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行社租用某五星級酒店商務中心柜臺進行營業,酒店無償為旅行社提供POS機刷卡服務。

 

20091215日,酒店預訂部收到一國外客戶所發郵件要求預定從東京至新加坡的國際機票,預訂部表示不能提供該項服務,并將其郵件轉發給旅行社,由旅行社聯絡洽談機票預定業務。旅行社于20091217日為該客戶預訂了機票,支付方式為信用卡支付。該客戶將信用卡正反面復印件及填寫的信用卡付款授權書(授權對象為旅行社,授權書上并包含有信用卡類別、持卡人姓名、信用卡號、有效期及CVV碼等信息)發送給旅行社。旅行社因自身未配置POS機,于是將上述資料交至酒店,由酒店POS機操作人員在POS機上手工輸入信用卡信息,即使用“無卡無密”支付方式進行信用卡消費。此后,該客戶與塔園路營業部直接進行聯系,陸續預訂機票。至2010129日期間,共計發生信用卡交易25筆,金額總計1007363元。酒店在收到銀行付款后將交易額扣除手續費均支付給了旅行社。

 

2010121日,銀行向酒店要求提供其中兩筆問題交易的簽購單。129日銀行再次通知調單,同時提示商戶在短時間內出現多筆問題交易,反映商戶對問題卡的警覺性非常薄弱,已成假卡集團下手目標,且發現的假卡多為國外信用卡,故要求加強保安檢查程序,阻止偽冒卡交易繼續發生。2010129日,酒店收到上述通知后即告知旅行社,旅行社遂停止與該客戶的業務。之后,銀行對全部25筆信用卡消費交易陸續調單。

 

201076日,銀行向酒店發出拒付交易扣款通知,稱根據中國銀行收付清算系統報文下劃外卡追索退款,將已支付的交易額665158元從酒店的交易掛賬資金中做扣款賬務處理,扣款原因均為無授權交易。酒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旅行社歸還其被銀行扣收的款項665158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酒店在上述使用“無卡無密”支付方式的信用卡交易中是否存在過錯,因銀行扣款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不存在過錯,該交易所產生的扣款損失應由被告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直接影響到被告對客戶的判斷,因此原告的過錯行為對損失后果的發生具有了一定的作用力,應當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告系違規操作,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大部分的損失。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筆者認為,應當從票務合同的相對方、借用POS機行為的性質、“無卡無密”支付方式的操作規程與風險防范、過錯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這四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本案所涉的相關訂票業務發生在旅行社和國外客戶之間。酒店僅為介紹國外客戶訂票業務,旅行社也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國外客戶提供機票訂票,成為票務服務合同的主體,票務服務合同關系的主體為旅行社和國外客戶。

 

其次,在信用卡收款結算行為上,旅行社借用酒店的POS機進行操作,酒店未對POS機的使用收取任何費用或者傭金,因此兩者間形成事實的無償委托合同關系。酒店作為受托人,處理有關信用卡請求支付結算事項,其行為的法律后果歸于委托人旅行社。在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時,受托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酒店在受托完成POS機進行“無卡無密”方式請求支付操作時,未盡到謹慎義務和風險提示義務,存在重大過失。“無卡無密”的支付方式,與持卡通過卡槽刷卡的方式相比存在著更高的風險。酒店系銀行的特約商戶,與銀行間簽訂的相關協議專門就特約商戶接受境外銀行卡應審查的事項、受理條件、不同方式付款時的操作流程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要求特約商戶有專門人員進行刷卡操作,銀行并對酒店的操作人員進行了專門的業務培訓。境外信用卡結算業務不同于一般的委托事務,因涉及國際結算業務的復雜性和專業性,酒店獲得銀行的特約商戶結算資格是銀行基于對其風險防控能力的信任;而酒店在POS收款方面受到旅行社委托,也是旅行社基于對其長期進行境外信用卡交易的金融專業技能的信任。因此,酒店對信用卡刷卡應當履行謹慎審核與風險提示的義務。本案中,國外客戶偽冒卡進行交易的行為,非POS機進行“無卡無密”結算行為無法成就,而酒店作為獲得專業培訓、掌握專業知識并常年進行POS機刷卡及信用卡支付的受托人,未對涉案的25筆交易進行謹慎審核,也未提示委托人旅行社“無卡無密”支付方式存在的風險,因此在處理委托事務方面存在重大過失。

 

最后,酒店的過失行為應對損失承擔次要責任。就本案出現拒付問題交易的損失產生原因而言,存在國外客戶的偽冒卡的交易行為、旅行社的行為以及酒店的過失行為三個因素,應根據各自對于損害的產生原因力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責任。國外客戶的偽冒卡的交易行為是損失產生的最直接原因,而旅行社交易時為對交易對象進行甄別選擇和審慎判定應對損失的產生承擔主要責任。在20091217日到2010129日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境外同一客人頻繁通過郵件形式,向旅行社訂購不同國家之間的航班機票共計25筆,平均每天就有1筆,單筆數額最少6千余人民幣,最多達7萬余人民幣;且訂購人與持卡人為不同的外國人,又未進入我國國境,經常在國際機場之間流轉。而旅行社未對這一異常情況未產生任何合理懷疑,未謹慎審查客戶的身份和信用程度,持續與其發生交易,因此旅行社對交易對象的審查不嚴是導致損失產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對于旅行社而言,未受國際信用卡特約商戶的專門培訓,掌握境外卡的業務受理、結算流程以及風險控制等專業知識程度有限。作為受托進行境外卡收款的酒店,未對“無卡無密”交易進行謹慎審查和風險提示,是導致拒付業務損失的次要原因。

 

綜合考慮各方在損失上的過錯和原因,結合酒店在受托收款中屬于無償委托的情況,酌定酒店承擔20%的發卡行拒付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