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某煙酒經營部與句容某酒業公司有長期交易往來,句容某煙酒經營部多次口頭通過句容某酒業公司業務員李某,向句容某酒業公司購買白酒進行銷售。2012111日,句容某煙酒經營部通過李某向句容某酒業公司訂購了50箱白酒,當日雙方談妥購貨數量及價格后,句容某煙酒經營部預付給了李某90000元貨款,李某也填寫了一份送貨單(送貨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結算聯,第三聯為客戶聯),送貨單商品名稱一欄寫明白酒的名稱,單位為件,數量50(件),單價1968(元),總金額98400(元)。李某于當日將填寫好的送貨單第三聯客戶聯交付給句容某煙酒經營部持有,并在交付給句容某煙酒經營部的送貨單客戶聯中注明“已收款90000元,計玖萬元正。李某”。李某收取句容某煙酒經營部90000元預付款后,將所收貨款交付給了句容某酒業公司。送貨單上無句容某煙酒經營部的簽字。句容某煙酒經營部認為句容某酒業公司一直未發給其訂購的50箱白酒,經催促句容某酒業公司后仍未發貨,亦未退還90000元貨款,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句容某酒業公司返還價款90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審理中,句容某酒業公司認為其業務員在公司財務開具送貨單以后攜帶客戶聯將50箱酒送至句容某煙酒經營部處,在收到90000元貨款后尚欠價款8400元,李某即在送貨單上注明“已收款90000元”,以證明被上訴人尚欠8400元款項未付清,雙方交易習慣是貨到付款,送貨單就是句容某酒業公司的送貨憑證。

 

2012111日以后至20124月間,句容某煙酒經營部、句容某酒業公司之間又發生了多次白酒購銷交易,在此期間雙方交易方式均為款貨當場兩清,句容某酒業公司不出具收款憑據給句容某煙酒經營部,句容某煙酒經營部收取句容某酒業公司供貨后也不簽署收貨憑證。雙方當事人在審理中均陳述句容某酒業公司具有較為完備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較大業務規模,句容某酒業公司陳述其財務結算、倉庫出貨及盤點均以送貨單為憑據,

 

本案爭議焦點為:句容某酒業公司究竟有無將爭議的98400元白酒送給句容某煙酒經營部?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必須依法提供證據,舉證不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句容某煙酒經營部提交了由句容某酒業公司業務員簽字備注的送貨單第三聯用以證明付款事實,其已完成舉證義務;句容某酒業公司提交了爭議的2012111日送貨單的第一、二聯用以證明發貨事實,但該送貨單的客戶聯沒有收貨人即句容某煙酒經營部的簽字;同時,從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看,句容某酒業公司具有較為完備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較大業務規模,公司出貨、送貨的一系列環節應當從財務帳冊、倉庫記錄等帳目中有所體現,但句容某酒業公司陳述財務結算、倉庫出貨及盤點均以送貨單為憑據,而沒有其他財務資料記錄或佐證,且句容某酒業公司陳述業務員李某因為本案爭議的50箱白酒有句容某煙酒經營部的8400元欠款未收回,曾向公司出具擔保單,并已向公司結清該筆尾款,但句容某酒業公司卻不能提供業務員出具的擔保單以及相應的財務記錄;同時對于被上訴人所稱句容某酒業公司的業務員送貨時都讓收貨人在其業務員出具的所售白酒條形碼抄寫單上簽字確認的交易習慣,句容某酒業公司也認可公司是這樣要求業務員的,而業務員是否記錄卻不是強制性的規定,句容某酒業公司也不能提供所售白酒的條形碼的簽字確認單,故句容某酒業公司對其已發送50箱白酒給句容某煙酒經營部且尚有8400元貨款未收到的主張,除了本案中爭議的送貨單外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而該送貨單也沒有句容某煙酒經營部的簽字認可,從證據規則及優勢證據的原理來看,句容某酒業公司對其主張缺乏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句容某酒業公司應當返還句容某煙酒經營部價款90000元及利息。

 

                           

 

句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