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高院舉行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新聞發布會,公布了《關于我省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意見》,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入罪標準,其中規定,企業或老板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工資,并且超過1萬元的,即屬于“數額較大”,依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訂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追究刑事責任。

  去年最高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了入罪的相關標準,其中“數額較大”的標準為: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同時,最高法院授權各地在該幅度內,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當地的“入罪標準”。

  省高院與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人社廳等調研、討論后,確定了江蘇的“入罪標準”: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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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來47名老板因欠薪受刑事處罰

  據省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周繼業介紹,自2011年5月1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增設以來至今,全省法院共審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案47件,生效判決48人,其中除1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其余47人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判處罰金187.6萬元。

  這些案件涉及工資額達3000余萬元,經審判為勞動者挽回損失13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