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作為一項起源于英國,旨在維護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精神障礙嫌疑人權益的重要司法制度,被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并且近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對此項制度進行了試點,形成了具有地方特定的模式,取得了不錯的效果。本文論述了在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引入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必要性,并就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實踐中如何完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提出建議。

 

[關鍵詞] 合適成年人  參與訴訟  未成年人保護

 

 

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建構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有利于保證未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獲得公平待遇,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也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以特別程序專章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從立法層面實現了以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以及有利于其未來發展的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的目標,無疑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著區別于成年人司法制度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得以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是專門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的價值

 

(一)追求司法公平正義,體現訴訟程序先行理念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應當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偏廢。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基礎,盡管實現程序正義不一定有利于真相的發現,但實體正義的實現卻離不開程序正義。 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正是以程序公正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載體,英國初創該項制度的理論基礎就是"犯罪控制模式""正當程序模式"的轉變。1964年,美國學者帕卡根據訴訟目的的不同,將訴訟模式分為兩種:犯罪控制模式目的為了控制犯罪,主張刑事訴訟程序最重要的機能是抑制犯罪,即為了維護公共秩序,犯罪行為必須被置于嚴格的控制之下;而正當程序模式則以個人優先的觀念以及為了保障個人權利不受侵犯而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的觀念為基礎。有觀點認為,這兩種訴訟模式是絕對對立,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體現在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無疑能全面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但對司法機關快速偵辦和審判案件帶來障礙,也必然牽涉更多的司法成本。實踐證明,此項制度的推行,一方面可以使偵查機關權力受到監督而不致濫用,促進偵查手段更加專業、程序更規范,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積極配合,大大提升了口供采信率和證明效力,司法公信力尤其程序公正性得到提升,從而使得懲罰控制犯罪和保護被告人權利得到全面實現。

 

(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體現國家法治發展水平

 

少年司法制度在整個國家司法制度中占有特殊地位,是不可缺少的有機組成部分,其意義并不是單純在與防止青少年犯罪,更在于以國家司法制度的形式彰顯了成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重視、尊重和關愛。近年來,隨著《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專門法律的出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初步建立;經過20多年的實踐和發展,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但還不完善,當前最為薄弱的一環是如何平衡司法機關(特別是警察機關)與弱小的未成年人之間懸殊的力量對比,以實現對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和權益的維護。  2012 3月,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要修改,專章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無疑是亮點之一,而其中未成年人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輕罪犯罪記錄封存,以及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等制度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特點量身定做的,形成了獨立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體系,這不僅是近年來我國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體現,也是訴訟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完善;當然這些制度大多是原則性規定,具體進一步細化和制定配套措施。

 

(三)履行國際公約規定,體現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作為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即所謂"兒童最大利益原則"。這一原則確立了以保障兒童成長發展所需要的權益為原則的立法取向,是處理兒童事務的基本準則,也是對立法、司法保護提出要求的綱領性條款。該《公約》第40條更是明確規定:"所有被指稱或指控觸犯刑法的兒童至少應得到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指控罪名,適當時應通過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告知,并獲得準備和提供辯護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適當協助的保證"。我國于1992年加入該公約,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正是貫徹"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履行公約責任的體現。

 

(四)貫徹"雙向保護"原則,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

 

通常認為,雙向保護原則作為一項懲治與預防未成年犯罪的原則,起源于1985年聯合國大會第40屆會議通過的《北京規則》確定了對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與司法最重要的一項原則--保護社會利益與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雙向保護原則,體現了對未成年犯罪人刑事立法與司法中的保障與保護的和諧統一。我國長期受刑事司法側重打擊犯罪理念的影響,對未成年人保護相對做得不夠,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正是貫徹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一般而言,未成年人文化知識比較欠缺,認知、理解能力較低、生活經驗不足,需要有合適的成年人幫助他們與法官、檢察官進行溝通,成為司法機關與未成年人溝通的橋梁。同時,審判時有合適成年人參與,可以幫助未成年人解釋相關法律語言,維護其合法權益,也可以緩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緊張情緒和抵觸情緒。

 

二、關于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的實踐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需要從制度設計和實踐不同層面推進和完善。我國的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基本上走了一條"自下而上、線面結合、由粗到細"的道路,在以省、市、縣為單位的各地方、公檢法司法機關條線自我實踐、試點的基礎上,不斷積累經驗和形成制度性規范,最終制定較為成熟和規范的法律制度。

 

(一)制度層面的逐步完善

 

關于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從法律和制度層面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原則到規范、從軟性到硬性的轉變。成年人參與少年司法程序的規定,最早見于司法機關辦案規定,如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未成人犯罪案件的規定》第11"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9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應當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無法出庭或者確實不適宜出庭的,應另行通知其他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近親屬出庭。"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僅規定了"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從條文表述看,以上規定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如公安機關、審判機關規定"應當"通知到場,而檢察機關規定則是"可以";如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分別把"教師"、"其他成年近親屬"列入合適成年人范疇,檢察機關則沒有。

 

隨著對未成人權益保護的日益重視,司法機關基于辦案的現實需要逐步統一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的做法,由以往的單打獨斗轉為各部門協同作戰。20108月,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團中央等六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訊問或者開庭審理時,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無法或不宜到場的,可以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社會工作者、教師、律師等合適成年人到場。"

 

如前所述,真正以國家法律形式確定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則是20131月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然沒有在法條中直接采用"合適成年人"這一概念,但代替法定代理人出臺的其他人員范圍與合適成年人范圍基本一致。

 

(二)司法實踐的不斷探索

 

從國外看,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源自在英國的Maxwell Confait案件,1984年英國《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確立為正式制度,根據規定,除非在某個別緊急情況下,警察訊問未成年人以及有精神殘疾的人時,必須有一名"合適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在場,否則即為違法,要受到法律制裁。合適成年人的作用不同于法律工作者,即使有律師在場,仍然不能取代合適成年人的參與。目前,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英美法系國家都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

 

該項制度在我國本土化的模式主要有昆明"盤龍模式"和上海"長寧模式"。以昆明市盤龍區為例,該區和英國救助兒童委員會在20026月合作建立了以"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為主線、"司法分流"為重點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合適成年人介入貫穿偵查、起訴、審判以及社區矯正各個階段,"合適成年人"來源實現了以專職為主、兼職為輔、志愿者參加的"三位一體性"。所謂"長寧模式"則是在該區檢察機關起初在檢察階段單獨實踐的基礎上,逐漸延伸至其它偵查和審判階段,"合適成年人"則以兼職為主,包括教師、團干部、青少年社工以及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等。

 

事實上,開展司法實踐的并不限于上述地區,全國各地許多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實踐,不斷推出新的舉措。如江蘇江陰的公、檢、法、司等機關于201110月聯合出臺《關于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的規定》,明確合適成年人的選任條件包括:具有良好道德品質,熱心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有較好的溝通協調和語言表達能力,具備基本的法律常識和相關知識,并具有一定工作經歷和社會閱歷,建立的首批"合適成年人庫"32名人員,包括退休老師、婦聯退休干部、江陰市關愛基地的輔導人員、公檢法的退休老干部、社區矯正官等。

 

(三)存在的問題和爭議

 

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作為一項新近引入的訴訟制度,在本土化進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的問題,各地做法不同也導致了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而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性規定對有些問題并未解決,主要體現在:1)合適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確。合適成年人是否屬于刑事訴訟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律并未明確,這涉及其訴訟權利行使和義務承擔,刑事訴訟法僅對"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作出了規定,而合適成年人顯然不能等同于法定代理人;此外,對于是否需要設立合適成年人管理機構,機構是否完全社會化、民間化,爭議也較大。(2)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的階段仍需拓展。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的時間段為"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而實際上合適成年人在參與審前社會調查、判后矯正幫教的作用沒有得到重視和充分發揮。(3)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尚不明確。這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絕合適成年人到場如何處理;二是如果司法機關沒有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所制作的訊問筆錄的效力如何。

 

三、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的完善

 

借鑒域外相關法律制度,完善我國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合適成年人的選任

 

1、來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適成年人的來源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以身份區分,則包括未成年人的成年親屬,婦聯、共青團等社會團體人員、社會工作者,街道(社區)、關工委從事青少年保護的專職人員以及其他志愿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人員。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屬于合適成年人范圍,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屬于其他訴訟參與人,有著獨立的訴訟地位,享有的訴訟權利與合適成年人也不一致。

 

2、條件:合適成年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有一定社會工作經驗和閱歷,具有一定溝通交流能力,同時經過相應的工作培訓,了解基礎心理學、訴訟法學常識及教育方法,熱心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人員。從司法實踐看,溝通交流能力強、具備基礎心理學是選任合適成年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因為合適成年人介入和提供幫助的未成年被告人大多非本地戶籍人員,往往長期與父母分離而缺乏家庭關愛,有的存在一定心理問題,此時如何有效化解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礙、取得信任是合適成年人開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以上是成為合適成年人的基本條件,成為個案的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還需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為提供人選供選擇,如果未成年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排除或限制合適成年人到場。以江蘇靖江為例,20125月選聘了9名政治素質、社會經驗、法律知識、溝通能力強的人員建立首批合適成年人隊伍名單,提供給涉罪未成年人自選,從而保障其刑事訴訟權利。

 

(二)合適成年人的職責

 

有學者指出,借鑒美國的審前服務制度與緩刑官制度,我國也應該建立全程跟進的合適成年人制度,指觸法未成年人在被第一次訊問時起,便可申請合適成年人介入訴訟、參與偵查、取保候審與審理,直至矯正完成、未成年犯罪人復歸社會。雖然法律規定合適成年人介入時段為"訊問和審判時",但在實際操作中都貫穿了全程參與這一做法。

 

1、審前社會調查。主要是對被告人實施指控行為的主客觀原因進行調查,包括本人基本情況、有無犯罪記錄、犯罪動機和手段以及犯罪后自首立功、經濟賠償等情況。目前我國的社會調查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分別實施,一般由司法機關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建議由合適成年人參與審前社會調查,調查報告中應當載明其意見,包括定罪量刑建議和矯正方案,使得調查報告更客觀全面。

 

2、參與全程訴訟。在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參與訴訟,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合適成年人的核心職能,主要包括疏導、配合和監督等功能。"疏導"體現在司法機關與未成年人之間形成緩沖區,及時疏導和排遣未成年人內心的緊張、害怕等心里感受,穩定其情緒;"配合"體現在配合司法機關做未成年人工作,促使其積極配合、保證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監督"體現在合適成年人對于訴訟活動中進行監督,避免可能出現的違法或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對訊問人員不法或不當行為提出異議是合適成年人的主要權利,為了強化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的法律效力,應當建立"訊問無效制度",即如果司法機關在合適成年人沒有到場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所取得的口供應該是無效的,不能作為定案證據。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是"可以",但司法實踐中非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明確拒絕合適成年人到場等特殊因素,一般應當通知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同時應該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適成年人人到場,所取得的口供應當作就是非法證據。

 

3、參與釋法幫教。案件宣判后,合適成年人應協助法官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釋法答疑,幫助其認罪服判。此外,對于判處非監禁刑的被告人,合適成年人可以告知其緩刑考驗期內重新違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和應當履行的矯正義務,督促其自覺接受幫教機關的幫教。對于判處監禁刑的被告人,合適成年人可以向其介紹監所改造環境,盡可能消除恐懼,引導其正確面對法院判決,通過認真改造盡早回歸社會。

 

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許多外來務工人員迅速成為一個地方的"新市民",外來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因為缺乏保證人、矯正機構不接受非本地戶籍人員等因素,取保候審和非監禁刑很難做到平等適用。許多地方成立了專門管護外來未成年人的教育基地,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合適成年人可以依托管護基地,積極維護涉罪外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如在偵查階段幫助申請取保候審,審理階段幫助爭取非監禁刑適用,對于判后在管護基地接受矯正幫教的未成年犯,則繼續介入幫扶,保證給予持續性的心理輔導和社會關懷教育。

 

(三)合適成年人的管理

 

1、法律地位。如前所述,合適成年人在刑事訴訟中處于何種法律地位、是否屬于訴訟參與人,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合適成年人制度是法定代理人到場制度的補充,合適成年人以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為己任,所以其法律地位應當是獨立的,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機關。筆者認為,合適成年人應當歸入其它訴訟參與人行列,雖然刑事訴訟法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范圍是特定的,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但該規定是在合適成年人制度未入法前規定的,隨著刑事訴訟法引入這項制度,其他訴訟參與人范圍應當有所拓展;從刑事訴訟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定義看,合適成年人依法參與訴訟,享有一定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也是符合這一定義的。

 

2、隊伍管理。關于合適成年人管理的模式,實踐中存在著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政府主導與社團自助運作、納入司法機關(法院或檢察院)直接管理等幾種,目前比較一致的認識是基于合適成年人獨立的法律地位,應當建立一支常備、專門的合適成年人隊伍,以保持其中立性和獨立性;而管理機構可以設置在青少年保護機構,如各地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提供辦公地點、培訓場所等,與之相關的職能部門尤其是司法機關要積極參與合適成年人隊伍的建設,給予必要的法律業務指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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