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生重工有限公司系船舶制造企業。該公司于200997日與保險公司簽訂一份船舶建造保險單。約定永生重工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海上油田守護船舶建造險,期限自200998日零時起至2010123124時止;保險責任范圍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船舶的下列損失、責任和費用,負責賠償:保險船舶在船廠建造、試航和交船過程中,包括建造該船所需的在保險價值內的一切材料、機械和設備有船廠范圍內裝卸、運輸、保管、安裝以及船舶下水、進出塢、停靠碼頭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1.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2.工人、技術人員、船長、船員及引水人員的疏忽過失和缺乏經驗;3.船殼和設備機件的潛在缺陷……合同簽訂后,永生重工公司支付了保險費。

 

2009928日,永生重工公司與勝利船舶制造公司簽訂一份制造加工合同,約定由勝利船舶制造公司向永生重工公司總承包的該船舶甲板下管線外場安裝工作;同時合同還明確約定勝利船舶制造公司的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永生重工公司現場管理人員的安排指揮。合同簽訂后,勝利船舶制造公司依照合同派員進駐永生重工有限公司工地進行施工。

 

20101213日下午3時左右,勝利船舶制造公司依照永生重工有限公司的要求,指派職工劉某、王某對船舶配電間二氧化碳管道進行焊接修改工作,結束后兩人離開作業現場,6時左右,其他工人發現紙箱及S13屏在燃燒,立即用滅火器進行施求,將火撲滅。當日,永生重工有限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次日保險公司及公估人員到現場進行查勘。2011216日,公估人火災受損案保險公估最終報告,公估結論為:1.本次事故發生在20101213日,在保險有效期內。火災屬于船舶建造險責任范圍;2.本次事故核定保險財產損失金額RMB381100元,考虛殘值、免賠額等情況,保險公司理算金額RMB280000元。同時,該報告認為外包公司員工劉某、王某對所保船舶配電間管道進行修改工作,切割前未移開紙箱也未對紙箱進行安全防護,結束后也未檢查,操作工的疏忽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發生,因此勝利船舶制造公司應對本次火災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被保險人對事故損失應向其索賠,如其不予賠付,應先履行相關手續,保險人按保險合同賠付后可向責任方進行責任追償。2011331日,永生重工有限公司簽署一份保險權益轉讓書給保險公司,同意在賠款金額范圍內將代位求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同年5月,保險公司支付給永生重工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280000元。201110月,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勝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賠償其損失280000元。

 

 

對于本案的處理,形成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永生重工有限公司與被告系不同的法人,被告不屬于永生重工有限公司的組成人員。因此,被告不適用《保險法》第六十二條免除賠償的情形,原告有權向其主張代位求償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對被告不享有代位求償權,其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保險的代位求償權是指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依法定或約定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權利。設立該制度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險人利用保險這一聚眾人之財分散個人風險的行為而獲得超額利潤,在有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為了實現保險的這一損失填補原則又要避免第三人無任何理由不承擔責任。因此,該制度的設立,一方面維護了損害賠償制度;另一方面也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超額利潤的情形發生。由于第三人是保險代位權行使的相對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但如果相對人是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的情況下,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的后果是保險人一手給付后,又用另一手拿回。這對被保險人而言,根本未從保險中來分散自己的風險。這對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護是不利的,對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也是一道阻礙。因此,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主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就本案而言,被告與永生重工有限公司簽訂了制造加工合同,成為保險標的物的實際施工人之一。這種承包方式是船舶建造等重工領域內通常的作法,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在日常施工過程中,被告的日常工作不僅受到被保險人的安排,具體施工人員也接受被保險人的管理、監督和指揮。因此,被告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無論是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都存在利益關系的一致性。因此,由于被告是基于建造保險標的物而與被保險人建立制造加工的法律關系,且在施工過程中接受被保險人的管理,屬于與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物具有緊密聯系的第三人,應當界定為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原告依法不能向其主張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