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法院受理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猛增,當事人對事故車輛進行訴前保全也日趨常態。訴前保全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然而權利的運用只有適度、適當才有利于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此,筆者針對當前交通事故訴前保全權利行使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訴前保全制度提出對策建議。

  

一、訴前財產保全權利行使中存在的問題

 

申請人要求保全數額虛高。交通事故往往會造成申請人受傷住院,申請人在身體受到傷害、賠償款未及時到位且工作生活受到影響時易高估自己的損失;甚至有時為爭一口氣,以保全車輛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盲目申請保全數額,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升級。如若申請錯誤,極易引發新一輪的民事賠償訴訟,也給法院工作帶來不少弊端。

 

忽略保險責任進行不必要保全。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即向當事人送達訴前保全告知單,告知當事人在對方車輛無保險或保險不足以賠償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事故車輛。道路交通事故屬于特別侵權行為,法律規定: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承保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012年底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了當事人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一并賠償的權利。因此,對損失可以確定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責任主要在保險公司的保全是沒有必要的。

 

訴前保全擔保流于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駁回申請。然而,法律對保全擔保的主體、形式以及審查無明確規定,實踐中,考慮到申請人作為受害方,往往只對擔保物進行形式審查,在擔保金的繳納比例上也予以降低。往往會造成同一財產為不同保全案件提供擔保,或在保全期間,擔保的財產被轉移變賣的局面。在此情形下,一旦保全錯誤,被申請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二、避免訴前財產保全權利濫用的對策建議

 

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聯系。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是處理事故的第一關口,其在處理交通事故時能夠詳細了解到事故車輛的投保信息。法院負責訴前保全的法官應及時與交警進行溝通了解,并要求申請人調取被保全車輛的投保信息,防止當事人辦理訴前保全時事實不清,責任不明,避免保全錯誤或保全不當。

 

提高法官釋明工作的能力。對訴前財產保全的前提即“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向當事人釋明清楚,尤其對申請保全營運車輛等可能嚴重影響被申請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案件,耐心做當事人的釋明工作,為當事人分析權利與風險,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訴累。

 

完善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民事訴訟法對申請人濫用訴前保全權利,造成申請錯誤的賠償內容以及保全擔保的形式、操作規范無具體規定,建議有關立法部門對訴前保全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以便更好地發揮訴前保全應有的法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