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了5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同時,該院公布了審理這類案件的量刑尺度,其中明確,惡意欠薪1萬元為入罪標準,欠薪者如果欠薪情節惡劣,江蘇省內各地法院將從嚴懲治重判重罰,欠薪者早還錢可輕判輕罰。

  多地藏匿,轉賬私用--重判

  被告人王春林作為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拖欠職工數月工資,仍將被告單位賬戶內累計109萬余元的資金轉入其私人賬戶,并為逃避支付工資及債務出逃柬埔寨及國內多地藏匿,致使公司職工因欠薪而發生集體罷工。勞動部門兩次依法向被告單位及其股東發出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指令,但被告單位在指定期間內未支付。截至2012年10月18日,被告單位共拖欠88名職工工資合計93萬余元。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王春林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春林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及被告單位依法均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單位蘇州市一抹紅針織有限公司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春林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主動還錢,取得諒解--輕判

  被告人陳現龍系無錫市錫山區羊尖鎮泉龍制衣廠的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2012年,被告人陳現龍在經營泉龍制衣廠期間,拖欠115名工人勞動報酬共計77萬余元。2013年1月18日晚上,陳現龍采用轉移生產機器設備、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拖欠的勞動報酬,經勞動部門責令支付后,到期仍不支付。

  2013年1月31日,陳現龍被公安機關抓獲,其親屬代為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全部勞動報酬,得到工人的諒解。

  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現龍以轉移資產、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歸案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陳現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