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司法建議促進金融秩序更加規范,一條司法建議啟動數百名出租車司機落實社保……作為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務手段之一,法院司法建議在征詢民意、匯聚民意,解決民生實際問題的社會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全省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強化司法社會責任,不斷探索“案件背后”的問題,針對隱患性、典型性、源頭性問題,積極向社會各界發送司法建議,其中2013年向社會各界發送司法建議2900條。從個案司法建議,到類案司法建議,再到綜合性司法建議;從局部性司法建議,到整體性司法建議……司法建議六成以上得到被建議部門的回應和主動整改,先后有多份司法建議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肯定。

  各級法院特別注重就人身損害、社會保險、食品安全、醫患糾紛等涉民生案件審判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各級法院密切關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運用司法建議手段預防糾紛、化解矛盾。

  省高院建立司法建議發布制度,每年年初均在新聞發布會上公布全省“十大司法建議”。在第一屆全國法院優秀司法建議評選中,江蘇法院有1件司法建議被評為全國法院十大司法建議,5件司法建議被評為全國法院優秀司法建議。

  彰顯社會誠信促進規范金融秩序

  近年來,蘇州市以建設區域性金融中心為目標,大力發展金融服務業,入駐蘇州的金融機構數量以每年60%的速度在增長。全市金融資產總量超2.3萬億元,成為蘇州轉型升級的重要支撐。隨著近年受理的金融糾紛以年均60%的增幅逐年上升,蘇州兩級法院加大了服務金融產業的力度,2013年以來,全市法院已受理金融類糾紛5000余件,爭議訴訟標的額達70余億元。

  法官們在審理涉及銀行債權人的商事糾紛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不少案件因作為被告的借款人、用卡人、保證人出現聯系不上、下落不明導致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和裁判文書送達困難,從而只能采取公告送達。這種情況不僅影響了銀行對于金融債權的回收及不良資產核銷處置進度,也拉長了訴訟周期,導致訴訟與執行的遲延。此類案件數約占全庭金融類案件的20%左右,而且有逐漸增多的趨勢。

  2013年9月,蘇州中院法官調研后提出了一個想法:能否由銀行在簽訂借款、擔保等合同時將“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作為特別約定的合同附件,與當事人確認具體地址作為銀行送達催收函、對賬單以及產生糾紛后司法文書的送達地址,并在確認書條款中明確:送達地址若發生變更而當事人未及時告知銀行,導致文書被退回的,視為文書已經送達,隨后10月,蘇州中院向人民銀行蘇州分行和在蘇的30余家商業銀行發出這份增加“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司法建議。

  人民銀行蘇州分行收到建議后,立即在全市銀行系統的會議上對該司法建議進行了專門介紹。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副行長包丹芳表示,與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的約定符合誠信原則,按照司法建議規范合同文本后,對于金融債權的回收和不良資產的處置周期至少能夠縮短6個月以上,切實解決了一直困擾銀行的送達大問題,大大節省了運營成本。該行第一時間向全市各支行發文,明確將《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的簽署作為授信發放和辦理卡分期業務的前提條件。其后,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蘇州分行等多家國有銀行也先后將此建議向全市支行推行。

  司法建議發出3個月來,已有近30家商業銀行向法院寄來回復函,均表示已將司法建議的具體內容落實到實際業務中,并附送了專門制作的格式化《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外來務工人員同享“終身利好”

  常州新北區法院在審理農民工易某的工傷糾紛時,承辦法官發現外來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獲取工傷保險存在障礙,常州市建筑施工企業普遍未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遂向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一份“擬建立我市建筑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新機制”的司法建議,并在政府聯席會議中再次向相關職能部門建議。該建議被常州市法制辦和市勞動保障部門采納,其后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專門下發了《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常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據此出臺了《常州市市區建筑業、服務業短期使用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這一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終身利好”的司法建議發出后半年時間內常州全市即有37189名農民工參保受益,該司法建議被評為“江蘇省十大司法建議”之一。

  “行政機關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法院直接向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由政府及行政機關及時發文規范相關問題,不僅突破了'就案建議'的對象限制,而且放大了司法建議的輻射面,是司法關注民生,參與管理創新的更高層次。”常州中院這樣總結。

  每年春節過后,江蘇眾多企業用工困難,常常出現“民工荒”。近年來揚州市維揚區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審理中發現,不少以謀取高額勞動報酬為由離職而引發的大量類似勞動爭議案件批量涌入法院,客觀上埋下了群體性涉訴信訪的隱患。

  維揚法院就此進行了調研分析,提出了應對“民工荒”隱含群體性涉訴信訪問題的具體措施,并向省高院報送了相關情況。省高院將此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建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采取相應對策。

  “通過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可以為黨委、政府解決民生問題提供參考,也有利于從源頭上化解緩解案多人少、涉訴信訪、執行難等司法難題。”揚州中院黨組認為。

  524名出租車司機圓了社保夢

  “從去年開始,我們在全縣實施出租車從業人員社會保險全覆蓋工程,目前海安524名出租車從業人員已全部參保,行業勞動關系面貌煥然一新!”1月16日,當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陸燕紅就一份司法建議進行跟蹤回訪時,海安縣交通運輸局局長張元春欣喜地說。據了解,這一讓海安數百名出租車從業人員同時受益的重大改革,乃是緣于該院發出的一份規范出租汽車行業運行機制和勞動關系的司法建議書。

  案外人呂某與海安縣海陽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簽訂《出租車全額租賃承包經營合同》,取得一輛出租車輛使用權,呂某一次性支付全額租金并每月向公司繳納管理服務費。此后呂某聘請該公司另一出租車的二駕王金喜為其出租車做二駕,王金喜一次性繳納押金并每月向呂某交納租金。王金喜駕駛該出租車在送客過程中,墜入河中不幸身亡。王金喜的妻子馮女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王金喜與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委確認王金喜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馮女士不服仲裁裁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1年6月南通中院審理認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保障體系的完善,出租車公司應當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營利潤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而本案中,海陽汽車出租車公司除為一位行政管理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外,所有出租車司機均未享受到社會保險待遇,致其勞動保障權利嚴重受損。二審法院最終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勞動關系。該案系南通首例確認出租車公司與司機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并被江蘇高院評為年度全省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

  “生病不敢看,累了不敢歇,老了沒保障。”雖然該案已審結,但從中折射出的出租車司機負擔沉重、無社會保障問題卻引起了辦案法官的深思。為了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6月南通中院向南通市交通局運輸管理處、海安縣交通運輸局發出司法建議,要求加強對出租車行業的管理,規范出租汽車行業運行機制和勞動關系,履行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

  “我們收到法院司法建議書后極為重視,認為法院指出的問題確實存在。為破解這一行業難題,2013年起我們在全縣推出由企業適當讓利,吸引駕駛員自愿參保的做法,對主動參保的駕駛員每月管理費用少交300元,不參保則無法享受這一優待。同時,為了規范企業的行為,運管處還將全員參保納入出租車管理的考核體系,要求4家出租車公司必須將駕駛員作息時間、保險福利等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均寫入合同。”張元春局長介紹說。

  “雖然還是和以前一樣天天開車,可現在俺心里覺得特別踏實。”海安吉成出租車公司司機王海波的話道出大家的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