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是第一個將誠實信用原則寫進法律的社會主義國家,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項道德原則 ,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新時期,深入研究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僅就誠實信用原則做出詳細探討,期作美芹之獻

 

【關鍵詞】概念、表現形式、內涵、本質、淵源、歷史發展、社會經濟基礎、規定、適用范圍、特征、地位、功能

 

 

我國是第一個將誠實信用原則寫進法律的社會主義國家,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項道德原則 ,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新時期,深入研究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筆者僅就誠實信用原則做出系統探討,期作美芹之獻。

 

一、誠信原則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本著善意、誠實的態度,即講究信譽、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實、行為合法、不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條款等。

 

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表現為:(一)不為欺詐行為 ;(二)恪守信用,遵守交易習慣 ;(三)不得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條款 ;(四)正當競爭,反對壟斷;(五)尊重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等。

 

二、誠信原則的內涵及本質

 

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民法學界主要有下列六種學說:

 

(一)主觀判斷說。此種觀點認為應當從人的主觀角度對誠信原則的內容進行把握。德國學者施塔姆勒(Stammler)認為,法律應以社會的理想即愛人如己的人類最高理想為標準;曼尼克(Manik)稱之為道德理想。如果法律或契約與這一理想不相符,則應排除法律或契約的適用而直接適用誠信原則。

 

(二)利益平衡說。此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在于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德國學者斯奇尼德(Shneider)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為當事人雙方之間利益的公平較量;艾格爾(Egger)稱之為公平估量雙方的利益以謀求利益的調和。

 

(三)行為規則說。此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志在確立一種行為規則,即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要誠實守信、不欺詐他人。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1條對誠信的解釋是:在相關的行為或交易中忠于事實真相,史尚寬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從""""兩方面來理解。

 

 ()惡意排除說。此種學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很難定義的,凡是不具有惡意(bad faith)的便是善意的、誠信的。美國學者薩莫斯(Summers)認為誠信原則只是一個不能定義的短語,它是與特定的惡意概念相對應的,誠信的概念并不意味著善意(good faith)行為是什么,而意味著哪些特定的惡意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同時,他將惡意分為六類:規避交易的精神、履行缺乏勤勉和存在懈怠、故意提供不完全的履行、濫用特定條款的權利、濫用檢驗對方履行的權利、干擾另一方履行或不與另一方合作。

 

(五)一般條款說。此種學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外延十分不確定,但具有強制力的一般條款。

 

(六)雙重功能說。民法學者梁慧星主張"誠實信用原則的性質有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范,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依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待當事人援引法院即可直接依職權適用的強行性規定"。

 

以上學說各有千秋,都從不同的側面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作出了詮釋。

 

通觀誠信原則的內涵,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市場經濟的道德準則,旨在謀求利益之公平。誠信原則的目標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和當事人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之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應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在當事人與社會利益關系中,誠信原則要求不得以自己的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F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誠實信用已經成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所應遵守的道德準則。它要求市場參加者符合"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在不損害其他競爭者,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道德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二)道德準則的法律化,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但其被法律確認后從而使得該道德準則成為了人人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因此,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屬于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以契約排除之法院亦應依職權而為適用。(三)實質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意味著司法活動的創造性和能動性。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極為概括抽象,其內涵與外延具有不確定性,這實質上以模糊規定或不確定規定的方式把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交給法官。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淵源及歷史發展

 

在我國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現了"誠信"一詞。《商君書o靳書》把誠信與禮樂、詩書、修善、孝弟、貞廉、仁義、非兵、羞戰并稱為"六虱"。誠信原則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商品交換習慣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一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起源于羅馬法,但在當時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確確認誠信原則,它起源于羅馬法的"一般惡意抗辯"cexveptio dol generalis)及訴訟程序上"應依善意及平衡"而為判斷所發展起來的觀念。在古羅馬法的誠信契約中,債務人不僅要依照契約條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內心的誠實觀念完成契約所規定的給付。

 

資產階級取得政權之后,由于采取了嚴格的規則主義,奉行個人本位主義的法律思想,誠實信用原則仍只是作為契約法或債法的原則,只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補充。如《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第1135條規定:"契約應依善意履行之,契約不僅依其明示發生義務,并依照契約的性質,發生公平原則、習慣或法律所賦予的義務。"《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須依誠信,并照顧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由于受19世紀個人主義思想的影響,誠實信用原則尚未受到各國民法典的足夠重視,僅僅被限制在債權法領域。

 

進入20世紀后,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不斷尖銳,為了擺脫危機,個人本位逐漸讓位于社會本位;與此同時,立法者也認識到面對更為復雜的社會關系不得不借助于"彈性條款"。于是1907年制定的《瑞士民法典》首次把誠實信用原則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該法典第2條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信為之。在法國和德國,通過法官的解釋和司法活動使原有的誠信條款上升到基本原則的地位。基于誠信原則的地位和作用,它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稱之"帝王條款"

 

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事立法大多以更為具體的文字表述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如1964年修訂的《蘇俄民法典》第五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都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主義公共生活規則和正在建立共產主義的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前民主德國民法典第十四條規定:"公民和企業在準備、建立和決定其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實現這些民事法律關系時,應當相互信任與合作,并應以社會主義的道德準則和個人、集體利益與社會需要協調一致為指針。"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則明確規定誠實信用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四、我國民法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社會經濟基礎及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規定

 

()經濟基礎――培養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客觀需要

 

從前述誠實信用原則產生與發展過程可以看出:誠實信用原則隱約地反映了商品交換地客觀規律地要求,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得到逐步確立的。商品交換的順利進行,必須有一個正常的交換秩序,有一個較為安寧的商業環境,交換的主體不僅應遵守法律和合同,而且應誠實守信,否則商品的交換就不能順利進行,從而阻礙商品經濟的發展。雖然個別商人企圖通過交換過程中的爾虞我詐、投機鉆營而取利;但對于整個商人階層來說,他們也認識到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秩序的必要性,反映到民事立法中,就是逐漸把誠實信用確立為民法之基本原則。

 

我國要培養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確保商品交換的順利進行,必須杜絕投機鉆營、爾虞我詐等現象,運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相適應的誠實信用等道德規范來更好的協調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維護一切參加交換活動的主體的合法權益。在我國,各方民事主體為追求經濟利益而進行著社會主義的競爭,它們之間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可能發生矛盾和沖突,但從整體上看,各方民事主體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滿足不斷增長的廣大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所以其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這是社會主義民事活動能夠切實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

 

()社會基礎――建立社會主義新型人際關系的需要

 

民法確立誠信原則的目的,不僅在于建立和維護正常商品交換秩序,而且還在于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新型的人際關系。在我國,由于消滅了剝削制度,也就從根本上消除了人們相互對立的經濟根源,人們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相互協調、相互信任的關系。人們進行各種社會交往,應當以誠相待。因而,我國民法確立誠信原則,有利于社會主義新型人際關系的建立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三)我國民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 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五、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

 

誠實信用原則于私法之中的"帝王條款"之地位無庸置疑,當然適用于私法領域。余延滿和馬俊駒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構成了法律上往來的基礎,因而,凡有法律上特別約束時(如債法、物權法)均可適用。即誠實信用原則只限于特別約束下,并使相對人產生信賴時才適用;反之,無此種法律上特別約束時,如參與競賽的多數參與人之間,數個得向債務人為相同主張的債權人之間(多重買賣的情形),其行為非以誠實信用原則來衡量,應以對人類社會所有行為皆適用的"善良風俗"來衡量。同時,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交易道德的法律化,只適用于市場交易領域。

 

至于誠信原則是否適用于公法領域在學界中尚存爭議。公法學者拉邦德甚至指出: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是適用于其他法律部門的原則。臺灣學者史尚寬亦認為"關于此原則之適用,并有主張不限于私法,而并應及于公法、憲法"。但實際上對此問題即使于國外學術界也尚存爭議,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學說,而肯定說又分為:(一)由私法類推適用的理論;(二)一般的法律思想之理論;(三)由法的本質來觀察之理論。其中一般的法律思想之理論為主流觀點,其認為誠信原則乃私法與公法之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則,即使公法未明文規定,誠信原則也潛在存在于其中,其之所以未明文規定只是由于私法對其發現較早。德國帝國法院即持此種觀點。在此筆者并不想給誠信原則是否適用于公法下一個定論,但筆者認為至少誠信原則應適用于經濟法之領域,理由如下:

 

首先,梁慧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準則。那么也就是說誠信原則的作用范圍應及于市場經濟活動之整體。而市場經濟活動理應包括微觀經濟活動和宏觀經濟活動,于微觀經濟活動中,誠信原則主要作用于社會個體之間的經濟活動,以確保市場經濟活動的安全性;于宏觀經濟活動中,誠信原則作用于國家與個體之間的經濟活動,以確保國家經濟協調行為的正當合理性,并以此來影響微觀經濟活動。

 

其次,徐國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協調個體利益之間,個體與社會之間利益關系來達到利益之均衡,而這正是經濟法所欲達到的目標之一,即通過利益風險的合理分配來達到整個經濟體系的均衡性。由此可見誠信原則完全可以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來發揮其在經濟活動中利益協調的功能。

 

再者,某些經濟法與民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構成的現代競爭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產物,因而一般認為是經濟法的重要內容。但其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卻有著非常直接的淵源關系,因為市場競爭關系也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市場交易中產生的,也是一種商品經濟關系。并且實際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2條就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那么完全可以把誠信原則引入到這些經濟法中,用以彌補這些法律規定的不足,以有效規制市場經濟條件下多樣化的經濟活動。

 

最后,誠信原則亦是防止經濟管理機關權力濫用,保證權力正確行使的有效手段。例如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一條規定就體現了依據誠信原則保證經濟管理機關行使權力的公平合理性,以及對納稅人的信賴利益的保護。

 

六、誠信原則的特征

 

徐國棟先生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及其歷史沿革》一文中認為,誠信原則具有補充性、不確定性、衡平性三大特點。梁慧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為市場經濟活動的道德準則,為道德準則的法律化。筆者認為實際上徐先生和梁先生的兩種說法都構建在誠實信用原則道德規則本質的基礎上。誠信原則之所以具有補充性、不確定性、衡平性,正是由于"誠信原則思想淵源于自然法的善意與公平的理念,也就是說誠信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或者法律的道德化。" 正是基于此,誠信原則才可以從善良與公平的角度補充當事人合同中未加規定的細節問題,而公平的實現有賴于衡平,但同時善良和公平本身就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然而這種不確定性有可能會帶來一種不安全性,因此需要通過法律的技術手段來有效的規制其在個案中具體含義的釋放。綜上所述,筆者個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本質特征在于其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觀念的法律化。

 

誠信原則首先是一道德規則,是道德對人的要求。而這一道德以善良和公平為內涵,其希冀人們通過對其的遵守來實現社會個體間,以及社會個體與社會整體間的利益平衡。但由于道德約束力的微弱,加之法律其本身滯后性與社會前進性、其概括性與社會生活的多樣性的矛盾的突現,使得一方面需要將誠信原則上升為法律規則來加強其約束力,而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引入一道德規則來增強法律的應變性。因此誠信原則便順其自然的被引入到法律中,實現了道德觀念的法律化。而正因為誠信原則是道德的法律化,因此我們在發掘誠信原則的內涵時,就要回到其本源加以思考。作為道德的誠信原則是直接作為道德規范的,要求人具有誠實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諾,它是道德對人的無條件的命令。而作為法律的誠信原則,不是法律指導社會成員的具體規則,而是作為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原則,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確定性,因此,它是有條件的、有限度的。

 

七、誠信原則的地位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精神和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反映,其"帝王條款"之地位無庸置疑,但如若要給誠信原則準確定位就必須明確誠信原則與民法其它相關原則的關系。首先,學界關于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原則之相互關系,向來有不同主張:(一)誠實信用系原則,權利濫用禁止系違反誠信原則之效果,因此,運用于具體事件時,可重復適用,認為"……依誠信原則,屬權利濫用……"。(二)誠信原則僅系如何行使權利及如何履行義務之指導原理,權利濫用禁止法理,并不受誠信原則之拘束,而應就各個具體場合加以處理。(三)誠信原則乃債權法之原則,而權利濫用禁止則為物權法之原則。(四)誠信原則系支配契約當事人間之特別權利義務關系,而權利濫用禁止則系支配無上述契約當事人間之一般權利義務關系。(五)誠信原則為對人關系之法理,權利濫用禁止為對社會關系之法理。筆者認為上述幾種學說中以第一種學說最為有力。實際上權利濫用的行為就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的行為,其是為法律所不允許的。于德國法中,禁止權利濫用的制度其實是依德國民法典242條為基礎由德國法院創造出來的新制度。由此可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乃誠信原則的發展和延伸,其實際上只不過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是誠信原則在權利行使領域的具體作用的體現。其次,在誠信原則與善良風俗原則的關系方面,梁慧星先生認為,雖然誠實信用與善良風俗均屬于一種道德準則,但二者存在和發生作用的領域不同。誠實信用系市場交易中的道德準則,而善良風俗系家庭關系中的道德準則,亦即性道德和家庭道德。臺灣學者何孝元對此舉了一個例子加以說明:如以金錢要求法官為公平裁判,要求證人為真實之證言,此乃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但并不能指責其違反誠信原則,故誠信原則實不能包括善良風俗于內。由此可見,善良風俗原則實際上是誠信原則的有益補充,其有效規制了誠信原則無法作用領域范圍中的法律關系。但同時筆者認為誠信原則與善良風俗原則并非絕對相區別,二者亦有相互重疊交叉之處,只不過善良風俗原則更側重于倫理道德方面,而誠信原則則更側重于市場交易基礎之方面。再者,誠信原則與合同法中相關原則的關系。情事變更原則淵源于誠實信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變更和解除領域的運用和具體化。而誠信原則乃意思自治原則之修正,之補充,其目的在于在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均衡利益之歸屬,風險之負擔,從而實現實質之公平,維護交易之安全。誠信原則之勃興乃是意思自治原則衰落的結果。同時誠信原則本身即內涵公平正義之觀念,因此可以說公平原則與誠信原則具有同等之價值內涵。由此可見,誠信原則乃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是民法原則的"原則",可謂之民法之"帝王條款"。史尚寬先生亦認為,誠信原則要優于一般原則,因為法律的標準應當是社會的理想即愛人如己的人類最高理想,這種理想所處的地位要高于法律和契約,誠信原則便是這種最高理想的體現,而法律和契約則屬于實現這種思想境界的途徑和手段。

 

八、誠信原則的功能

 

誠信原則在私法領域,尤其是民法的債權理論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被視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則的修正與必要限制,與公平原則有同等價值,同時它還衍生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情勢變更等眾多下位原則。它適用于契約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擴及于一切權利的行使和一切義務的履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領域中主要有如下功能:

 

(一)民事活動結果的有限預見功能。這一原則可以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即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在合理預期的指引下,當事人能有限度地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使得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效果意思得以實現,從而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設想與他人發生一定的民事關系,優化自己的生存境遇。

 

(二)補充功能。進一步形成法律關系(尤其債的關系)的主給付義務的內容,創設與給付具有關聯的從義務或者附隨義務,建立以避免他方當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的先合同義務。

 

(三)解釋合同的功能。當合同因其條款表現不當,未能將其真實意思表達清楚;當事人欠缺法律知識,導致合同條款不完備、規定不詳細時,當事人應依誠信原則認真地履行合同義務。一旦發生糾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正確解釋合同,判明是非,確定責任。

 

(四)民事違法行為的彈性規制功能。社會情況瞬息萬變,造成法律規定永遠落后于現實需要,同時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而喪失權威,因而必須承認司法活動的能動性,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官在面對一個又一個活生生的新類型案件之時能游刃有余地根據自己的合理判斷進行有限的自由裁量從而使得裁判跟得上時代的步伐,使得裁判于情合理,于法公正,同時也維護了法律體系的穩定。

 

(五)未來社會發展的模糊預備功能。人類的知識來源于實踐,來源于經驗,即使是科學的預見也只能以實踐來驗證,意識是物質的反映,這決定了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總是相對落后于產生它的那個經濟基礎,為了克服成文法的這種局限性,即隨著時間推移所顯現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滯后性等等,誠實信用原則就大有用武之地。

 

(六)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

 

 九、結語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一項道德原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新時期,深入研究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重大意義,廣大司法工作者必須加強學習研究,確保誠信原則的全面正確理解與依法科學運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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