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今世界,青少年犯罪與毒品、環(huán)境污染并列為三大公害,由此可見,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的問題,是各國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許多國家感覺到難以治理的問題。因為,青少年的成長對于國家的發(fā)展、民族的未來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所以,多少年來,在犯罪心理學的理論與實踐中,青少年犯罪是一個始終不變的主題,并且已經形成了關于青少年概念的法律界定,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原因、發(fā)展變化的趨勢,青少年心理方面的特殊性,以及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及趨勢預測等若干方面組成的基本研究范疇。關于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主要先從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來入手,再分析其犯罪特點和心理特點,針對典型的案例進行分析。對于這個課題研究的目的不是在于懲罰,而是用法律的尊嚴去維護社會秩序,通過國民教育預防青少年犯罪,讓他們懂得什么才是一個公民應該擁有的覺悟,自覺的維護國家法律。

 

關鍵詞】 青少年犯罪  心理  原因  預防  教育

 

一、對青少年犯罪的初步認識 

依據普通心理學的研究理論,青少年時期通常是指11歲至13歲的少年期,14歲至17歲的青年初期,18歲至25歲的青年晚期。青少年時期是一個由兒童向成年人過渡的特殊時期,是獨立與依賴性、自覺性與幼稚性相伴的矛盾時期。也有的學者將這一時期成為”心理上的斷乳期”或”困難期”。[①]在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文件中也有”青少年”一詞,但沒有十分明確的表述。按照學者研究的慣例,在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一般是指14周歲至25周歲這一年齡階段的個體。

 

在過去備受關注的西安音樂學院21歲大三學生藥家鑫開車撞傷人后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一案中可以看出,這是一個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具有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點,即激烈性、感情性和突發(fā)性。犯罪人是在偶然事件的誘導和激發(fā)下,臨時起意,產生犯罪動機,實施犯罪。這個案件與一般普通青少年犯罪有一些區(qū)別,犯罪人有文化、有思想、懂法律,沒有不良嗜好,也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不良記錄。完全不同于一般而言的不聽家長話,打架斗毆的不良少年,也不屬于文盲、法盲犯罪。從這一點來看,這個案件的發(fā)生是一個悲劇。就案件本身來看,犯罪人當時的心理層面比較突出。而且心理特征的變化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特征,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與預防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青少年在心理所出現的特殊性--所存在的危機與矛盾,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1)獨立性意向和認識能力方面。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發(fā)生了急劇的變化,帶來主觀心理狀態(tài)和客觀現實之間的矛盾,主要表現為獨立意向發(fā)展很快,但認識能力的發(fā)展跟不上。調查發(fā)現,違法犯罪青少年的獨立性意向和認識能力方面存在以下一些特點:獨立性意向表現為對社會具有強烈的抗拒性,與社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背道而馳;認識能力極低,對道德、法紀的認識愚昧無知,是非不分;違法犯罪青少年錯誤認識的核心是”兩大精神支柱”--封建主義的哥們兒義氣和剝削階級的吃喝玩樂的享樂主義,”三種錯誤觀念”--亡命稱霸的英雄觀、無政府主義的自由觀和低級下流的樂趣觀。(2)情感和意志方面。違法青少年在情感方面的第一特點是情感情緒性同一般青少年比較是愛憎顛倒、好惡顛倒;第二個特點是在對待人與人的關系上,極易感情用事;第三個特點是極易產生激情而往往又難以自我控制;第四特點是情感極不穩(wěn)定,情緒變化多端,喜怒無常。違法犯罪青少年在意志方面的第一特點是意志力具有明顯的兩極性,即在正確方向上自卑,意志力薄弱;在錯誤方向上自負,畸形地發(fā)展著意志力。在意志方面的第二個特點是冒險僥幸,因為認識水平比較低,生活閱歷比較淺,情緒的沖動性比較強,因此,在特定的刺激下,就會產生盲目的、冒險的、強烈的行為。同時,也會產生僥幸心理,即體現為簡單幼稚的想法,輕信和盲從,以及對自己能力的過高估計。犯罪青少年狂妄自負的心理,是在他們一時得逞的犯罪活動中逐漸形成的自我評價。盡管這種評價是主觀的、錯誤的,但卻是支配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基礎,當然他們也會意識到自己的所作所為是要受到懲罰和制裁的。因此在犯罪活動中,盡管自恃甚高,但仍不免擔驚受怕,有冒險之感。這種矛盾心理的存在,形成了冒險僥幸的心理特點。而當冒險僥幸犯罪行為的偶然成功,又會強化已有的犯罪心理。(3)動機方面。青少年時期無論在物質還是精神上的欲望和需要都比童年更多更強烈。青少年犯罪的常見動機有:利己欲動機、哥們兒義氣、報復與嫉妒、好奇心。一般來說,違法青少年的動機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第一,進行某一種違法犯罪活動時,帶有很大程度的情景性,很容易為誘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驅使,給人以動機簡單模糊,偶發(fā)性強的感覺。[②]在實證派刑事學家菲利的觀點中,其將犯罪人分為五類: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習慣性罪犯、偶犯和情感犯。偶發(fā)性犯罪人如不因監(jiān)獄生活變得更加敗壞,則有可能重新回到正常的社會中去。他們沒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獲得的犯罪傾向,他們由于經受不住其個人狀況以及自然和社會環(huán)境的誘惑,在青少年時期犯了罪。如果沒有這些誘因,他們就不會犯罪或不會繼續(xù)犯罪。他們所犯的通常都是那些并非慣常性的罪,或者犯其他一些侵犯人身或財產的罪,其犯罪行為只不過是行為人無力抵抗外部原因的結果,大多數犯罪都是外因引起的。第二,在實施某一種犯罪活動過程中,動機容易發(fā)生變化。這與青少年的性格特征是有關聯的,在對300名違法犯罪青少年與426名在校生的比較中發(fā)現,違法青少年的性格特征為”五高五低”。”五高者”為:①樂群性高。熱情、外向,善于與人交往,不拘小節(jié)。②興奮性高。活潑、興奮、熱心。③憂慮性高。多煩惱、好擔心。④敏感性高。偏重于感情,多感情用事。⑤緊張性高。情緒經常緊張不安。”五低者”為:①聰慧性低。表現為文化水平低,抽象思維能力低。②有恒性低。表現為社會責任感低,做事不認真,缺乏行為的自覺性。③獨立性低。缺乏主見和果斷性,符合他人的意志行事,其中女性更為突出。④實驗性低。思想保守,缺乏批判性思維,缺乏對新事物探索的精神。⑤自律性低。缺乏自知力和自制力,女性更為顯著。[③]由此可見,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性格特征明顯地反映出不成熟和嚴重缺陷的狀態(tài)。(4)自我控制方面。自我控制系統的缺陷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自我控制缺陷,是指犯罪的青少年在其心理活動結構中的控制系統,缺乏足以抑制本能沖動的力量,容易導致盲從、集群的心理。所以青少年容易實施糾合性、結伙性犯罪,群體里德成員一般有共同的利益和愿望,能夠意識到彼此的存在,互相作用,互相影響,互相協同,認識到自己屬于一個共同的群體。青少年由于犯罪經驗不足,不能充分地肯定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結成犯罪團伙正好可以彌補這方面的缺陷并提高犯罪成功的比率。通過結成團伙,還可以克服、緩解和消除犯罪時的恐懼感,群體性的犯罪活動通過群體成員心理上的互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由于恐懼而帶來的心理上的壓力。違法青少年的從眾心理的發(fā)生機制在于,在群體的壓力作用下,使個體的主體性部分喪失,自我意識溶解在群體意識和群體行動中;群體意識內化為個體自我意識,個體降低和失去原有的理性,自覺排斥與群體意識相矛盾的觀念。正是基于上述心理特征,團伙犯罪成員在實施共同犯罪時,心理壓力會減輕,行為也會更為放松,尤其當其行為被團伙的頭子或同伴肯定和贊賞時,其主觀惡性程度和行為的發(fā)揮會使犯罪后果更為嚴重和惡劣。[④]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

 

在青少年犯罪心理產生的過程中,犯罪原因系統也處于變化之中,在原因系統作用于主體的過程中,犯罪主體會悄然地發(fā)生變化。在原因系統內,首先由外在因素作用于主體因素而對主體產生作用,促使主體開始走上犯罪化道路,主體因素和外在因素的變化和發(fā)展,這又反過來,加強了外在因素對主體因素的影響,促使主體進一步向惡性發(fā)展。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的剖析,必須結合內因和外因的相互作用,內在的心理原因、個性的消極因素、蒙昧的需要、興趣的貧乏全系外部因素衍生而來。

 

(1)生理迅速發(fā)育與心理水平提高相對緩慢的矛盾

 

青少年時期是個體發(fā)育最為明顯的階段,主要表現為身體外型的巨大變化。身高和體重迅速增長,每年平均身高增長6-11公分,體重增長-10公斤左右。身高和體重增長的高峰期,男性為13歲左右,女性為11歲左右。第二特征出現,到了青春期,整個身體明顯出現男女兩性的差異。青少年時期的生理發(fā)育,特別是腦神經系統的結構和機能的成熟,使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探求能力迅速發(fā)展。青少年時期,腦機能的發(fā)展,特別是大腦皮層細胞的機能迅速發(fā)育。18歲之后,第二信號系統逐漸占據優(yōu)勢,神經系統的興奮過程和抑制過程逐漸趨于穩(wěn)定。但總體來講,在25歲以前,腦的活動仍然具有興奮性強的特點。青少年時期,由于人生體驗不足,心理發(fā)展水平欠缺,辯證思維、批判思維不發(fā)達,遇事容易偏激,固執(zhí)己見。如果缺乏正確教育指導,就會導致行為上的偏差。尤其是在外界消極因素的作用下,就會在不正當的活動內容方面,表現出強烈的好奇心和冒險性。青少年時期由于腦垂體等激素的分泌,不僅促使個體全身組織的迅速發(fā)育,而且也增強了腦神經系統的興奮性。生理上的變化使青少年個體的情緒不穩(wěn)定、易激怒、好沖動,有些個體由于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而促成激情性犯罪的發(fā)生。激情是一種迅速、強烈、時間短暫的具有爆發(fā)性的情緒狀態(tài),如狂歡、暴怒等。激情通常是由對個體重大的意義的強烈刺激所引起,從而使個體的神經活動過程達到高度興奮的狀態(tài)。當出現重大事件或者對立意向的沖突即主體想象與事實到來的完全相反時,個體最易陷入激情。[5][⑤]激情犯罪正是在誘因作用下,犯罪個體喪失自我控制能力,不能正確認識和評價自己行為的后果,墜入犯罪的深淵而難以自拔。青少年時期生理的迅速發(fā)育與心理水平提高的相對緩慢之間的矛盾是客觀的現實存在,這是個體在人生發(fā)展過程中必須要經歷的,也是不可逾越的一個發(fā)展階段。生理上的發(fā)育使青少年在外表方面更像成年人,而其內心依然是幼稚的、不成熟的。正如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觀察到的情形一樣,青少年心理發(fā)展水平的欠缺,使得個體還不能夠正確地、理性地處理情感上的沖動,緩解焦慮的情緒狀態(tài),客觀的分析人或事。正是由于青少年時期的這樣矛盾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才埋下了個體在將來不能夠很好地、健康發(fā)展的隱患。

 

(2)自我意識的矛盾

 

自我意識是指個體對于自己已經的心理特點和正在發(fā)生進行的全部心理活動的認識,以及自己對外界事物相互作用的認識,是對自己身心狀況的體驗、認知和控制。自我意識就是反省自己的能力,實際上標明每一個人都在以一種獨特的方式來看待自己的世界。自我意識可以代表個體心理特點的總括,也可以影響個體個性心理結構中的個別成分。自我意識的發(fā)展一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生理的自我意識、社會的自我意識和心理的自我意識。自我意識具有社會性、能動性和獨特性。自我意識使個體的活動具有同一性、一致性,自我意識是個體活動的覺察者、調節(jié)者和發(fā)動者,自我意識的介入制約個體的活動程度,自我意識把自身作為個體活動的參照。總之,個體的自我意識產生之后,隨著自我意識的不斷發(fā)展,個體逐漸脫離對成年人的依賴,表現出更大的主動性與獨立性,并強調自我的價值和自我的理想和目標,自我意識會對個體的活動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青少年時期之所以產生自我意識的矛盾,是由于在這個特定時期,青少年個體開始從朝向外界的觀察,轉變?yōu)槌蜃晕矣^察和評析。于是,個體既是觀察者同時又是被觀察者。與此同時,自我意識也就會被分化為兩個處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即作為觀察者,成為”理想自我”,對自己將來成為什么樣人的認識;作為被觀察者,成為”現實自我”,對自己目前所達到的實際發(fā)展水平的認識。”理想自我”處于觀察者的地位,對”現實自我”不斷進行觀察,視其能否符合”理想自我”的要求。[⑥]就一般意義而言,現實自我總是落后于理想自我的,二者的不一致,便會產生自我意識的矛盾,會給個體帶來心理上的紊亂。在這種狀態(tài)下,青少年個體也會和其他個體一樣,試圖把分化了的兩部分統一起來,但是統一的方式是不盡相同的。其一,積極的統一。就是主動的發(fā)展自我意識,按照社會的要求使現實自我不斷完善,接近或者達到理想自我的標準。其二,消極的統一。包括兩種可能性,虛假的統一,即個體采取推諉給客觀原因或原諒自我的辦法解決自我意識的矛盾,獲得心理上的平衡。有嚴重危害性的統一,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像下,形成錯誤的、甚至是反社會的理想自我。在這種情況下個體自我意識的統一,實際上就是個體犯罪人格的濫觴。

 

(3)心理發(fā)展與客觀現實的矛盾

 

青少年的需要結構與客觀現實可能性之間存在著矛盾,青少年時期的需要結構已經有了突出的變化,由于其獨立意向的發(fā)展,渴望親身去體驗社會、感受人生,因此個人的物質需要、追求異性的需要、社會交往的需要都達到了更高的層次,而且也比以往的任何一個發(fā)展階段都更加迫切。這也就是許多學者提出的”需要不能滿足論”,需要得不到滿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內因和動因。青少年犯罪行為的產生有其基本規(guī)律,一般經過需要-動機-選擇-決定-行為-結果這幾個環(huán)節(jié),給犯罪行為的產生帶來可能性;得不到滿足的需要是否一定會轉化為犯罪行為,還要取決于主體的自控能力與社會控制能力。青少年時期囿于客觀現實條件或者受到來自社會各個方面的制約,難于滿足和實現自己的全部需要,使青少年個體產生挫折感,在消極情緒的作用下,極其容易實施偏激的行為。

 

四、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隨著青少年犯罪預防研究的發(fā)展,更多學者傾向于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去界定青少年犯罪預防的概念。青少年犯罪預防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青少年預防僅僅指以有犯罪危險的青少年為研究對象,研究防止和消除在他們周圍可能產生和開始形成的犯罪條件,使他們不走上犯罪的歧途或者從輕微的違法過程中回到健康的道路上來。而廣義的青少年犯罪預防則是指以整個青少年為研究對象,既包括未犯罪的青少年防止他們走上犯罪的道路,或從輕微的違法行為和劣跡的青少年,防止他們走上嚴重的犯罪道路,還包括了已經犯罪的青少年,防止他們繼續(xù)犯罪或者重新犯罪或者犯更加嚴重的罪行。即廣義的青少年犯罪預防則是以所有青少年為對象,包括預防一般青少年犯罪(超前預防)、預防有犯罪傾向的青少年犯罪(臨界預防),以及預防已經犯罪的青少年重新犯罪(再犯罪預防)三個方面的內容。對青少年犯罪預防途徑和措施的觀點著眼于內外因素,即青少年生活空間(如家庭、學校、社會)的改善或者某種手段(如環(huán)境、心理、法律、經濟、道德等)的運用來預防青少年犯罪。[⑦]

 

(1)家庭預防。

 

家庭教育應該成為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事實證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與家庭教育不當有著密切的關系。世界上很多國家把家庭教育作為預防少年犯罪的”中心點”,也是第一道防線。在家庭教育中,凡是家長對孩子的人格和品德教育抓得好、抓得及時的,孩子就能健康成長;反之,孩子就可能出現問題,有的會違紀違法,有的甚至會犯罪。根據曾對青少年犯罪案件進行的分析,發(fā)現大多數是家庭教育出了問題。[⑧]預防青少年犯罪,家庭應當承擔起首要責任,應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夯實婚姻基礎,建立和諧幸福的家庭關系;第二,倡導家庭美德,加強理解和寬容,建立和諧美滿的家庭關系,維持家庭穩(wěn)定;第三,強化家庭教育功能,改進家庭教育方法,提高青少年素質;第四,豐富家庭文化生活,提高家庭文化品位,加強家庭成員間的親和力;第五,保護青少年,防止其受到不良少年的污染。

 

(2)學校預防。

 

學校是專門進行教育未成年人的機構,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優(yōu)勢,學校可以通過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有系統地開展預防犯罪教育工作,來實現預防犯罪教育的目的。第一,改進教育管理模式。學校應從單一行政式管理模式向學校引導下的學生自治式模式轉變,從封閉式校園管理模式向開放式社會化管理模式轉變,更重要的是從剛性管理模式向柔性管理模式轉變。第二,大力貫徹素質教育。學校應從”應試教育”轉為”素質教育”,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同時加強對”差生”的教育轉化工作。第三,著眼于師生互動來預防青少年犯罪。[⑨]師生之間保持溫馨的人際接觸和良性互動,有助于師生進行身深層次的心靈溝通,建立和增進信賴感,營造校園祥和的氣氛。健康和諧和融洽的師生關系對學生心理的健康發(fā)展是必不可少的。良好的人際關系互動有助于改善學生的心理狀況,提高其受挫折承受力。有了健康的心理,學生就能形成自我接納和自我肯定、積極向上的生活態(tài)度,就能形成較強的自我控制能力與他人合作精神,從而擁有健全的社會化人格,從而減少他們違法犯罪的機會。

 

(3)社會預防。

 

社會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基礎,減少或消除社會因素對于青少年犯罪的影響不僅是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一環(huán),而且也是其他防治工作的出發(fā)點和歸宿。第一,加強對重點地區(qū)與重點人群的管理。具體是加強對城鄉(xiāng)結合部地管理;加強網吧、娛樂場所等地方的整頓,消除其誘導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各種因素;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的管理;加強對社會閑散青少年的教育、幫助和管理。第二,加強社區(qū)的文化、管理、矯治建設。在這方面主要是加強社區(qū)的文化建設從而優(yōu)化、凈化青少年成長的環(huán)境,加強社區(qū)的管理力度以及發(fā)揮社區(qū)的矯治功能。第三,建立青少年的權利保障、救濟機制。從社會化角度看,青少年違法犯罪是其在正常的社會化過程中受挫的結果,違法犯罪青少年首先是社會的受害者。建立青少年的權力保障、救濟機制,就是直接從青少年群體的權利的維護和救濟方面防止其由于社會的原因侵犯而導致其違法犯罪,也可以說是彌補防治控制體系結構化功能不足的靈便的救助機制。

 

(4)法律預防。

 

法制教育的薄弱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應當加強和改善法制教育以發(fā)揮預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第一,要樹立正確地法制教育指導思想,把法制課從”思想政治”課中獨立出來,充分發(fā)揮學校主陣地作用。第二,要充分發(fā)揮學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主陣地作用,必須進一步將學校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必須進一步規(guī)范學校法制教育教材內容、規(guī)范法制教育形式,法制教育不等于政策教育。加強法制教育不僅要做到將法制教育課列入教學計劃,而且還有利用課余時間,對學生進行多種形式的教育,鞏固和提高課內所學知識內容。[⑩]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應注意法制教育的生動活潑性

 

青少年的特殊時期決定了我們對青少年違法犯罪應以教育、感化為主,有關青少年犯罪預防的研究正在逐步走向多元化,這種多元化的趨勢體現了我國青少年犯罪預防研究的發(fā)展,但如何改善青少年犯罪預防理論研究的應用價值,是今后青少年犯罪研究中所應繼續(xù)努力地方向。

 

 

【參考文獻】

 

[1] 魏健馨  張學林《犯罪心理學》 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3年2月

[2] 姚建龍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綜述》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9年8月

[3] 仲義安  《教育要成為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墻”》  甘肅教育  2011年第5期

[4] 李波 《青少年犯罪心態(tài)探析及預防對策》  齊齊哈爾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7年第4期

[5] 陳翠梅 《淺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及成因》  科技信息(科學教研)  2010年第30期

[6] 范振國《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分析》  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11年第5期

[7] 姚建龍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綜述》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9年8月

[8] 郭文玲 《淺析青少年違法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  中國市場  2011年第1、2期

[9] 張玲玲 《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 科教文匯(中旬刊)  2007年第8期

[10] 時蓉華 《社會心理學》上海 華東師范東西出版社  2000年

[11] 李玫瑾 《犯罪心理學》北京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9年

[12] 吳宗憲 《西方犯罪學史》  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8年

 

 

 

 



[①] 魏健馨  張學林 《犯罪心理學》 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3年2月  第38頁

[②]  姚建龍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綜述》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9年8月第10頁

[③] 魏健馨  張學林 《犯罪心理學》 南開大學出版社  2003年2月38頁

[④] 李波《青少年犯罪心態(tài)探析》齊齊哈爾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年第4期11頁

[⑤]  陳翠梅《淺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及成因》科技信息(科學教研) 2010年第30期16頁

 [⑥] 范振國 《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分析》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11年第5期42頁

[⑦]  姚建龍《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綜述》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9年8月22頁

[⑧] 郭文玲 《淺析青少年違法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 中國市場 2011年第2期13頁

[⑨] 仲義安《教育要成為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墻”》 甘肅教育  2011年第5期36頁[⑩] 張玲玲 《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 科教文匯(中旬刊) 2007年第8期第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