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民工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隨之而來的農民工工傷問題也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尤其是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如何保護農民工的權益就成為重要的本文主要農民工工傷認定過程在的問題以及如何完善作簡要的論述

 

工傷認定的概念及工傷認定中職工的界定

 

工傷,顧名思義,是指是指因工負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36 條,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1條規定工傷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或者患職業病因此,我國的工傷不僅僅指因工負傷,患職業病也是工傷的一種,擴大了工傷保護的范圍,有利于對工傷職工更加全面的保護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行政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的,對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事實和性質進行確認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1)工傷認定的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2)工傷認定的內容是對職工受傷或患職業病的事實和性質進行確認(3)法律依據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的法律的規定(4)工傷認定的結果是將成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職工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能夠在一定的時間內連續的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員工廣義的職工還包括用人單位臨時雇用的員工,以及從其他單位借用的員工,這部分職工的特點是一般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具有臨時性流動性,大部分農民工由于同時還要兼顧農業生產,一般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于廣義職工的范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從該規定來看,工傷保險條例將農民工工傷保險也納入其調整范圍

 

農民工工傷認定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將農民工列為其保護對象,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工傷認定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關系的模糊性勞動關系的模糊性一方面表現為勞動合同的缺失。《工傷保險條例18 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之一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雖然工傷保險條例將事實勞動關系也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一種,但在現實中由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的簽訂率相對較低,加上其本身的流動性和臨時性,對勞動關系的舉證十分困難,即使是勞動行政部門依職權來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也遭到了用人單位的百般阻撓,這就使農民工在工傷認定中處于十分被動的境地勞動關系的模糊性另一方面表現為農民工往往跟隨包工頭打工,由于其工作任務具有階段性,完工即走,農民工只認識包工頭,并不明確自己的工作單位,與用人單位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因而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工傷一般都不予認可,這些都會使農民工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中處于不利的局面

 

2利益驅動下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造成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率低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0 條第1 款的規定,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雖然在第8 條規定了工傷保險費費率的行業差別,但對一些工傷發生率低,尤其對一些規模不大的個體工商戶來說,不依法給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參保,節約下來的費用可以成為他們利潤的一部分,尤其在我國稅制監管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可能性大大增加另一方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0 條第2 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是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把農民工的工資計算到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無疑會增加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這也促使了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標準給農民工發放工資,這樣未加上農民工工資的職工工資總額計算出來的工傷保險費會相對較低,節約下來的費用又可以轉為用人單位的利潤,這樣在利益的驅動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參保率低

 

3對農民工工傷認定及合法權益的保護的法律法規欠缺對農民工工傷認定的保護僅局限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幾個通知而且政策性較強,如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通知這些文件規定缺乏有效的強制性,僅起到指引的作用,缺乏對農民工工傷認定的專門的法律保護

 

4農民工工傷中的私了率高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62 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了更好的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但在現實中,農民工發生工傷后,由于工傷認定中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舉證復雜,證據收集的困難,工傷認定程序的繁瑣,再加上農民工本身的流動性較強,使得農民工在發生工傷后大都與用人單位私了,但解決農民工工傷賠償的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往往使得農民工獲得的賠償低于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所應當獲得的賠償

 

完善農民工工傷認定的幾點建議

 

1強化農民工勞動合同制雖然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第710 14 條分別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做出了規定,但由于農民工自身的特點大部分都未與用人單簽訂勞動合同,在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過程中,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證據的收集及舉證將面臨著十分困難的局面,從而使工傷認定的申請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使農民工不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得到應有的賠償同時,由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出相對嚴厲的處罰的規定,更使得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簽約率低,再者,即使農民工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也只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2 條的規定給予農民工相應的賠償或補償,工傷保險條例第62 條對用人單位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處罰偏低等,這些都導致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低于其獲取的利益,法律應當強化農民工勞動合同制,強制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大對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處罰力度,從而從源頭上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2提升有關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法律的效力層級目前對農民工工傷認定的保護除了工傷保險條例的效力層級較高外,其他的都是散見于勞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規章和通知中,這些規定的法律效力層級較低,缺少應有的強制性,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力不夠提升農民工工傷認定的法律效力的層級,能夠引起用人單位的足夠重視,有利于增強對農民工的保護力度

 

3簡化農民工工傷認定程序針對農民工工作任務的階段性和其工作的流動性,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農民工工傷案件,可以簡化工傷認定的程序,增加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仲裁機構執法的主動性,增加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簡化農民工工傷認定程序,可以使農民工能更多的應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工傷保險條例( 新解讀) 法制出版社2012

2孟迪云尹玉林《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制的法律思考》j2009

3唐鳴陳榮桌《農民加工傷保險亟待解決幾個問題》 師范大學學報( 人文社會科學) 2006

4鄭尚元工傷保險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