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公開的推進過程,是一個逐步放開、逐步推進、逐步深化的過程。司法公開由民主權利向法律規范轉化,由法治精神向技術操作轉化,由社會需求向法院自主需求轉化。司法公開在深層次和多層面的實施,對推進司法民主產生了積極的助推和催化效應:群眾參與司法的熱情得到激發,社會對司法的認知和認同程度不斷提高,司法對民意的態度也逐漸轉變。

 

我國司法公開雖然取得了巨大突破,但也面臨著一系列障礙和沖突。

 

(一)司法裁判面臨社會輿情的新挑戰

 

客觀、理性的民意對于提高司法工作質量和效果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隨著聽取民意的渠道和途徑不斷拓展,特別是網絡的興起,使司法工作面臨新情況和新挑戰。網絡與其他傳統媒體相比,具有無與倫比的優勢,成為目前民情的主要載體,并對法官的思想和行為發生著重要的影響。但是,當前的網絡民意有時存在異化的傾向,一些案件當事人為達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結果,借助網絡強大的傳播功能,向法院施壓。如有的當事人為造成社會公眾關注個案的假象,利用個人博客、社會論壇大量發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有的自己發貼,再匿名跟貼評論,或者發動親朋好友跟貼炒作,造成自己的貼子被大量點擊的假象,通過這種虛假的民意對司法形成壓力,干預法官獨立審判。

 

(二)司法公開要求與司法管理體制不相適應

 

我國的法院機構設置及內部司法權的運行模式,還帶有許多行政化管理痕跡。由于法院機構設置的地方化,例如在辦理破產改制、城市拆遷等涉及地方穩定、發展的案件過程中,法院對司法公開還存在顧慮,若將政府內部的涉及企業土地處置、職工安置方案等方面內容的會議紀要、文件等對外公布,可能觸及政府利益或引發大面積矛盾,不公布又會侵犯公眾的知情權,這就使司法公開處于兩難境地。在司法權的內部運行中,如案件調配、請示、討論等環節,也存在行政化管理傾向,當事人能夠看到的只是開庭過程,法庭背后的院、庭領導定案過程則不為外界所知曉。

 

(三)司法人員觀念方面的問題

 

當前,仍有部分司法人員不能充分認識司法公開的價值功能和政治意義,認為司法的專業性、中立性必然與司法的大眾性相沖突,過多地聽取民意會干擾法院獨立辦案。有些法官在公開信息時,總是持保留態度,很多時候只是停留在庭審過程這一環節,對司法過程中某些程序性事項,如審限變更或中止、審理程序的轉化、訴訟主體的變更等,不作充分釋明,使當事人對案件走向無法預測。有些法官長期形成了“神秘審判”的習慣,開庭只是走過場,質證不認證、認證不嚴肅。在他們的觀念里,當事人不能知道得太多,不然工作就被動。

 

針對當前司法公開中遇到的困難和障礙,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不斷完善、推進。

 

(一)樹立民主司法的理念

 

理念是行動的指南,司法公開的要求最終還是要靠人來落實。如果司法人員對于司法公開的價值不能認同,那么他對司法公開的推行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我們必須加強民主法治理念教育,要讓全體法官都深刻認識到,我國司法民主制度有鮮明的中國特色,與西方司法制度最顯著的差異在于司法的人民性。人民司法絕對不是少數人的專利,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并不排斥司法的民主化、大眾化。因此,我們必須保證群眾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來參與司法、監督司法,通過切實可行的措施和途徑,充分滿足當事人和社會群眾的知情權,使他們感到法院的司法活動不是封閉的、神秘的,司法判決也絕非不可預測的,而是合乎社會民眾邏輯思維、價值觀念的必然結果。

 

(二)完善制度設計

 

現行關于司法公開的制度雖然不斷細化、完善,但有相當部分的內容屬于倡導性的規定,彈性過大,缺乏剛性懲戒措施,特別在具體操作層面上,各家法院做法不一,沒有統一規定。完善制度設計,要突出幾個環節。一是明確信息公開的方式。如公開開庭信息,對于開庭公告的張貼,采取何種方式,在什么地方張貼,要有統一要求,以前有的法官僅在卷宗里附一個說明記載張貼情況,而實際張貼情況沒有現場資料佐證。由于開庭前的公告流于形式,導致與案件無關的群眾旁聽開庭率不高。二是要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該公開的一定要公開,不能公開的特例一定要有明確規定。如內部程序事項、證據情況、裁判推理過程等均應當公開,避免灰色地帶的存在。三是要明確懲誡措施,對應當公開的信息而沒有公開,或者公開的方式、范圍達不到要求,應當明確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四是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針對當前法院與社會的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建立法院重大案件信息的定期發布機制,牢牢把握司法宣傳的主動權。要關注重大案件的社會輿情,積極做好應對工作,避免“失真”的民意危及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動。

 

(三)營造社會氛圍

 

在撤除公眾參與司法的制度屏障后,還要撤除公眾的心理藩籬。森森的臺階,威嚴的石獅,肅穆的法庭,凜然的法官,這是人們對法院通常的印象,這種印象讓社會公眾對司法有一種畏懼、神秘之感,也對公眾到法院參加旁聽帶來心理壓力。我們要通過改善審判場所的外觀、設施,為群眾了解法院提供便利的條件,不僅是開庭這一環節向社會公開,其他活動,如執行、立案甚至法院內設機構的一些工作情況,也可向社會公開,讓社會對法院司法活動的整體運作過程有更為感性的了解。靖江法院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該院在新辦公大樓、審判樓的建設中,在機關大院內設計了專供群眾休息的綠地,不再建造封閉式的圍墻,實行開放式管理,真正拆除了橫亙在社會與法院之間交流上的“心理圍墻”,減輕群眾和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營造司法公開、民主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