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312日,原告楊某在被告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貨車主車投保交強險,為自有的掛車投保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10萬元。201342515時許,原告雇傭的司機駕駛上述主、掛車倒車時,撞到周某所有的房屋,致使其七間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經對事故現場勘察確認財產損失狀況,并由工程造價部門進行受損房屋拆除及新建預算,工程造價為10萬余元。201357日,當地公安機關主持調解,原告的司機與周某達成協議,約定肇事方賠償周某房屋損失費共計8萬元。次日,原告向周某轉賬支付賠償款8萬元。后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遂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主車交強險財產分項下賠償2000元,但根據商業三者險條款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發生保險事故時,對主、掛車所負保險賠償責任以主車責任限額為限,因主車未投保商業三者險,所以保險公司對掛車的商業三者險不予賠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保險公司應當在主車交強險財產分項下先行賠償及商業三者險賠償以主車責任限額為限的保險條款不予采納,合議庭的意見一致,在確定保險公司對掛車商業三者險的具體賠償責任上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掛車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合同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掛車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沒有加重其保險責任。所以,主掛車連接使用發生交通事故,即使主車沒有投保商業三者險,僅有掛車投保的,該保險公司仍應在掛車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當掛車由主車牽引發生保險事故時,主、掛車保險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修改的交強險條例規定,掛車保險公司只應對掛車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本案主、掛車之間責任比例劃分不能確定,可視為主、掛車負同等責任,所以保險公司只賠償交強險財產分項賠償后下剩部分的一半。

 

通常所說的掛車是相對于主車(即牽引車)而言的,主車指本身具備動力驅動裝置能夠牽引掛車運行的車頭,后面沒有牽引驅動能力的車叫掛車。我國法律和國家標準均將掛車納入機動車范疇加以管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主要涉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和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簡稱“商業三者險”)。前者是國家強制性的,其投保、理賠及賠償項目和數額都是確定的,后者是投保人為獲得更大的賠償風險能力而自愿投保的商業保險,其賠付責任是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責任限額內,對超過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

 

根據國務院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修改決定,自201331日起,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保險行業協會38日印發《掛車免投保交強險實務處理規程》 ,明確了掛車不再投保交強險后,主掛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交強險的理賠實務處理問題。但主掛車連接使用發生交通事故,超出主車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的賠償,如何使用主、掛車的第三者責任險?對于不同的承保組合,如何確定理賠方案,保險協會及各保險公司尚未見有明確意見出臺。

 

200910月新《保險法》施行,各保險公司自行制定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繼續沿用了中保協條款有關主掛車責任限額的規定,即:“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正是這一條款約定,在實踐操作中飽受詬病,并屢屢訴諸法庭。

 

多數人認為,“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造成保險單所載明的掛車保險金額只是一紙空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相悖,更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時足額的賠償。司法實踐中,對于保險公司以該條款約定抗辯的,通常以其系保險公司自行制定提供的格式條款,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進而判定保險公司在主車、掛車兩份商業險保險責任限額之和的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上述約定主、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主、掛車共同承擔責任,是解決掛車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數額確定問題,對于商業三者險的賠償,主掛車保險公司按責任限額比例賠付,這無疑是合理的,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責任限額為限”,被理解為限制投保人獲得掛車商業三者險賠償的權利,這是沒有明晰此規定暗含的前提條件,即:主、掛車均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連接使用。因為,主掛車連接使用時危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分別投保商業險,分別確定本車的保險責任限額,對主車增加的發生事故的危險通過主、掛車保險人分攤保險賠償責任來抵銷。即便上述約定內容在被保險人理賠時看來不公平不合理,但商業三者險的自愿、自由性決定其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數額大小、責任減輕免除等均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具體的保險合同約定,而主掛車連接使用發生事故如何理賠、賠付多少,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嚴格審查。即使保險公司以格式條款將主、掛車視為一體及發生事故以主車的保險限額為限的內容納入保險合同,如其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或者雙方以非格式條款進行上述約定的,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該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再者,主掛車并非必然連接使用,投保人分別投保,也保障在兩車分離使用時若發生交通事故,能夠以各自的商業三者險獲得足額賠付。掛車單獨使用發生事故,也能得到掛車商業險全額理賠。那么投保人可以選擇性給主掛車投保商業三者險,或者兩車都不投保,或者只給其一車投保,不能簡單根據兩車投保、獲得一車理賠的不合理否定前述條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