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199710月新刑法實施以來,刑事案件財產刑執行情況并不理想,判決適用的多,執行到位的少,以致造成財產刑的空判。某法院經過調查和實踐,在執行財產刑過程中,變被動為主動,主動控制被告人的財產,財產刑執行到位率從30%提升到70%,實現了大的跨越。

 

一、以往刑事財產刑到位率過低

 

199710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實施已十年有余,隨著刑事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刑事司法解釋的不斷完善,實踐中發現財產刑的適用和執行不足已愈來愈突顯出來。至今為止,刑法共有條文465條(包括刑法修訂后的452條、六次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13條,其中刑法修正案六就增加了8條新的罪名),涉及罪名430余個,其中有財產刑的罪名有185個,還不包括單位犯罪及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被沒收財產的罪名等。

 

此前,《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將改革和完善財產刑的執行程序和機制作為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然而,實證分析表明,由于種種原因,自1997年刑法實施以來,刑事案件財產刑執行狀況并不理想,不僅影響到財產刑應有功能的發揮,而且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在以往已執行的適用財產刑案件中,執行方式比較單一,并且有效的辦法不多。這一種執行方式主要表現為三種不同類型:

 

第一,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主動繳納。特別是被告人或其家屬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判決宣告前自行繳納或通過做工作后繳納,即庭前預繳,此乃財產刑案件最主要的一種執行方式。

 

第二,直接執行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依職權查封、扣押、凍結的經審理查明屬于被告人的合法財產部分。

 

第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前繳納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宣判后直接沖抵罰金或作為財產沒收上交國庫。

 

實踐中判決生效后被告人主動繳納或由法院強制執行完畢的案件僅占已執行案件的極小部分。執行方式單一的問題在于,財產刑庭前預繳目前尚缺乏統一規范,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個別法院出于利益本位思想,存在"以罰代刑"現象,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

 

就財產刑適用率而言,據統計分析,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適用財產刑案件的比例較高。江蘇省平均每年審理的一審生效財產刑適用案件,占當年刑事案件總數的比例平均為60%左右。(二)從財產刑執結率來看,形勢則不容樂觀。財產刑執結率低,這又分兩個方面,一是財產刑案件執結率低,已執行財產刑案件數和判處財產刑案件總數的比例,即案件執結率最高的地區為48.2%,平均執結率為42.1%,有一半以上的財產刑案件未能執行。二是財產刑的實際到位率更低,實際執行的財產刑數額與判決財產刑總額的比例最低的地區比例僅為9.8%,最高的地區也不過為52.2%,地區年度平均執結率僅為24.6%,換言之,有超過3/4的判罰財產屬于空判,未能得到有效地執行。

 

二、財產刑空判的弊端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刑事訴訟法第地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條對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執行也作了類似的規定。然而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存在不少弊端,主要表現在:

 

(一)財產刑判決生效后,實為一判了之。某法院在1998年至2001年省法院組織的1998年至2001年度案件的再追繳再執行過程中,移送執行的財產刑總額近600萬元,但再追繳再執行實際執行到位率不足20萬元。2006年度移送再追繳再執行的總額也達到400余萬元,但實際執行到位的不足5萬元。在審理期間執行到位之后移送再追繳再執行的幾乎成為不可能,實為一判了之。

 

(二)社會效果差。主要表現在當事人的心態上,認為財產刑交了白交,并且有辛苦我一個,幸福一家人的"認罪而不悔罪"的心態。譬如,某法院在處理一件職務侵占案件中就體現出了被告人一個心態,被告人犯罪總額達到50萬元,沒有退一分錢贓款,當然更不可能主動繳納財產刑,被告人自己也算了一筆帳,認為自己年紀已近退休了,如果將50萬元退出,還要繳納近15萬元的沒收財產,就當自己能夠再活20年計算,其每年也不再可能賺到3萬余元錢了,有這筆錢還不如在出獄后好好改善一下生活。其他被告人也就象得了瘟疫被傳染了一樣,都不再自愿退贓和繳納財產刑。導致社會效果極差。

 

(三)刑罰的價值功能得不到體現。在適用財產刑的罪名中,幾乎都涉及到因被告人為了經濟利益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因而,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財產刑應當與人身刑一樣,應當得到有效地執行。事實上大多數人身刑雖然執行完畢,財產刑仍然一分也未得到執行。重人身刑而輕財產刑的傾向依然存在,體現不出財產刑的懲罰和教育功能。

 

(四)影響了法院生效文書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不到有效地執行,從一個層面上說明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同樣體現出了判與不判一個樣,"不判財產刑反到不影響法院裁判文書的既判力和執行力"的審判思想也影響了裁判者,這對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影響更大,后果也更嚴重。

 

三、摸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財產刑執行方法

 

(一)爭議。財產刑執行不到位造成空判比例高,導致審判人員在適用法律上存在虛無主義思想,認為在財產刑空判日益增多的情況下,適用了財產刑也執行不了,不如不判或者是象征性的判一點兒了事,對財產刑的適用喪失信心,人為地"改變或創設"法律內涵。有失法官作為法律人的精髓,法律適用遭到嘲諷,有損法律的權威。

 

(二)統一思想,形成共識。某法院通過深入細致地調查研究,分析原因,挖掘可行之方法,對癥下藥,開拓創新,認為適用財產刑是法律之規定,應當執行,與人身自由刑并重,不可偏廢,這樣才能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以某法院近三年的統計為證,2005年度適用財產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為56.16%;全年判決財產刑到位率為39.1%2006年度適用財產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為58.87%;全年判決財產刑到位率為31.70%2007年度適用財產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比率為53. 5%;全年判決財產刑到位率為70.87%。通過比較,近三年適用財產刑案件占全年收案的平均比率為55%左右,但是全年判決財產刑到位率卻有了大幅度地提升,這主要得益于某法院采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財產刑執行的方法。某法院為了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公平,避免出現"以罰代刑"的現象,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增強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執行力的公信度,在說服被告人及其家屬主動繳納財產刑的基礎之上,更主要地是對被告人的財產進行控制,以保證在打擊、懲罰犯罪地同時,意識到刑罰的教育功能,更意識到財產刑相對于自由刑的優勢所在,確保法院裁判得到有效地執行。

 

(三)法律依據和具體方法。某法院在財產刑法律適用觀念上破除了形而上學在實踐中的突出表現之一教條主義,判處財產刑不單純根據犯罪情節而不考慮犯罪分子的個體差異和具體執行能力,從而使財產刑空判率降低。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一、第二條分別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某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一方面受理后查清被告人的財產狀況或收入狀況的證據,另一方面也主動去考慮財產刑判決的執行可能,判決中的財產刑的判罰對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也作一定地考慮,并結合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酌定從輕處罰量刑要素進行綜合評判。這樣就減少了罰金數額與可供執行的財產之間的矛盾。為此某法院制定了《關于適用和執行財產刑的規定(試行)》,全文分為財產刑適用的一般規定、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被告單位)財產調查、財產刑的執行三部分,共二十二條,首先規定了主動接受財產刑是影響量刑較為重要的要素和處財產刑的幅度,明確對罰金有犯罪數額比例及幅度規定的,在幅度范圍內進行判處。對罰金沒有幅度范圍的,依照下列規定進行判處:(一)經過對被告人審前調查,宜判處緩刑的,以犯罪數額的兩倍處罰金。(二)不宜判處緩刑的,以犯罪數額的一倍處罰金。(三)對單處罰金的,以犯罪數額的兩倍處罰金;沒有犯罪數額或犯罪數額較少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金。(四)對實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現已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一的,以犯罪數額的80%至一倍處罰金。(五)對實施刑法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以5000/人次為標準計量罰金刑。(六)對實施刑法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金刑。(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按本條規定減半處罰金刑,但不得少于500元。(八)其他應當判處罰金的,參照上述有關類似條款進行處罰。同時規定"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從重、加重處罰情節的,在前款計量罰金的幅度范圍內依情節進行確定。必要時可提請審判委員會最后決定。"對判處沒收財產刑,應當是被告人在判決確定時現實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被告人可以以貨幣的形式折算繳納。沒收財產刑比照罰金刑第(一)、(二)項規定減半處沒收財產刑;比照罰金刑第(五)、(六)、(七)項規定處沒收財產刑。其次細化了對被告人財產的調查與控制的內容:(1)執行前的準備和對被執行財產狀況的調查,首先是由被告人自己申報現有財產情況,由法庭對其申報的財產情況進行核查。對不如實申報的,某法院正在對是否參照新的《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處置進行可行性探索;(2)在查明財產的基礎上,對財產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3)對案外人對被控制的財產提出異議的處理;(4)判決生效后移送執行的規定。2007年度,某法院適用財產刑實行財產控制以來,共對12起案件采取了庭前財產控制措施,發出財產申報表 210份,財產調查令14份, 使價值239萬元的財產在庭前得到有效控制。同時,確認并規范庭前預交罰金和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的行為。以可控制的財產來促進財產刑的庭前預繳。

 

四、"吃進去的,吐出來!"

 

某法院近三年來的統計表明,新的舉措,帶來新的氣象,換來新的效果:

 

(一)法院裁判執行力提升,社會效果好。財產刑的到位率由過去的30%提升到70%,極大地提高了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力,一是在對財產刑適用的同時,對被告人贓款、贓物的追繳也更加地有效,得到老百姓的稱贊。老百姓有一口頭語"吃進去的,要吐出來"得到了很形象的體現,而且被告人也得到了應有懲罰,提升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否則"吃進去的,不吐出來",又會造成新的裁判不公。二是得到了紀檢、監察部門的歡迎。紀檢、監察部門對職務犯罪案件查處之后,并沒有將其犯罪所得利益進行罰沒,社會危害性并沒有得到減輕和彌補,仍然會導致出現"一人辛苦,全家幸福"的有悖社會良知的不正常現象的發生。

 

(二)被告人及其家屬態度轉化。財產刑適用一個普遍特點就是在原先沒有采取對被告人財產控制之前,對其本人及其家屬說服教育進行預繳的同時,往往存在僥幸心理,交與不交一個樣。某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的同時,轉變司法理念,雖然被告人坦白態度好,但是拒不退贓,也不積極履行財產刑,認定被告人認罪而不悔罪,不能夠得到較寬的處罰。某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充分考慮這一量刑情節,對被告人作出了恰如其分的判決。從2007年某法院處理的職務侵占案件中,可以看出主動接受財產刑及退出贓款這一量刑情節對最后處刑的影響。被告人常某某單獨或參與作案9起,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計人民幣1674016.2元,實得人民幣435000元;被告人施某某參與作案7起,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計人民幣1572016.2元,實得人民幣369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參與作案5起,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計人民幣1533016.2元,實得人民幣367016.2元;被告人楊某某參與作案4起,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計人民幣1461016.2元,實得人民幣330000元。對退贓積極又主動接受財產刑,同時具有自首、立功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楊某某處了三年有期徒刑,對拒不退贓又不主動履行財產刑的被告人徐某某、常某某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二年,對案發時就積極退贓起到帶頭退贓作用、但沒有履行財產刑的被告人施某某判處了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在一審宣判前,為了保證財產刑的有效執行,對被告人的房產進行了有效控制,在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常某某及其家屬發現拒不退贓和不積極履行財產刑占不到便宜之后,便上訴,強烈要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判處。被告人常某某在退出全部40余萬元贓款,又主動履行了近15萬元的沒收財產刑后,從二審法院將一審判處的有期徒刑十二年改判為有期徒刑九年。其在一審是認罪而不悔罪,到二審時也沒有得到象另一被告人施某某在一審積極退贓所判處的刑期。因為如果被告人不預繳財產刑,在量刑時考慮到因沒有預繳財產刑而不能酌情從輕,同時在裁判文書生效后,對其財產也要進行處置財產刑照樣能執行到位,被告人及其家屬所存有的僥幸心理被擊碎。

 

五、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實踐表明,庭前預交罰金和控制可供執行的財產對于保證財產刑的執行,提高判處財產刑案件的財產刑到位率,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在肯定其價值的同時,必須對其進行了合理限制:

 

(一)不能對被告人及其家屬作出許諾,以免使上述行為性質異化為討價還價式的不正當交易行為,難免有"以錢贖刑"之嫌。庭前許諾的另外一個弊端還在于一旦開庭過程中案情有變,將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動。

 

(二)被告人必須具有財產刑的適罰性。對適用財產刑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對有財產刑規定,但是僅是選擇性適用財產刑的,根據犯罪情節及其社會危害程度,不能為了適用財產刑而適用,如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單處罰金,不是并處罰金;再如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根據刑罰個別化原則,如果對被告人只有適用自由刑才能發揮刑罰的預防功能,如主觀惡性較深、具有犯罪前科等,對于刑法規定可單處罰金刑的犯罪,不能單處罰金,而必須適用人身刑。如劉某某妨害公務一案,2006121321時許,市公安局民警常某某等人依法對市某浴室進行檢查,當場抓獲數名涉嫌賣淫嫖娼人員,并扣押該浴室營業帳本一冊。被告人某某等人以索要營業帳本結賬為由,欲從警車內搶奪營業帳本,并強行阻止載有違法嫌疑人員的警車離開,被公安民警制止。后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又以到場執法民警使用無牌照車輛為由,強行阻止該車帶走違法人員,致已抓獲的涉嫌嫖娼人員徐某某乘亂逃脫。其間,被告人劉某某阻止在場民警攝像,并與在場民警拉扯,在拉扯中被告人劉某某乘隙打民警耳光。雖然被告人及其家屬事后積極賠償有關損失,但其暴力妨害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并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后果和惡劣影響,雖然該罪名法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并且被告人及其家屬也表示愿意繳納罰金,但鑒于本案單處罰金不足以教育被告人和禁示他人,法院對其判處了有期徒刑八個月。

 

(三)對主刑從寬處理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圍內。有的犯罪,根據犯罪的情節分為幾個量刑幅度,不能因為被告人預繳的罰金就無原則的進行減輕處罰,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才能在法定刑以下進行判處,否則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四)應依法判處罰金數額,多退少補,不能交多少判多少。因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會出現這樣那樣的量刑情節,結合量刑情節可對罰金的數額進行增加和降低,而不能預繳的全部判罰,沒繳足的不再涉及,否則有先定后審之嫌。

 

(五)預交罰金的數額不能超過可能判處罰金數額的最高限額。如被告人被指控盜竊2000元人民幣,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其判處罰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盜竊數額的2倍即4000元,因此其預交罰金的數額也應以4000元為限。對提供的可供執行的財產進行評估。

 

(六)對預交罰金的被告人體現從寬政策,在裁判文書中進行表述,如積極或主動接受財產刑的,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甚至于對積極預繳財產刑或積極退贓的有時在量刑時也可能比沒有退贓和沒有預繳財產刑但又有法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相對較輕,因為被告人認罪而不悔罪,被告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并沒有得到減輕或修復,因而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而增強法律文書的公信力。

 

六、對財產刑適用的立法建議

 

(一)在財產刑的適用和執行過程中,刑事訴訟法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財產控制進行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但沒有對財產刑所要追繳和執行可"進行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的規定,因而在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時應當規定財產刑執行時可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等措施;

 

(二)執行財產刑過程中,如何進行財產調查、控制進行跟蹤管理,是否需要進行上報或審批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三)在判決生效后,積極履行財產刑或退贓的,如何在減刑、假釋時進行規范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內部的財產刑執行部門和減刑、假釋的決定部門之間,法院和監獄機關應當加強溝通,謀求共識,罪犯在服刑期間能夠積極主動履行財產刑執行義務,或者主動提供財產線索,或者其親友主動代為執行的,可視為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現,作為減刑、假釋的條件之一綜合考慮,法院可向監獄管理部門提出減刑、假釋的司法建議。對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其有財產而拒不履行財產刑執行義務,或者隱瞞、轉移、抗拒執行,可視為無悔罪表現;緩刑考驗期間的犯罪分子,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對其撤銷緩刑;

 

(四)完善罰金刑減免工作機制。刑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對符合法定情形的罰金刑可以減免,但具體的操作規范付之闋如。建議對財產刑的減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具體規范:(1)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作出刑事裁定;(2)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申請減免罰金數額的書面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3)人民法院對減免罰金數額的申請,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減免條件或者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的,可以口頭裁定不予準許,但應記錄在案;

 

(五)注重配套執法,保障執行效果。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14"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規定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財產刑的,依照刑法第277"妨害公務罪"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