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爆發的霧霾,使得環境保護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突出問題。昨日,省高院和省檢察院在新聞發布會上,聯合發布“兩院”《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強調將統一法律適用尺度,從嚴從重懲處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明確污染物排放超過“江蘇省定標準三倍以上”,即構成污染環境罪,而且在量刑時將刑期起點提高到一年。

  污染環境罪 刑期起點為一年

  省高院副院長李玉生說,“兩院”《意見》要求各級法院、檢察機關對環境污染犯罪依法從重從嚴打擊,并統一了量刑尺度。

  《“兩院”意見》提出,對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尚無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僅有江蘇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既有國家排放標準又有江蘇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均應按是否超過江蘇省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來認定其行為是否屬于“嚴重污染環境情形”,即以此作為“環境污染罪”的入罪標準。

  據介紹,江蘇省定標準通常嚴于國家標準,只要超過“江蘇省定標準三倍以上”就構成環境污染罪,體現了江蘇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決心。

  在量刑方面,《意見》統一尺度,明確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量刑起點為一年;只有情節很輕微的,才可依法判處拘役。對適合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其中還特別強調,對污染環境犯罪,審慎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可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有關的活動。

  加大罰金力度 罰得企業不敢再犯

  當前,對環境污染犯罪中,很多是企業非法排污造成的。依據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意見》中規定,為了單位利益,實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并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一,污染環境的行為是由單位決策機構決定的;二,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事先同意的;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明知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的。

  李玉生表示,為了依法強化對單位犯污染環境罪的制裁,《意見》不光對單位犯罪的行為認定予以明確,而且在處罰上也做出規定,對于單位犯罪,法院將充分發揮罰金刑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罰、預防功能,加大對犯罪單位罰金刑的處罰力度,徹底杜絕其再犯的可能,但又要禁止“以罰代刑”,以財產刑代替主刑,“即便是判處了高額罰金,但對單位犯罪的主要責任人,構成犯罪的,該判刑的堅決要判刑。”

  快捕快訴 優先辦理環境污染案件

  江蘇“兩院”《意見》明確,建立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優先辦理、快速辦理工作機制,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檢察院應當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快捕快訴,法院應當依法快審、快結,增強打擊犯罪的震懾力。法院在審理環境保護行政、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涉嫌構成犯罪,以及發現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處理。

  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劍虹表示,根據《意見》規定,今后檢察院應當及時介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嚴肅查辦嚴重環境污染案件和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案件,以及在環境保護監管執法過程中的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同時,檢察機關將加強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立案監督,切實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加強對污染環境刑事審判監督。

  此外,省高院專門出臺《意見》予以規范,要求資源環境案件采用“三審合一”工作模式。據介紹,“三審合一”具體是指將涉及資源環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統一交由行政審判庭設立的環境保護合議庭或專門設立的環境保護審判庭負責審理,防止不同審判程序之間產生裁判沖突。此前,我省無錫等地已經進行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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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領域職務犯罪最近4年查辦114人

  昨日發布會上,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劍虹介紹說,近4年來,江蘇檢察機關共查辦發生在環保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114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99人,瀆職案件15人。他們中間受賄5萬元以上、造成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大案就涉及到107人,其中縣處級干部8人。這些案件共造成經濟損失4431.1萬元,檢察機關通過辦案已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92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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