過這種方式,也擴大了師生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師徒關系導致的小團體、小幫派等不正常現象的產生。

 

(四)主管部門

 

初任法官導師制度的實行,必然要有一個部門對該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與考核。從目前來講,各法院的政治處是最佳的主管部門。政治處在該制度實施前,必須進行周密的設計,并形成確定的制度,在全院范圍予以頒布。對于被任命為初任法官的導師,頒發導師證書。同時對該制度的實行進行全面的監管,對導師履行培訓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對初任法官學習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于在該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指出并限期予以糾正,確保該制度不流于形式,收到預期的效果。

 

結  語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運用之妙,存乎于心,在乎于人。法官作為”人”的因素,在法律的運行過程中無疑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說司法審判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法官就是這最后一道防線的”守門人”,而”守門人”的素質如何將直接影響到這”最后一道防線”的力量與權威。然而,法官的素質不是”天生”的,離不開”后天”的培養。針對目前初任法官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而推出的初任法官導師制,有利于初任法官減少自我摸索時間,縮短成長周期,并盡快審判崗位。然而初任法官導師制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才培養模式,沒有成熟的理論指導和豐富的經驗借鑒,這需要在不斷的探索中總結出一些切實的管理機制,促發參與者的積極性,以保證能夠實現初任法官導師制的目標。

 

 

 



[1] 謝佑平:《中國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危機》,《政治與法律》2002年第6期,第2頁。

[2] 參見最高院王勝俊院長2008年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內容。

[3]蘇力:《法律教育隨想》,載《法學家茶座》第1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唯一讓筆者記憶深刻的是,有一堂由一名基層人民法庭庭長講述的關于調解的藝術、技巧的課,座無虛席,深受大家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