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王某的兒子即將參加高考。王某的兒子成績不理想,王某找到曾是戰友張某,問其某大學是否能找到熟人,通通關系,讓其兒子到揚州某大學上學。張某答應幫助想想辦法。張某與在某大學工作的親戚李某談及此事,李某答應幫王某的兒子上某大學。被告張某將此消息告訴了原告王某。王某將15000元人民幣和國緣酒4箱(12瓶)、茶葉2盒、五糧液酒2瓶、軟中華煙2條送到被告張某處,由被告張某將其中的15000元買禮品給李某。另王某送國緣酒4箱(12瓶)、茶葉2盒、五糧液酒2瓶、軟中華煙2條給張某作為“辛苦費”。后因原告王某之子只考了181分(其高考分數未達到該學院的錄取最低分數線),入學的事沒有辦成,但只弄到一張某大學成人學院錄取通知書給原告王某。原告王某說成人學院根本不需要找人,只要有高中畢業證書的人都可以上,而且不要入學考試。原告王某要求張某倆返還15000元和作為“辛苦費”的禮品。張某說錢已請客送禮用掉了,其他作為 “辛苦費”的禮品可適當返還。原告王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返還15000元和國緣酒4箱(12瓶)、茶葉2盒、五糧液酒2瓶、軟中華煙2條。

 

本案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協議,被告張某、當庭給付原告王某10000元、2000元;被告張某當庭返還原告王某國緣酒2箱(12瓶)、茶葉2盒、五糧液酒2瓶、軟中華煙2條(已當庭給付);雙方以此了結該糾紛。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對本案應如何處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出現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才受法律保護。原告王某委托被告張某為自己的兒子入學疏通關系,謀取的非法利益。為辦理此事,原告王某向被告張某、支付15000元和禮品,可以認定,原告王某系想通過不正當手段達到為自己兒子上某大學的目的。另雙方也未約定,事辦不成不成要如數退款、退物。因此,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的行為并非合法行為。雙方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受法律的保護。故原告王某以事沒辦成而要求被告張某還款、還物的請求,不予支持。本案應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隨著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人們不再可能對每一件事情都得親自為之。原告王某,委托被告張某為兒子上大學入學疏通關系,打聽信息,他們之間產生了委托代理的法律關系。我國《合同法》第398條的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用其利息”。在有償代理的情況下,如果受托人未能按照委托合同履行其義務的,則構成對委托合同的違反,其需要承擔賠償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張某承諾其可找他人幫忙為原告王某兒子辦理就讀某大學入學手續,收取了費用,雙方之間實際已經形成一種口頭委托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口頭委托合同的內容直接違反了我國法律有關高等教育入學實行考試制度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屬于無效的委托合同。對于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也就是說,在委托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處理由此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財產法律后果時可以采用賠償損失、返還財產和收繳財產三種方式。其中,收繳財產實際上是一種制裁手段,適用這一方法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被收繳財產的當事人主觀上有惡意;二是該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雙方的委托合同沒有明顯侵犯到國家、社會或第三人的具體合法權益,原告王某要被告張某、李某為其兒子入學疏通關系,打聽信息。原告王某的兒子能上則好,不能上也只有作罷。既然該委托行為是無效的,那么就只能采取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的處理方式。因此,被告張某、李某未能將事辦成的情況下,故被告張某、李某應還款、還物給原告王某。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賈亞兵

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