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涂料廠多年發生化工產品的買賣業務,原告陸續向被告供應各類化工產品,被告收貨后按約支付部分貨款,尚欠貨款183892元未付,經雙方協商,約定被告于20105月底付清全部貨款,逾期被告未付款。原告于20108月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183892元。法院受理該案后,在依法向被告郵寄送達應訴文書時,因該單位已停業,郵件被退回,法院將該情況告知原告,原告于2010915日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現原告得知被告已重新生產,企業效益較好,于201212月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審理中,被告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呢?

 

本案關鍵是準確認定原告第一次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

 

一、訴訟時效制度的理論探討

 

訴訟時效制度的涵義及設立的意義。訴訟時效制度是權利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狀態持續達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的權利歸于消滅的一項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一方面促使相關的權利人及時行使民事權利,防止權利人“睡在權利的椅子上”,避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經濟關系長期處于過分穩定,甚至呆滯狀態,社會財富不能充分發揮作用,不利于經濟發展、市場繁榮,權利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相關的權利,中斷訴訟時效,降低風險。另一方面該制度的設立有利于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地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提高辦案的效率和質量,降低訴訟成本,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時效制度現行的法律規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到第一百三十九條對訴訟時效期間、從何開始計算及中止和延長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第一百四十條又對訴訟時效的中斷進行了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要求其履行相關義務;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承諾同意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9月《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問題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訴狀或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該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在審判實踐的經常遇見的問題進行規定,但仍有許多問題未能形成一致意見。

 

三、當事人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當事人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處分自己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因各種原因撤訴。現行法律對當事人撤訴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沒有明文規定。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也存在一定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一認為,原告撤訴引起時效中斷,原告再次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從現行法律規定看,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可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中斷,但是此條中對 “提起訴訟”這一概念未作明確具體的定義,所以提起訴訟不能僅限于提起訴訟后沒有撤回起訴的情形。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向法院起訴,是權利人通過強有力的公權的方式,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當事人認為這是一種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其向對方主張權利最迫切的表現,證明其主觀上沒有放棄民事權利的意思,客觀上采取了“起訴”這一積極措施,只是由于其他原因而撤訴。因此,權利人起訴后又撤訴,說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所以撤訴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觀點二認為,原告撤訴未能引起時效中斷,原告再次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對訴訟時效的中斷進行了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而中斷,此處的提起訴訟”不僅包括權利人希望通過起訴讓法院介入到其與對方的糾紛解決程序中來,并愿意接受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定程序來處理糾紛。更重要的是通過法院對實體權利是否存在,作出裁決。但是對于實體上如何處理,在起訴時是無法確認的,法院只有通過當事人充分的舉證、質證、辯論等對案件實際審理后才能知道。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因此說,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權利人撤訴系表明其否認已經行使的請求權利,請求終結審理程序,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實體上進行審理和裁判。既然權利人在主觀上已不希望法院依法保護其實體權利,根據民事訴訟中“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當事人已向法院申請,放棄請求法院依法對其實體權利裁判的要求,所以撤訴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觀點三認為,原告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不能簡單從撤訴這一形式上,一概而論,應當對此分情況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到第一百三十九條對訴訟時效期間、從何開始計算及中止和延長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第一百四十條又對訴訟時效的中斷進行了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規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向對方提出要求其履行相關義務;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承諾同意履行義務。此條規定的三種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情形的,最基本點是一致的,即一方當事人在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時,對方已知道有人因何事在向自己主張權利,三種情形中只是當事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方式不同罷了,對于當事人起訴后再申請撤回訴訟是否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關鍵是看對方是否已知道權利人在向自己在主權利,具體到訴訟程序中就是看原告起訴后法院是否將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等文書送達給被告的,如未送達,被告并不知道權利人在向自己主張權利,此時不發生起訴的效果,自然也就不產生訴訟時效的中斷。原告在起訴后法院已將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等文書送達給了被告,甚至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開庭審理,此種的情況下由于其他的原因,申請撤訴,因為法院已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即發生了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即提出要求對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只不過這種要求不是原告直接向被告提出,而是通過法院向被告提出。這種情況下完全符合《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如因原告撤訴而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斷對原告顯然是不公平的。訴訟時效從對方當事人收到法院送達的撤訴裁定書后次日起重新計算。

 

綜上,本案原告第一次起訴,因該單位已停業,郵件被退回,被告對原告主張權利不知情,并未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現再次提起訴訟要求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