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系在某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工作。20115月,魏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金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致魏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金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魏某的傷情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限經鑒定為180日。魏某訴至法院要求金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241256元,其中誤工費按事故發生前3個月平均收入標準共計主張14萬余元。審理過程中,被告金某提供了魏某在誤工期間的個人完稅證明,證實魏某在誤工期間收入沒有減少,因此對魏某的誤工費不予認可。魏某認為其誤工期間雖然收入沒有減少,但由于保險行業收入的特殊性,使其誤工期滿后的收入減少,請求法院支持其誤工損失。

 

本案爭議焦點為:是否應支持魏某的誤工損失?

 

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告提供的完稅憑證能證明魏某在誤工期間仍有工資收入,且該收入相比其受傷前的收入并沒有減少,因此,不應認定魏某在誤工期間產生了誤工損失。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魏某存在誤工損失。魏某的職業是從事保險銷售,由于該行業從業人員的收入具有其特殊性,其當月的收入并不一定是其當月工作成果的反映,而可能是由上個月或者更早時間段的工作成果在當月的反映。雖然魏某在誤工期間沒有誤工損失,但其收入減少在其誤工期滿后體現了出來,因此,應當支持魏某的誤工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傷不能正常工作,遭受收入減少而得到的相應賠償費用。侵權責任糾紛中,誤工費是一項重要的賠償項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司法實踐中一般以受害人在誤工期間是否存在收入減少的事實認定是否支持誤工損失。但是,對于某些特殊行業無固定收入的從業人員而言,由于行業收入分配的特殊性,其誤工期間收入的減少不在誤工期間反映,而體現在誤工期滿后的一段時間內。如何認定此類受害人是否存在誤工損失,不僅應局限于考慮受害人在誤工期間是否有收入減少的情況,應綜合考慮其收入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存在誤工且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而不應僅強調該損失是否發生在誤工期間內。本案中,雖有個人完稅證明證實魏某在誤工期滿間仍有收入,但其因本起事故受傷且造成誤工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魏某誤工期間的收入并不能真實反映其因誤工而產生的損失,且魏某的個人完稅證明顯示,其誤工期滿后收入明顯減少,故魏某的誤工損失應予支持。筆者認為,鑒于魏某收入不固定,且其未提供關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證明,因此,可以按照江蘇省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其誤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