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出國勞務、出國留學已成為普遍現象,有時中國公民人在國外,但由于國內民事法律關系而引起的訴訟仍然發生,近年來此類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又以離婚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居多,筆者試就此類案件審理中的幾個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

 

一、涉及在國外中國公民的民事訴訟不全是涉外民事訴訟

 

一個民事法律關系,作為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或者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在國外,或者當事人爭議的財產在國外,只要具備前述任一要素,即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因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形成涉外民事訴訟。

 

從形成要件分析,只要中國公民之間是因為在國內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引發的訴訟,雖然中國公民或因僑居、或因工作、或因學習而身在國外,但仍然是國內普通民事訴訟,應當完全適用我國的程序法和實體法規定。

 

二、中國公民當事人在國外簽署的法律文件應當經過認證

 

當事人在國外因各種原因不能回國親自參加訴訟,原、被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寄交起訴狀、答辯狀,也可委托在國內的其他中國公民代為遞交起訴狀、答辯狀,在國外簽署的起訴狀、答辯狀、授權委托書和書面意見、申請等訴訟資料必須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同時,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確實無法回國親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還必須委托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為代理人參加訴訟。

 

上述意見的提出,筆者認為一方面是由于一國的國內訴訟應當止于國界,在國外作出的行為只有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對國內訴訟產生效力,另一方面法官對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應當綜合評價作出真偽的判斷,然而在當前條件下對當事人在國外作出的訴訟行為的真偽法官是難以判斷的,必須要輔以一定的認證程序。對此,有兩方面的法律依據,一是《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對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寄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進行認證有專項規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國外居住未加入外國籍的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應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審理的函”規定,此種案件不作為涉外案件審理,但有關程序應參加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執行。

 

三、向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應當規范

 

筆者認為,送達是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國內有住所,且離開國內未超過一年的,可以依照普通民事訴訟規定的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送達;如果當事人在國內已無住所或者離開國內已超過一年的,應當參照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執行,即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或者委托中國駐受送送達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或者在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的情形下進行郵寄送達,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時進行公告送達。

 

四、現代網絡技術在此類民事案件審理中的作用

 

現代網絡技術的突飛猛進,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E-mail實現了瞬時信息交流,QQTMMSN等網絡平臺提供了即時互動交流的技術支持,拓寬了法院在審理涉在國外中國公民的民事案件時的思路,有時與當事人在線即時交流能發揮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法官在辦案中已實際運用了這些平臺并有效促成了當事人調解,但筆者認為對此應當持慎重的態度,現代網絡技術在訴訟中只能發揮輔助作用,理由:一是國際網絡平臺交流還不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案件審理的方式;二是受網絡安全的限制,視頻交流窗口極易被覆蓋,交流內容極易泄露;三是中國公民在國外作出的訴訟行為并不必然產生國內訴訟的效力,因此筆者認為涉及在國外中國公民的民事訴訟中,網絡技術的作用應當限于對在國外當事人進行程序法上的說明和指導,而不能實施具體的訴訟行為或實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