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在民事審判領域可謂由來已久,近年來尤為加劇,不僅擾亂訴訟秩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對司法權威造成不良影響。曾經民間借貸是虛假訴訟的重災區,一度重視并紛紛出臺審查與處理意見,如今,離婚訴訟領域也充斥虛假訴訟,實為令人感慨。新修訂施行的民事訴訟法明確將誠實信用規定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并對惡意串通虛假訴訟行為作出制裁性規定,但隨著對防范虛假訴訟的重視,傳統“手拉手調解”式虛假訴訟逐漸減少,而采取具有掩飾性較為隱蔽的方式呈增多趨勢,如按照訴訟程序起訴、應訴,故意渲染矛盾對立,營造糾紛真實性表象,或者被告拒不到庭應訴,誤導法院裁判,所以杜絕、打擊虛假訴訟任重道遠。本文,筆者將圍繞婚姻糾紛關聯虛假訴訟作簡要論述,并嘗試探索相關破解之道。

 

一、            問題提出:一起離婚糾紛與七筆民間借貸

 

新修訂民訴法施行前夕,睢寧法院凌城法庭受理了一起普通的離婚糾紛案件,原告王某(女)與被告張某(男)結婚不到二年,沒有生育子女,經征求雙方同意,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序。調解當天,法庭又收到七份民間借貸訴狀,被告是王某與張某,原告則是張某的叔叔、表兄弟等人,考慮到離婚糾紛應當對共同債務一并處理的特殊性,法庭同時對該七筆民間借貸糾紛予以審查。經審查發現該七起糾紛標的額不大,訴狀均出自同一人即被告的委托代理律師之手,所附證據均為張某個人書寫的借條,沒有注明借款用途,原告訴稱的借款用途多是買車、生活需要等。面對離婚引發的七個官司,王某極其氣憤,決定撤回離婚訴訟,專心應對七個借款糾紛。法庭當即通知七人交納訴訟費,但均沒有交納,法庭傳喚也拒不到庭,而此時尚沒有充分證據認定該七人為虛假訴訟,且沒有處置的法律依據,最終法庭只能按撤訴處理。

 

二、誠實信用原則與虛假訴訟概述

 

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早在民法通則中便作了規定,但此前的民事訴訟法卻一直未予明確。隨著訴訟模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過渡, 在當時人訴權擴張與法律的訴權保障中,訴權的自由化和訴權的濫用成為一個難題,民事訴訟中也出現了大量的違反誠信原則的訴訟現象。如濫用訴權提起毫無根據的騷擾性訴訟、利用管轄權異議、上訴等方式拖延訴訟、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調解中虛構事實以達非法目的、與案外人串通合謀惡意逃債等。其中不乏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參與或者指導,更有甚者,極少數法官利用職權謀取利益而參與惡意訴訟。一方面有損他人合法權利,另一方面也使追求公平正義的民事訴訟蒙羞,甚至可以說是損害司法及法律尊嚴。如果法律不予明令禁止,則司法對社會誠信的指引作用以及對失信行為的制裁功能便化為烏有。新修訂民訴法第13條規定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同時,在第112條將民事審判環節虛假訴訟界定為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并規定懲處措施,在制度層面上為懲治虛假訴訟行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婚姻糾紛的關聯虛假訴訟形態

 

(一)由第三人提起虛構債務訴訟。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由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出具虛假借款、欠款憑證,再由第三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連帶償還共同債務。通過增加債務負擔,實現共同財產多分多得。

 

(二)單方處分財產(主要是房屋)訴訟。夫妻一方以房屋登記所有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為規避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的嚴苛要求,由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房屋歸第三人所有,利用司法之手實現產權轉移便捷化,而剝奪另一方的財產共有權。

 

(三)夫妻虛假離婚訴訟。出于逃避計劃生育管理的目的,夫妻雙方串通,提起離婚訴訟,但仍同居生活,以同居關系取代婚姻關系;出于躲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在離婚訴訟中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另一方承擔全部債務,突出表現在為躲避一方個人債務方面,不僅欠債一方放棄財產,而且約定高額子女撫養費,以最大限度削弱其債務償還能力。

 

(四)離婚訴訟中虛構共同債務。離婚糾紛中,一方當事人與案外人串通虛構雙方存在共同債務,以增加另一方負擔,實現其對財產的不當多得。就民訴法的條文解讀,虛假訴訟的規定未包含一方當事人與案外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不得不說是一個缺憾。盡管婚姻法對該種行為作出不利規定,但遠不及民訴法的制裁規定嚴格,特別是當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不盡完善的情況下,法律的默認推定與舉證責任倒置制度,不利于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甚至不當或者說錯誤地保護了虛假債務。

 

四、婚姻糾紛的關聯虛假訴訟成因分析

 

(一)  虛假訴訟的共性成因。

 

與婚姻糾紛有關的虛假訴訟屬于虛假民事訴訟范疇,所以虛假民事訴訟的成因原則上也是其形成原因。

 

1.簡單易行的違法。證據乃訴訟的脊梁,書證乃證據之王。一些人有較高的法律意識,加之律師等穿插指導,熟諳訴訟程序及法院司法慣例,其高技術虛假甚至足以以假亂真。一些當事人為了營造真實性氛圍,精心策劃采取轉賬、交付錄像等方式,不惜歷經較長時間再為訴訟。比如,在民間借貸領域,針對虛假訴訟專門制定規范性意見,當事人在制作借據、借條的同時,故意制造交付行為,達至法律規定也迷惑法官,增大識偽難度。

 

2.不被檢視的違法。近年來,民事糾紛井噴式爆發,法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壓力之下,疲于考核嚴厲,而疏于審查義務。特別是訴前調解程序中,人民調解員本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和辨識虛假訴訟的能力,加之片面追求調解成功率,欣喜于手拉手式調解而誤以為是和諧,訴訟調解幾乎成了虛假訴訟的綠色通道。司法傾向于重視自愿性而忽略合法性之必要審查,違法甚至不被懷疑。但在客觀上,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法官也實難判斷是否為虛假訴訟。

 

3.沒有代價的違法。在執行難以及當事人上訪纏訪的壓力下,罰款實際繳納率低,拘留難以執行,法官不得不向當事人作出妥協,寧愿選擇訓誡、要求當事人具結悔過等柔和方式。即使真的被識別為虛假訴訟,也沒有處罰措施,訴前調解案件沒有交納訴訟費,當事人直接放棄訴訟,沒有任何損失。一些代理人指導或直接參與虛假訴訟獲取高額代理費,而一旦被識破卻也可以將責任推給當事人,亦沒有任何損失。

 

(二)婚姻糾紛中虛假訴訟的特殊成因。

 

1.各懷心事與同床異夢。彩禮與住房似乎成了現代婚姻的基礎條件,為此男方常有不滿但卻無奈,以致許多婚姻關系從結合之初便不夠牢固。而高離婚率與離婚年輕化是當前婚姻家庭糾紛的兩大特點,婚姻關系已不再是感情的堅固堡壘。雖然離婚的原因則各有不同,但幾乎每一起離婚都伴隨一場財產爭奪戰?;榍暗拇箢~彩禮、購房首付款等成為爭議重點,盡管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作出規定,但事后救濟遠沒有先下手為強來得痛快,于是當婚姻關系出現些許動搖時,便展開了財產爭奪的暗戰,從擅自處分財產到虛構債務。

 

2.迫于壓力的斗智斗勇。我國實行的計劃生育制度與多子多福的傳統觀念相沖突,為躲避高額社會撫養費,有些當事人寧愿選擇放棄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夫妻關系。為防止個人債務危及整個家庭生活,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系不失為一個不錯的選擇,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凈身出戶或者負債出戶,實現保全家人及財產的不當目的。

 

五、婚姻糾紛的關聯虛假訴訟的防范與懲治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系不穩定也直接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婚姻糾紛中的虛假訴訟可能因損害一方利益,而使矛盾更加尖銳,甚至引發暴力沖突,所以做好婚姻糾紛中的虛假訴訟防與懲非常重要。

 

(一)健全社會誠信體系。

 

社會誠信的缺失客觀上增加了社會矛盾,所以解決虛假訴訟問題的一個重要也是基本的調整手段就是健全社會誠信體系,提高誠信意識。

 

1.宣傳倡導誠實信用新風尚。誠實信用是法律原則,更是生活準則,應當在全社會營造守法守信的氛圍,切實實現“守信受益、失信受制”,提高人們守信的自覺意識。

 

2.完善大眾信用信息征集系統。將虛假訴訟行為納入社會誠信管理體系,訴訟活動中告知誠信訴訟的法律規范,采集當事人信用信息,積極披露不良信用信息。

 

(二)強化虛假訴訟甄別意識與能力。

 

1.增強責任心、強化防范意識。承辦法官從維護法律尊嚴、司法權威的要求出發,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與識偽敏銳性,強化審查義務和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的責任,加強證據分析與事實審查,去偽存真,切實防范和堅決打擊虛假訴訟行為。

 

2. 擴大公開力度、嚴格關聯披露。除確因案件特殊不宜公開外,一律公開開庭信息及裁判情況,保障案外人的知情權,以及時行使相關權利。完善案件查詢系統,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及時查詢關聯信息,并相互通報案件情況、披露不良信息。

 

3.落實錯案追究、嚴格責任承擔。加強審判監督管理,對確因法官個人原因未能有效識別虛假訴訟的或者明知虛假訴訟而不作通報、處罰的以及法官參與虛假訴訟的,由法官承擔相關責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的規定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責任,切實提高法官工作責任心。

 

(三)完善實體法律、嚴防訴訟漏洞。

 

1.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是婚姻糾紛中最容易涉及虛假訴訟的領域,其原因之一是當期關于共同債務認定的有關規定不夠科學,成為可被利用的漏洞,規范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實為必要。從實踐考察看,夫妻財產約定制是例外,所以真正關乎共同債務認定的是“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審判實務中,法官通常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被告,但被告少有舉證,舉證成功更是微乎其微。而事實上一方舉債,另一方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該筆債務的存在。反觀民間借貸關系的形成,債權人對是否出借、向誰出借款項具有控制權,如其意欲出借給夫妻雙方,那么他完全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出具借條,即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夫妻形成借貸之合意,否則,自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所以筆者認為,在舉證責任分配中應當彰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債權人以夫妻一方舉債要求另一方承擔共同借款責任的,應當由其承擔該筆借款可能用于被告共同生活或者說可為被告共同受益的基礎證據,如借款時被告有購房、教育、治病等客觀需要,如果原告提供足以使法官內心確信的證據,則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方,由被告就未用于共同生活進行舉證。

 

2.我國法律體系尚不健全,部分當事人、代理人利用法律漏洞謀取不法或者不道德利益,已經是眾所周知的秘密,訴訟成為違法的綠色通道,著實令司法尊嚴抹黑。但是有些時候即使法官有所察覺,往往也會因為各種原因不了了之,所以司法獨立與司法強權又是亟待解決的兩大難題。通過立法與司法解釋,不斷完善法律規定,保障法官對立公正行使司法審判權力,做到有法可依、司法必嚴,同時健全監督檢察機制,確保權力公開正當運行。

 

(四)嚴格執法、以懲促防。

 

1. 加大違法成本。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一經認定為虛假訴訟,絕不姑息,并在法定范圍內適當上浮罰款數額、拘留天數,構成犯罪的,在法定刑范圍內上浮判處刑期, 嚴懲違法行為人,同時也對其他訴訟當事人起到教育、震懾作用,實現司法審判指引社會行為之效用。

2.加強聯動查處。建立公、檢、法、司聯合防范與懲治虛假訴訟工作機制,消除內耗,形成合力,增強懲罰與查處實效。處以罰款、拘留的,公安機關協同執行;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積極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做好監督指導并及時移送起訴;有律師、法律工作者參與的,司法行政部門介入調查處理。

 

3.構建侵權賠償制度。虛假訴訟侵權賠償責任,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在目前法律體系內沒有相關規定,但筆者認為既然虛假訴訟是一種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行為,就應當責令行為人對他人之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婚姻法中關于虛構債務可少分或部分財產的規定,是對侵權賠償制度的另一種詮釋。因此,應當允許虛假訴訟受害人根據《侵權責任法》或其他民事實體法的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賠償范圍不僅包括受害人因虛假訴訟所遭受的實際損失,還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甚至可包括一定的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