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4日,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為其小客車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保險,并投保了車損險附加險不計免賠率險特約條款以及可選免賠額特約條款,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54000元,特約免賠額為300元,另約定,駕駛人的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保險期間自2012910日零時起至201399日二十四時止。

 

2013622930分許,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駕駛上述小客車,行駛途中與張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兩車損壞。事發當日,公安機關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起事故發生后,小客車經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損,確認車損為12100元,另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了施救費200元。后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支付了小客車修理費12100元。嗣后,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理賠,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陳某某在事故發生時其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為由拒賠。2013823日,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遂向本院起訴,要求判令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事故主要責任比例即按70%比例賠償車損7210元。陳某某原來所持的駕駛證有效期至201315日,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其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該起事故發生后,陳某某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了新駕駛證,換領的新駕駛證有效期為201315日至201915日。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交通事故發生時,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所持的駕駛證已過有效期,能否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關于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所持的駕駛證已過有效期,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應當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問題。筆者認為,本案中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險條款中,雖然規定有駕駛人具有無證駕駛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之情形,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該免責條款設立的目的,旨在避免不具有相應車型駕駛資格和能力的人員駕駛保險車輛,因為駕駛人不具備合格的駕駛資格和能力,會導致保險車輛的危險性顯著增加,出險概率大為提高。因此,對于該免責條款的理解,應側重考慮駕駛人的駕駛能力對保險車輛行駛安全的影響。首先,本案中陳某某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原來所持的駕駛證有效期雖已逾期,但逾期不足一年,并未被公安管理部門吊銷,駕駛證僅處于逾期未換證狀態。事故發生后陳某某換領新駕駛證時,并未被要求重新通過駕駛技能考試,可見公安管理部門并未因陳某某原有駕駛證過期而認定其喪失了駕駛能力。因此,駕駛證有效期逾期并不當然增加保險車輛的危險性和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其次,事故發生后陳某某向公安管理部門申請換領了新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換發的新駕駛證確定有效期起始日為201315日,換領的新駕駛證與侯士江原有駕駛證在有效期上前后連貫,未有中斷,已表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已經追認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陳某某駕駛證處在有效期內。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免責辯解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對于保險事故造成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的車損及施救費,應由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但句容某制衣有限公司就其所受的損失應先扣減由事故對方機動車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承擔的2000元,對剩余損失應由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約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