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著上千年的傳統酒文化,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更為注重以酒溝通交流。然而,近年來因共同飲酒行為而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斷增加,引起社會關注與熱議。我國的法律并未禁止成年公民飲酒,只是限制或者禁止公民在飲酒后的特定行為。從法律角度來判斷共飲人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分析共飲人在飲酒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的程度。因為酒量的大小只有飲酒人自己清楚,而且在飲酒的過程中每個人的酒量還會隨著心情、環境等因素而改變,即使相當熟悉的人也難以掌握,因此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所產生的人身損害的后果,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但共飲人在飲酒過程中對飲酒人的健康安全應盡到最大的注意義務,否則,共飲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共同飲酒過程中的道德與法律關系。首先共同飲酒是一種合意的民事活動。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于道德范疇不受法律調整,也無任何法律責任。共同飲酒過程中一旦出現傷亡情形必將使道德問題上升至法律層面的侵權責任賠償問題。第二,共同飲酒過程中不僅存在道德上的義務,也存在法定的義務。《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所規定“其它義務”雖沒有區分道德義務還是法律義務,它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盡到的概括性和原則性義務。第三,共同飲酒過程中的義務是附隨于道德義務之上的法律義務,即安全保障義務。因共飲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飲酒人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共飲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

 

二、共飲人致人傷亡的法律責任。首先,在飲酒過程中引發的疾病導致的人身損害,共飲人是否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以及酒量的大小,這是共飲人是否承擔過錯責任的前提。在飲酒過程中少量、禮節性或善意的勸酒,此時對方有自主選擇的權利,這既不為法律所禁止,也為傳統和風俗民情所接受,但其未能說明自身情況或未能節制的,共飲人不應承擔過錯責任。但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公平原則,共飲人應承擔補償責任。如果雖然不明知對方的情況,仍大量地勸酒,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在飲酒過程中是否有明顯的強制性勸酒行為。如飲酒人已經說明自身的情況,共飲人仍采用強制手段或用語言刺激對方,強迫其喝酒,導致傷害的,只要共飲人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錯,對此產生的后果,共飲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需要說明的是,受害人對此也存在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這種強制性行為不是暴力行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第三,共同飲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飲酒過量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害,嚴重的會發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這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基本常識。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對過量飲酒與傷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關系,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的后果負主要責任。第四,共飲人應當對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當照顧。從道德要求角度看,對參與人的飲酒數量應當加以控制,對其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的注意。強迫性的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酒后駕車未勸阻等,均應當認定共飲人存在一定的主觀過失,對飲酒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飲酒過程中共飲人即使未勸酒但放任飲酒人過量飲酒,應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共飲人承擔的責任。

 

三、共飲人承擔的法律義務。醉酒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后果。共飲人相互之間正常飲酒本身雖不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也沒有約定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共飲人安全保障義務和侵害賠償責任是存在的。只有因共同飲酒行為致使他人發生特定的危險,其他共飲人才有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醉酒人的酒后行為共飲人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的明文規定,在明知對方有駕車、游泳、劇烈活動等行為的而不加以勸阻,如果造成損害,共飲人可能承擔一定的責任,也就有了法律上的義務。首先,提醒、勸阻、通知義務。共同飲酒過程中雖沒有強迫其他共飲人不飲酒的權利,但發現飲酒人出現不良反應后應立即提醒、勸阻其停止酗酒,必要時通知其親友及時排除危險。第二,扶助、照顧、護送義務。飲酒過程中,特別是對于酒醉人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飲人應給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照顧并及時護送其至家中交親友照管或護送醫療機構救治,使其脫離危險的環境和狀況,并妥善照看其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否則導致飲酒人傷害的則應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從侵權法規定的侵權賠償責任可知,法律賦予共同飲酒人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只要共同飲酒人履行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可能避免或降低侵害風險的發生。

 

四、共飲人致人傷亡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受害方享有賠償請求權予。目前,飲酒地點很少有安裝監控設施,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責任難以認定。受害人因共同飲酒傷亡,共飲人應對損害和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證明自己在飲酒過程中已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傷亡結果沒有過錯的事實應當負舉證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推動飲酒習俗向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同時也能起到引導和教育作用。受害方應負有對傷亡結果與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共飲人致人傷亡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醉酒傷亡相關責任的明確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的歸責原則不外乎兩種,第一,過錯責任原則。共飲人對因共同飲酒行為受到傷害的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共同飲酒過程中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為一般標準。有過錯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無論是存在過錯,還是過失,都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后果。第二,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和其它情況,由加害人對受害人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原則多適用于根據當事人雙方對過錯責任舉證均不充分的情況下,根據具體案情作出的判斷。雙方都沒有過錯,但因受害方主張賠償對方具有給付能力的,也要分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國的酒文化博大精深,“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傳承飲酒文化,倡導文明之風。莎士比亞說:每一杯過量的酒,都是魔鬼釀成的毒汁。珍愛生命,文明、適量的飲酒才能盡酒之功用,讓飲者裨益身心,使社會和諧、文明、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