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蛘呓壖芩俗鳛槿速|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都危及了公民的人生權利或者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客體都是復雜客體,這兩點相同。由于兩罪之間在表現形式上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尤其是以綁架為借口但沒有實施真實綁架行為、然后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該如何準確定性,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道難題。下面筆者從一則案例來闡述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一、案情簡介

 

王某與吳某在獄中結識為好友,兩人各自出獄后均無正當職業。某天,兩人于街頭偶遇,談起各自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于是,兩人合謀搞點錢用。王某提議,可以通過綁票搞點錢花,并且向吳某透露其有個遠房叔叔高某十分有錢,可以通過將其兒子高小某綁票而向高某索要贖金。吳某欣然同意。于是,兩人經過商議,決定實施較為“文明”的綁票行動:由王某將高小某騙出,再由吳某打電話向高某索要贖金。第二天下午,王某找到高小某學校,以請他上網為由將其騙至郊區的一處網吧,而高小某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費上網的機會,在網絡世界里盡情遨游,絲毫不提回家的事。吳某在王某得手后,立即與高某聯系,聲稱高小某已被綁架,要求高某必須于當晚十點前支付兩萬元,否則將撕票。

 

二、問題概述

 

對于本案中王某與吳某的行為究竟如何定性?

 

三、爭議焦點

 

對于本案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定性為綁架罪。理由是王某與吳某綁架高小某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關于綁架罪的定義,故因定為綁架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王某與吳某的行為并沒有實施直接的綁架行為,行為人并未實際控制被綁架人,被綁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故二人的行為只能定性為敲詐勒索罪,且二人所實施的行為與一般的敲詐勒索罪有所不同,同時觸犯了刑法詐騙罪的規定,但屬于法條競合,應從一重處罰。

 

四、案例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與吳某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綁架行為必須具有強制性,即使被綁架人失去人身自由。本案中,王吳二人所實施的行為與一般的綁架行為有所不同,我們稱之為“文綁”。這種“文綁”與綁架罪的形式要件極為相似,而它與綁架罪唯一的區別是行為人并未實際控制被綁架人,被綁架人也未失去人身自由。如果行為人已經實際控制了被綁架人,使被綁架人失去人身自由,則應定綁架罪。而在本案中,王某實際上并未控制高小某,而只是通過欺騙的方式使其“自愿”留在網吧,高小某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當然,如果在這一過程中高小某想要回家,而王某通過暴力或脅迫的方式迫使其不得不留在網吧,則應定綁架罪。

 

第二,王某與吳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索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對他人實行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最后行為人取得財產。本案中,王吳二人為了索取贖金,向高某發出將對高小某實行撕票的威脅,使高某心生恐懼,并基于這種心理而向王吳二人支付兩萬元。王吳二人的行為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敲詐勒索罪。當然,本案中王吳二人的行為也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然后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最后導致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害。本案中,王吳二人謊稱已經綁架高小某,高某信以為真,基于自己兒子被綁架的事實,而決定向綁匪支付兩萬元。王吳二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因此,本案中王吳二人的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屬于典型的想象競合犯。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想象競合犯,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而不以數罪論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來后發生的,新的《解釋》中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敲詐勒索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由以前的兩萬元提升到現在的三萬元,故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中“數額巨大”的標準完全一致,本案定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皆可。如本案發生在新《解釋》出臺之前,則必須定為敲詐勒索罪。

 

 

參考文獻:

 

①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75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