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由符合條件的普通民眾參加合議庭進行案件審判的制度。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一種民主形式,在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中設置了監督制約機制,對于抑制司法腐敗,樹立司法權威具有重要的意義。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原有的人民陪審員制越來越不適應司法環境的變化,在實踐中變得流于形式,“駐庭陪審”、“編外法官”、“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等現象大量出現,引發了廢除人民陪審員制度、引進英美法系陪審團制度等爭論。筆者認為,全面廢除人民陪審員制度不符合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的潮流,不宜采納;我國的國情和司法環境與英美國家也存在巨大的差異,不適宜全面引進陪審團制度;因此,筆者贊成對現有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二元化的人民陪審員制度。

 

一、反思: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陪審員的權力配置上有偏差

 

    就法律功能的層面上講,司法需要的并不是人民陪審員的法律知識,司法的專業化注定其在法院的裁判中只能是一個配角,而不應享有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同等權力。即使在西方實行陪審制數百年的國家,陪審員也只是負責事實的認定,而不負責法律的適用,且在庭審中認定事實要接受法官指導是其一項基本的義務,并不與法官在審判權力上平起平坐。而我國將人民陪審員賦予與法官同等的審判權有些強人所難。 

 

(二)人民陪審員的遴選方式與任期制度不合理

 

1、人民陪審員的選任范圍過小。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基層法院應優先考慮提名那些文化素質高,特別是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審員的業務素質關”,人民陪審員的要求被進一步提高。將陪審員的范圍限定在一個較小的范圍之內,使其缺少了廣泛的群眾代表性,背離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設立初衷。陪審制是以普通公民的視角、判斷標準來參與司法審判,來彌補法官的不足,這恰好是陪審制度的核心價值所在。所以在選任陪審員時,一味地挑選高學歷人員是不妥的。

 

2、人民陪審員遴選程序過于行政化。《決定》第8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產生要經過單位“推薦”或本人“申請”、上級“ 審查 ”、院長“提出”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四個步驟。這樣,人民陪審員的產生與其說是由本人申請,倒不如說是行政任命的結果,其中任何一個部門投了反對票,即使其具備了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條件,愿望也極有可能落空,這使得一些普通民眾擔任陪審員變得艱難。

 

3、人民陪審員任期過長。《決定》第9條規定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任期制雖然使陪審員便于管理,但容易產生人員固定化傾向和工作職業化傾向,從而失去廣泛代表性, 削弱了司法決策體現民意的范圍與程度,也無法實現平衡法官權力之立法初衷。

 

(三)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設置過于籠統

 

1、人民陪審員權利規范過于籠統,行使程序不明確,缺乏合理的可操作性。在賦予人民陪審員審判權的問題上,《決定》僅籠統地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并無其他具體的操作規范。例如:對于陪審應做何庭前準備?在案件的審理各階段又該如何履職?《決定》均未作設計。在權利行使程序不明確的情況下,加之陪審員既無法律專業知識,又無審判經驗,要求其判斷和處理庭審中的事實和證據,或者在合議時提出自己的觀點而不是盲目附和審判員的意見顯然是一種奢望。于是造成了實踐中陪審員對陪審不感興趣,只是為應付差事、湊人數的現象,陪審成為了陪襯。

 

2、人民陪審員義務規范缺失,欠缺責任機制。《決定》僅規定,“無正當理由 ,拒絕參見審判活動 ,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可以免除其陪審員資格,但實際上法院極少會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采取這種措施,該條規定似乎形同虛設。法律對發生陪審員不能按時出庭、臨時開庭不能到庭等一系列問題均欠缺相關規定,致使法院在陪審員的管理中基本是無章可循、松散乏力,少數人民陪審員推脫、拒絕和放棄履行陪審員職責。

 

二、重構: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二元化的人民陪審員制度

 

二元人民陪審員類型,即代表民意的普通人民陪審員和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人民陪審員兩種類型。《決定》對人民陪審員的學歷要求提高了門檻,將文化程度在大專以下的相當大一部分的公民排除在陪審員的隊伍之外,筆者認為完全沒有必要。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過于苛刻,將使這一項司法為民的制度價值貶值,有違制度設立的初衷。解決問題的途徑是實現“平民化”與“知識化”的有機結合。司法部門要建立人民陪審員庫,將當地有陪審員資格的公民納入其中,并從中遴選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的候選陪審員另建成人民陪審員專家庫。對于普通的案件,可以從人民陪審員庫中隨機選擇;對于專業性強的科技犯罪、醫療糾紛等案件,可以從人民陪審員專家庫中根據需要進行有針對性的初選,以彌補職業法官的局限性。

 

1、關于普通人民陪審員制度

 

1)職能定位。筆者認為可以借鑒英美式陪審制將陪審員的職能界定在對事實的認定上。事實審斷也需要法律知識,比如說證據規則的掌握,但更倚重常識,即普通人通過反復不斷的生活經驗積累起來的對事實審斷的知識和技能。將陪審員職能界定為事實認定可以使陪審員的業務素質與職能要求相適應,使陪審員在審判中能夠真正充分行使職能,改變以往“陪而不審”的局面,從表面上看弱化了陪審員的職能,而實際上是將陪審員的職能落到了實處。

 

2)參審方式。以“人民陪審團”的形式替代目前作為合議庭成員的參審方式。人民陪審員在法律專業上相對于職業法官來說毫無優勢可言,只有基于普通人的生活常識和經驗,通過將其人數擴大到一定規模,才能在事實認定方面相對于職業法官獲得一定的優勢。筆者認為應當根據案件的審級和影響力的大小確定適用9-13人的人民陪審團,這樣既保證了人民陪審團的規模又兼顧了效益。

 

3)啟動程序。根據《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規定,目前我國采用的是法院職權主義和當事人申請主義的雙啟動模式,法院可以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適用人民陪審員制度。這樣做增加了司法的任意性,會使人民陪審團制度如同現行的陪審員制度一樣從一種形式主義走向另一種形式主義。因此,筆者認為人民陪審團的啟動機制應當采用當事人申請主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均可申請啟動人民陪審團制度,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4)參審案件范圍。筆者認為,考慮到啟動陪審團的成本,根據效益原則,因將參審案件范圍限定在人民法院審理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一審普通程序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5)選任對象范圍。普通陪審員的選任應強調其廣泛性、代表性。陪審員的資格應當面向大眾,體現讓盡可能多的人參與司法的過程這一理念,從而使得每個公民都有機會成為陪審員。要改變目前陪審員主要局限于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格局,盡可能容納社會各階層代,盡可能地做到把社會共同認知的道德、經驗、習慣、倫理等滲透到案件中,以發揮其彌補法治和法律形式合理化缺陷的功能。筆者認為,完成了基本教育而又達到一定年齡、有認知能力者,除有犯罪記錄等不具備資格者,均可擔任人民陪審員。河南法院在“試水”人民陪審員團制度時規定,凡是23周歲以上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過刑事處罰即可加入人民陪審員團,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值得借鑒。

 

6)陪審員權利。一是明確經濟補償權,確保參加人民陪審團的公民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二是賦予人民陪審員充分的訴訟權利,包括知情權、閱卷權、參審權、提問權、釋明權等;三是設立人身保障權,應當設立嚴密的訴訟規則,如陪審員隨機抽取,陪審員信息保密等,這樣才能使陪審員免予因參加審判而導致的風險,使其無后顧之憂。

 

2、關于專家陪審員制度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定行業領域發生的糾紛不斷涌向法院,這些案件往往涉及專業性極強的問題,如果沒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很難作出判斷。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在醫患糾紛、建筑施工質量糾紛、金融糾紛、專利糾紛等涉及專業性問題的案件中引入專家陪審機制。

 

1)職能定位。專家陪審員的職能可定位為對專業領域事實的認定。專家陪審員是專業領域的專家而非法律專家,讓其參與法律適用問題并非其所專長。要充分發揮專家陪審員專業精通的特點,側重從專業角度參與案件的提問質詢、析疑解惑、審核計算、庭審質證、主持調解等工作。同時,協助法官閱讀、理解鑒定結論等專業性證據。

 

2)參審方式。實行專家陪審員專門序列與隨機抽取。在專家陪審員產生后,將不同領域的專家列入不同的單獨序列,在遇到具體案件時,在單獨序列中隨機抽取。筆者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采用“3+2”模式,即由3名法官和2名專家組成合議庭。一方面,有助于增加專家意見的全面性,避免法官偏聽偏信,防止法律適用的獨行擅斷;另一方面,從司法成本的角度出發,5人合議庭不會對現有制度成本增加過多的負擔。當然,對于更為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可以適當增加合議庭人數。

 

3)啟動程序。筆者認為,可以采取法院依職權啟動和當事人申請啟動并行的模式。對涉及專業領域的疑難、復雜、新型案件,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專家陪審員制度。當事人也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啟動專家陪審員制度,但出于司法成本和司法效率考慮,是否同意,由法院依實際情況作出決定。

 

4)參審案件范圍。專家知識是一種稀缺資源,具有較高的市場價格,因此要嚴格控制專家陪審的適用范圍。專家陪審制度主要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的專業性極強的疑難復雜或新類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

 

5)選任對象范圍。我國《仲裁法》中的仲裁員需符合具有一定社會威望、專業知識或社會閱歷豐富、在某一領域連續工作八年、社會表現良好等要求,而人民陪審員可以借鑒這樣的遴選條件來選擇專家陪審員,根據從業經歷、專業學歷、研究成果、個人意愿等因素,選取醫療、建筑、金融、計算機、生物工程技術等專業領域的專家進入專業人才信息庫,將專家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和思維優勢與職業法官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進行良性互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