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更多當事人實現權益,現訴訟(含執行)程序已大為簡化,其費用的收取也大幅下降,尤其是執行費都是先立案后交費(由被執行人交納)的方式,更大的方便了申請執行人。然而,在執行實踐中,這種方式對執行費的收取也產生了一定爭議。

 

比如本院在執行一起案件時,標的金額為本金60萬元,利息(含遲延履行利息)16萬元,另案件受理費、執行費若干。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強制扣劃案款10萬元,在劃退案款時,本院依法將執行費1萬元先扣下,申請人對此提出不同看法:認為應先按收取的10萬元案款收取1400元的執行費。

 

一、現今執行費的收取現狀

 

1、財產執行案件。按法律規定,執行金額或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執行費為50元;超過1萬元的,累進遞加。

 

2、非訴行政類案件。申請人為行政機關,申請執行依據為其它行政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文書,執行費的收取為100/件。

 

3、排除妨礙執行案件。此類案件多為鄰里糾紛,按50/件收取。

 

4、復執字案件。有很多復執字案件在第一次執行時因可能未完全執行,并未交納執行費,而在立復執字時也往往未交納。

 

二、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題

 

1、非訴行政類案件。一般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來收取執行費用,每件50元至500元。但究竟是收50元還是500元,并沒有一定的標準,會導致同一申請人在不同的法官手里申請同類型案件,卻收取了不同執行費的現象。

 

2、非訴行政類案件兼有執行金額的案件。按慣例,仍按非訴行政類案件收取費用50-500元,但有時執行金額會達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仍按第一款規定收費的話,會導致訴訟費用的浪費與流失。

 

3、復執字案件。此類案件一般不收取執行費用,但很多復執字案件在第一次執行時都未收取執行費用。

 

4、和解執行類案件。在和解案件中,對于債權人放棄部分或全部標的案件,是按申請金額收取,還是按實際執行金額收取?對全額放棄的執行案件,是否需再收取執行費用?

 

5、重復立案的案件。有時因種種原因,申請人會重復立案,則被執行人需重復交納執行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太公平;但對被執行人惡意重復立案的案件,是否需重復收取執行費,值得商榷。

 

6、財產執行案件。此類案件的收取往往都在執行標的到位時一次性扣取,但究竟是按立案金額收取、按立案金額+利息收取、還是按到位標的收取并無明文規定。

 

三、原因分析

 

1、現在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較為籠統。僅規定有執行金額或價額和沒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兩種案件,對其它案件并未作明文規定。

 

2、非訴案件兼有執行金額的案件,是按第一款還是按第二款收費,法律沒有規定。

 

3、和解放棄的案件。當事人認為按全額收費有多收費之嫌疑,但若按和解金額收費,又無法律規定。

 

4、復執字案件是否已交執行費,并沒有準確有效的查詢及監督辦法。

 

四、對策建議

 

1、細化《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于執行費用的收取規定。

 

2、復執字案件的訴訟費用是否已收取,應在第二次立案時注明。

 

3、強化執行費收取的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