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有的當事人在利益驅動下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濫用訴權,采取虛構訴訟主體、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錯誤裁判獲取非法利益,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浪費了司法資源,擾亂了訴訟秩序。本文結合虛假訴訟在審判實踐中的基本情況,反思其成因之廣,剖析其辨識之難,探究其多元化的規制路徑,以期促進審判實踐對虛假訴訟的防范與規制。

 

【關鍵詞】 虛假訴訟  成因  辨識  規制

 

 

一、異化和悖離:虛假訴訟現狀之概述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近年來,在利益驅動下,有的當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漏洞,試圖通過人民法院"合法"的裁判獲取非法利益的虛假訴訟呈現出多發甚至蔓延態勢。

 

所謂虛假訴訟,主要是指當事人通過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和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或執行決定,以此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審判實踐中,虛假訴訟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

 

1)案件類型的集中性。民事訴訟案件類型繁多,但從虛假訴訟涉及的案件來看,基本以財產類案件為主,其中以民間借貸、房屋權屬、離婚財產分割及涉資不抵債企業的財產糾紛最為常見。當事人往往希望借此類案件的起訴獲得法院對財產權利的確認或變更,繼而達到自己轉移財產或規避法律責任的目的。

 

2)訴訟表象的合法性。虛假訴訟與正常民事訴訟相比,不論其產生條件、訴訟構造、基本內容還是裁判結果,都具有表象的一致性,即虛假訴訟具有表象的合法性。

 

3)當事人關系的特殊性。虛假訴訟的當事人要完成整個訴訟過程,其證據的形成、訴訟的進程都需要相互之間的配合來完成,從當事人的情況看,虛假訴訟多發于關系較密切的當事人之間,雙方或親屬關系,或朋友、同事關系,或存在利益相關情況。 

 

4)案件處理的短期性。虛假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因已事先合謀串通,實質亦不存在矛盾對立的情況,故法院在此情況下很容易促成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故虛假訴訟案件往往在很短時間內就可結案。

 

5)虛假手段的隱蔽多樣性。從行為方式來看,虛假訴訟的當事人采取的手段包括虛構訴訟主體、捏造案件事實、偽造證據、隱瞞真相等多種手段,且虛假訴訟中當事人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誘導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手段大多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民事虛假訴訟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以法律賦予的權利為外衣來實現其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但嚴重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破壞了訴訟的應有秩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損害了司法權威。民事訴訟權利的異化和濫用,悖離了民事訴訟救濟合法權益的初衷,將法庭淪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獲取非法利益的場所,極大地破壞了司法應有的公信力。當前,虛假訴訟泛濫和蔓延,已表明這不但是一個法律問題,業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二、反思和探源:虛假訴訟成因之剖析

 

(一)社會及認知層面因素。

 

1、社會誠信缺失。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社會思潮沖擊著傳統的道德觀念體系,誠信意識受到市場經濟逐利意識的嚴重侵蝕,利己主義、拜金主義等思想蔓延,一些不講誠信的虛假訴訟者試圖利用訴訟的外衣,借用司法之手,實現自己非法獲利的目的。

 

2、社會征信管理系統不健全。目前我國社會征信管理系統尚不健全,公民的信用狀況對其生活、工作沒有直接影響,誠信價值觀缺乏制度保障。部分公民的價值觀、利益觀發生嚴重扭曲,虛假訴訟可能帶來的巨大利益迎合了其心理需求,導致虛假訴訟逐年增多。

 

3、當事人具有逃脫制裁的僥幸心理。一般來講,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這種身份關系決定了他們之間很容易對偽造證據的行為進行保密,也便于他們相互之間互相包庇,認為只要互相之間對偽造證據虛假訴訟的事實秘而不宣或失口否認,法院將無可奈何。正是這種心理在作祟,助長了虛假訴訟當事人偽造證據、捏造事實的行為。

 

(二)立法層面因素。

 

1、法律制裁的震懾程度不夠。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將虛假訴訟作為妨礙民事訴訟的情形,通常采取的懲罰措施是罰款和司法拘留。但對有些當事人而言,15日的司法拘留和最高額罰款的風險與虛假訴訟成功的巨額所得相比,違法成本遠遠小于不當收益,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顯然不足以威懾虛假訴訟者。

 

2、虛假訴訟賠償制度缺位。由于我國現行民事立法及司法解釋,均未對虛假訴訟作出明確規定,更沒有將虛假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進行規范,導致受害方當事人或案外人,無法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濟,不能直接以侵權之訴獲得相應的賠償。侵權人侵害了對方權利,受害人卻無法向其主張賠償,間接地助長了虛假訴訟的發生。

 

3、刑事責任體系不夠完善。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但現行刑法無相對應的具體規定。就上述規定而言,刑法相對應的有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妨害作證罪和第二款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但該兩罪均無法適用于當事人自己偽造證據的情形。而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僅適用于刑事訴訟領域,且主體限定為證人、鑒定人、記錄入、翻譯人;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也僅適用于刑事訴訟領域,且對主體進行限定。故現行民事立法規定過于原則,而現行刑事立法的規定又未能與之形成有效銜接,未構成制裁虛假訴訟的完整責任體系。

 

(三)司法層面因素。

 

1、訴訟制度本身的消極因素。司法權的固有屬性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保持中立、不偏不倚、"消極"司法。司法實踐中,對司法被動性的過分強調導致審判權一定程度缺位,部分法官往往過分強調法律事實,忽視客觀事實,僅憑當事人的舉證定案,很少依職權主動調查核實。這樣一來,虛假訴訟者提供的形式合法但又不具有客觀性的證據很容易通過法官的審查,其非法目的也很容易得到實現。

 

2、調解制度固有局限性的影響。《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據此,民事案件調解既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事實清楚,分清是非。但在司法實踐中,"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往往會抑制調解功能的有效發揮。當前,提倡將調解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即使在未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即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往往不會依職權禁止,使民事調解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

 

3、過于強調調解帶來的不當影響。訴訟調解因契合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和維護社會穩定的時代背景,且調解結案省時省力,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結案,又不存在上訴后發回改判的問題,因而許多法院將調解率作為評價法官審判業績的重要考核指標,導致一些法官過分熱衷于調解結案。在當事人自行達成調解協議時,往往放松或疏忽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審查,加之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的手段一般比較隱蔽,本身難以看出破綻,虛假訴訟便在"調解熱"的背景下愈演愈烈。

 

4、司法機關內部協調不暢。司法實踐中,對虛假訴訟行為司法機關之間的認識還不統一,未能有效整合司法資源,形成打擊合力,如有的案件法院認為屬疑似虛假訴訟,需要偵查核實的,而公安機關卻認為屬于民事糾紛不宜介入。另外,法院案件信息溝通渠道不暢。法院內部立案、審判、執行部門信息缺少溝通,辦案法官一般僅了解本人的審判管理信息,無法快速了解本院及其他法院相關案件的受理、審理情況。對于已經被法院查處的虛假訴訟案件及高度疑似虛假訴訟的案件,亦無法通過有效的信息共享平臺發現虛假訴訟行為人的基本信息、失信行為等相關信息。

 

5、審判人員責任心及審判經驗的缺乏。當前法院系統部分審判人員辦案責任心不強以及辦案經驗不足也是導致虛假訴訟的原因。實踐中,有的法官對案件涉及的相關證據審查不夠細致,尤其在無其它證據加以佐證,只有當事人自認的情況下,草率認定事實,簡單結案;有的對應予調查的事實不予調查,對應當追加的當事人不予追加等,這些都給虛假訴訟行為人創造了有利條件。另外,基層法院審判人員普遍年輕化,審判經驗嚴重不足,使虛假訴訟行為人容易蒙混過關。

 

三、難點和困惑:虛假訴訟辨識之障礙

 

1)表象的合法性。虛假訴訟與正常民事訴訟相比,不論其產生條件、訴訟構造、基本內容還是裁判結果,都具有表象的一致性,即虛假訴訟具有表象的合法性。證據形式上的合法性掩蓋了其非客觀性,司法機關很難對證據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并發現問題。

 

2)信息的不對稱。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往往具有親屬、朋友或利益相關的各種特殊關系,且在訴訟前經過精心合謀,配合默契,信息嚴重不對稱導致法院明顯處于信息漩渦的劣勢,增大了虛假訴訟得逞的可能性。

 

3)司法的被動性。當事人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舉證后,另一方當庭自認,承認相關"事實",愿意承擔責任,囿于司法固有的被動性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奉行,一定程度為虛假訴訟開了方便之門。

 

4)當事人的故意規避。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為避免露出破綻,大都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有的案件當事人即便參加訴訟,也只是假戲真做地辯論一番,且多為自認,民事訴訟中實際參與人與實體權利利益主體的相對分離為虛假訴訟提供了契機,給法院事實的查清帶來障礙。

 

5)法官審判經驗和閱歷的限制。對虛假民事訴訟現象的認知是個漸進的過程,法官的審判經驗和生活閱歷對于發現虛假訴訟具有直接關系。審判實踐中,往往只有少數經驗閱歷豐富的法官能夠從當事人的行為表現及對案件成因深入調查分析中發現蛛絲馬跡,而對于占基層法院較大比例的年輕法官而言審判經驗和閱歷還有一定差距。

 

6)案多人少矛盾的影響。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在基層法院十分突出,大量的民間借貸、離婚析產糾紛潮水般涌向法院,致使有些法官在大量案件的壓力下證據審查不細,給虛假訴訟以可乘之機。

 

四、完善和應對:虛假訴訟規制之探析

 

(一)立法應對:提高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

 

虛假訴訟發生的重要原因,就是虛假訴訟行為人可能獲得的不法利益遠遠高于其違法成本,虛假訴訟行為人的預期不法利益,與虛假訴訟成本相比存在嚴重失衡。因此,完善立法,加強對虛假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提高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是規制虛假訴訟的重要手段。

 

1、建立虛假訴訟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虛假訴訟具有侵權行為的所有構成要件,法律應確定虛假訴訟受害人享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為受害人提供應有的救濟途徑,讓虛假訴訟當事人付出必要的違法成本。

 

2、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虛假訴訟者虛構案件事實一般都存在偽造證據的情形,因此,可以擴大《刑法》偽證罪的適用范圍或創設虛假訴訟罪,明確刑事制裁的具體標準,使對民事訴訟中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的行為的制裁有法可依。

 

(二)司法應對:強化法官的職權性和審判制度完善

 

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越來越走向概念化的當事人主義,過分強調司法被動性。虛假訴訟的大量存在,與當前司法權的弱化存在密切的聯系。如果法院恪守司法的被動和消極,很難規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故適度強化法院的審判職權,對于規制虛假訴訟具有重大的意義,不僅無礙于司法中立原則,而且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樹立和維護。

 

 1、切實貫徹虛假訴訟案件的懲處機制。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的相關人員,嚴格依據新民訴法的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人員,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的律師,依法向司法行政機關發出書面建議,依照律師法規定,吊銷其執業執照。

 

2、建立虛假訴訟案件的防范協調機制。當事人立案之初對其進行立案警示,法院可在立案大廳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設立有關虛假訴訟的警示宣傳,在訴訟須知中告知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對虛假訴訟高發案件實行立案特別審查制度,對當事人的身份、雙方之間的關系、起訴理由、證據的合理性等各方面進行特別審查;設立虛假訴訟嫌疑登記制度,立案部門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但暫時無法確認的,應將有關嫌疑情況予以記載,并隨案移送;對立案部門移送或審理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承辦法官應及時向庭、院長報告,在案件審理及執行的各個環節予以特別關注。

 

3、規定和完善禁止撤訴制度。原告提起虛假訴訟后,一旦意識到訴訟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就會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這時如果準許其撤訴,案件并沒有實體結論,很可能使無辜被告或第三方因這一虛假訴訟行為遭受到的不良影響不能消除,故經過審理,法官有充分證據認定是虛假訴訟,且可能對對方當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制止,不允許原告撤訴。

 

4、強化調解協議合法性審查機制。自愿原則是民事訴訟調解的原則之一,即只要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正當性就應當確認。但許多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正是利用了法院對調解協議審查的不嚴,肆無忌憚地制造虛假訴訟案件。對此,法院應當加強對調解協議的審查,以有效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達到非法訴訟的目的。為此法官應當加強對基礎事實的審查,對當事人的主張,特別是對關聯企業之間或其他涉嫌惡意訴訟的當事人的主張,不僅要審查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還應當要求原告提供相應的事實依據和理由,不能簡單以對方自認就調解結案。

 

 5、增強法官責任心,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應進一步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增強法官責任心,尤其對青年法官,要有意識增強這方面培訓,提高法官判斷、識別案情的能力,增強識破惡意訴訟的意識與能力,在辦案中去偽存真,防范和減少虛假訴訟的發生。

 

 6、完善現行民事調解制度。在民事調解的原則上,要堅決貫徹自愿與合法原則并重,法院在調解時,不但要審查調解是否是當事人自愿,還應審查當事人的和解協議是否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調解應在查清事實上進行調解,特別是對于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就更應該查清事實而不是一味進行調解。

 

 7、建立虛假訴訟分析研判制度。對虛假訴訟案件,不僅要通過發揮審判職能予以及時糾正,還要認真地進行梳理總結,深入分析研究虛假訴訟案件的特點,發生虛假訴訟的成因,以及當前形勢下虛假訴訟的新情況新問題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具體的有針對性的對策和建議,切實為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保障民事審判秩序提供參考。

 

 8、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公民誠信檔案尚未建立的時候,法院可以采取積極行動,將虛假訴訟當事人的情況及時匯編成冊提交給相關部門如金融機構,提請其在業務辦理中對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在法院內部,將上述當事人作為不誠信證人,在今后其作證時,對其證言嚴格審核,并不得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從而提高對于虛假訴訟當事人的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