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13日,包工頭劉某找到施工隊隊員王某給房主孫某拆除舊房翻建三層新房,在拆除前門樓的過程中,樓板脫落致原告王某受傷,后住院治療支付大量醫療費用,經邳州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因外傷肢體損傷,構成七級殘疾。劉某是該村農村建筑隊的包工頭,王某是該施工隊隊員,該施工隊無相應資質。兩被告僅支付原告部分損失,剩余損失未付,引起訴爭。

 

房主孫某對施工者王某遭受的損害如何承擔責任,存在以下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房主應承擔雇主責任。房主和施工者之間存在支配、控制、從屬關系,施工者的勞動行為是由房主進行支配的,建房行為是按照房主的要求進行的,而非毫主觀色彩地機械行為。施工者的施工行為是房屋建設活動的組成部分。因此,房主應推定為施工者的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房主應當承擔定作人責任。施工者按照房主的要求從事建房活動,其建房行為雖然是按照房主的要求進行的,是房主主觀意志的外在表現,具有一定的支配性。但施工者畢竟是獨立勞動,最終向房主提交建房成果,并得到相應報酬。此種情況應視為房主與施工者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系。房主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承攬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房主應當承擔雙重責任,即定作人責任、發包方責任。該意見關于定作人責任同第二種意見。在此基礎上,認為房主同時應承擔發包方責任。房主作為該建筑活動的發包方,其發起建房活動的預期是三層小樓,對于三層以上的樓房建設,具有復雜性、專業性,理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建筑單位進行施工。而房主知道接受發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卻仍存在僥幸心理,圖省錢、圖方便,最終發生損害結果,其行為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房主與施工隊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與具體施工者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是一種間接法律關系。房主孫某找到劉某進行拆除舊房翻建新房,劉某本身是農村施工隊的包工頭。房主對建房樣式、結構、用料、進度、質量均有其主觀要求,其作為建房活動成果的受益者,固然對建房活動享有支配權和控制權。因此,從表面上看,房主孫某是建房活動的主導者、雇傭者。該案的爭執焦點恰恰就在于此,透過表面看本質,可以發現,房主孫某的主導地位是基于整個施工隊上的,是整個施工隊的雇傭者,而非施工隊具體某個施工人員的雇傭者。相反,真正接受房主直接“命令”的是施工隊的包工頭劉某,劉某實質上是施工隊的代表者,是整個施工隊意思表示的接受者和表達者。

 

從另一個角度講,施工方損害責任的分擔,實質上是風險責任的承擔問題,即風險分配理論。根據漢德法則,在一件事情中,一方的風險成本小,該方就應當采取措施,控制風險,發生事故,責任由其承擔。房主和施工方都有法定的風險預防水平,當房主的預防水平不低于于法定水平,且施工者的預防水平低于法定水平,那么應當讓施工方承擔責任。一般情況下,房主對建房技術并不熟悉,由房主承擔事故的預防措施,成本較高,而施工方承擔預防措施成本較低,所以大多數情況下,房主與施工方之間屬于承攬關系。因而,應當認定房主孫某與該施工隊之間存在一種承攬合同關系,而與施工隊中某個具體施工者之間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承攬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房主僅承擔定作人責任。

 

二、房主作為發包方,應當與包工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誠然,房主與施工隊之間是一種承攬關系,承擔定作人責任,施工隊施工者受到的損害應當由施工者的雇主承擔責任。然而,此種分責思路是片面的、形而上學的,原因是其忽略了房主作為另一種身份即“發包人”的責任。在本案中,應當看到,房主是該建筑活動的發包人,其建房規劃是三層小樓,對于建設三層以上房屋的,應當交付有資質的建筑單位進行施工。但在房主知道農村施工隊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情況下,為了圖便宜、圖省事、仍委托農村施工隊完成三層以上建筑活動,其主觀是存在過錯的。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房主孫某將三層小樓建設業務交付給無建筑資質的農村施工隊,施工人員在工作中受傷,由施工方負責人劉某承擔雇主責任,房主作為發包方應當與施工負責人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房主孫某對施工隊員王某的損害與包工頭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