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的公司在為股東賺取利潤的同時,越來越關注和強調公司應承擔的社會責任。本文梳理了公司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論證了公司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探討了法律責任的社會化與社會責任的法律化,結論認為法治需要道德與法律協調并舉,軟法與硬法的協調并用,道德所倡導的社會責任能夠以柔克剛,其軟力量在適合其作用的領域絕不亞于法律強制的“硬”力量。  

 

一、現代公司與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是現代經濟關系中最重要、最活躍的主體,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伴隨著20世紀的勞工運動、消費者運動和環保運動的開展,現代社會中的公司在為股東賺取利潤的同時,越來越關注和強調公司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主要是指公司在滿足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當最大限度地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勢群體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它體現了對公司營利性之外的社會性關注。其核心價值觀是以人為本,而非以錢為本。公司社會責任通常的理解是指公司的道德責任,其內容無限豐富,包括了對勞動者、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及環境保護、慈善救災、社會公益事業等多方面。其中,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越來越受到重視。 

 

為促進經營者履行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滿足消費需求,改善消費環境,除公司自身提高認識加強自律外,有必要從外部對公司的行為加以約束和引導。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法律規范之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強化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方面也應發揮積極作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3年頒布以來,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益。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健全,消費者保護領域出現了新問題和新情況,修改消法眾望所歸,已被提上日程。修改消法,將公司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法定化,使尊重消費者、維護消費者權益真正成為公司應當履行的法定責任。 

 

二、公司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 

 

(一)            依法經營、誠信經營是公司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的基礎 

 

守法責任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基礎,在我國現階段,強調公司必須守法應該成為弘揚、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根本,這是公司應當承擔的最低道德責任,是公司處理與股東、利益相關者和社會關系的底線。依法經營中的“法”不僅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包括了《食品安全法》、《公司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一系列規范公司生產經營的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實質也是依法經營的一部分。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和最高原則,對于經營者尤為重要。經營者在宣傳、銷售產品及提供服務時應做到實事求是,真誠善待消費者。 

 

()切實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關鍵 

 

現代社會是需求多元化的社會,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需求不同,這就要求公司在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時應首先了解消費者的需求,市場的需要,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不斷推出消費者滿意的產品或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當然,個性化產品設計的前提是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確保消費安全。同時當產品出現瑕疵或缺陷時公司應迅速通知消費者,并及時進行產品召回。產品召回制度減輕了消費者的損失,同時也避免公司受到重創。該制度在我國剛剛起步,但其必將成為以后消費者對缺陷產品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 

 

()尊重消費者的各項權利是公司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1.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在消費之前了解產品的相關信息,但是由于消費者在經濟實力、技術水平等方面與經營者相比處于弱勢,形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往往也是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司要履行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首先就要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例如應當如實標明產品的生產產地、原材料、使用性能、使用方法及存在的風險等,使消費者能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礎上做出選擇。 

 

2.消費者享有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對于消費者的隱私,任何人都附有不得侵害的消極義務。因此,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應自覺保障消費者隱私,需要采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必須要征得消費者的同意,并建立嚴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消費者的隱私權。 

 

3.消費者享有選擇權。即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享有選擇商品和服務及經營者的權利。但實踐中有些公司,尤其是一些占有優勢地位的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通過簽訂霸王合同限制或者剝奪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霸王合同看似充分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但其實質是消費者為了獲得商品或者服務而被迫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合同,違反了契約正義原則。因此,告別霸王合同,實現格式合同的公平化,避免合同內容產生混淆或歧義應成為公司保障消費者選擇權的重要內容。

 

三、公司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的實現機制 

 

()增強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強化其自律機制 

 

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增強以及消費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加大,越來越多的公司開始認識到,消費者是公司的衣食父母,離開了消費者的信任和支持,公司是不可能發展壯大的。避開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而空談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沒有意義的。2006年我國企業發布了首個社會責任報告即《國家電網公司2005社會責任報告》,報告將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對所有者、員工、客戶、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以及自然環境承擔責任,以實現企業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協調統一”。 

 

一家公司越是承諾發展廣泛的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就越有可能把這個信息正確地傳遞給利益相關者,也會有更多的消費者通過具體行為來回報公司的正確行動。因此,他們可以引領利益相關者網絡朝著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前進,也就是朝著卓越的經濟、社會和環境質量前進。除了在思想上意識到公司對消費者社會責任的重要性外,更重要的應當體現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公司還應根據自己所處的行業及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覺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消費者責任政策,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彰顯善待消費者的誠意。 

 

()完善相關法律,強化公司法律責任 

 

公司嚴格履行法律義務是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基礎。只有在守法的基礎上才談得上公司承擔的道德責任。法律為公司規定的義務,是公司處理與股東、利益相關者和社會之間關系的底線。在中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基礎性內容已經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得到體現,總起來有六大類:基本原則、商業責任、職工權益、安全衛生健康、環境責任、社區責任;責任內容覆蓋了從生產到消費、從知識產權到商業誠信、從核心勞工標準到職工福利、從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到對特殊社會人群的保護、從責任的定義到處罰辦法等諸多方面。   

 

在消費領域,公司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可能會帶來經濟上的收益,但也可能會在短時期內帶來成本增加、利潤減少等風險,因此承擔社會責任很多時候并不是企業家們自愿的選擇,而是迫于社會輿論評價體系的壓力所為。因此,為防止公司在競爭中以犧牲消費者利益為代價換取經濟上的收益,有必要不斷完善現有的法律規范。公司對消費者承擔的社會責任大多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消法中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損害賠償權、公平交易權等,經營者應當承擔的保證消費者安全義務、真實信息告知義務、明碼標價義務等;產品質量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廣告法、食品安全法也對企業進行虛假宣傳,欺詐和誤導消費者行為作出規定。可以說,現階段對公司守法責任的強調與堅守應該成為弘揚、落實公司社會責任的根本。 

 

四、法律責任的社會化與社會責任的法律化 

 

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開始了大規模的“政府企業化”、“第三部門”和“公用事業市場化”運動。這種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融合,帶來了法律理念上的“公私融合”、“縱橫統一”的變化,這與20世紀以來國家參與經濟活動中的“責任”日益成為法律規范核心概念是相吻合的。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的融合導致國家對經濟生活的調整,表現在法律上,就是行政上的公共責任和會計上的受托責任的融合。這種結合主要表現在經濟法領域中,是與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以及“組織關系與財產關系相融合”的特點完全一致的,這種新的責任模式,可以被界定為經濟法上的責任。于是我們看到了法律責任的社會化與社會責任的法律化的交相呼應,法治需要道德與法律協調并舉,道德以柔克剛,其軟力量在適合其作用的領域絕不亞于法律強制的“硬”力量。 

 

《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是中國首次在法律中出現公司社會責任的用語或概念。但是,法律的規定未必就形成法律義務,《公司法》第5條實際上是以法律條文發出了一個道德號召。社會責任的法律化并不簡單表現為某個法律條文的道德意蘊,而在于通過法律對道德的倡導和鼓勵。 

 

現代社會公司在經濟生活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其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越來越大,因此其所肩負的社會義務和社會責任也在增大。作為社會的企業成員,公司在不斷滿足投資者利益最大化需求的同時,還應當對社會和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其中公司對消費者所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性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關注。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讓消費者買的放心、吃的安心、用的舒心,這是對廣大經營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公司對消費者承擔社會責任的基本內容。總之,在全球金融危機影響日益深刻的今天,自覺強化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是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是公司占領市場份額、賺取利潤,增強抗風險能力的金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