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度是一項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參與案件審判的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參與司法活動的民主形式和公民權利的重要保障,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在我國司法公信力底下的現在,完善陪審制度具有現實意義。本文通過對某一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的數據分析,揭示我國實踐中陪審制度存在的問題,通過對于西方國家陪審制度的比較和借鑒,提出完善我國陪審制度的建議,從而促進陪審制度在實現人民對司法信賴、推動司法公信力提升方面的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

 

泰州某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數量30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8人。人民陪審員中本科學歷為15人,大專學歷為11人,高中為4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為11人,鎮(街道)、村委會書記、主任等17人,退休人員1人,其中人大代表2人,政協代表2人,民主黨派2人,城鎮普通居民為0人,農村普通村民為1人;30歲以下為3人,31-40歲為10人,41-50歲為13人,51-60歲為3,6 1-65歲為1人。該院陪審員人員結構包括婦女兒童、共青團、工會、村代表、社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代表、企業代表、農民代表、新聞代表等。該院專門成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部門設在政治處,用于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使用、考核工作并建立了《人民陪審員考核辦法》。該院人民陪審員經費目前為財政專項經費。該院人民陪審員主要參與審理民商事案件。另外,陪審員還參加訴前調解、送達工作。2011年至2012年,該院共有30名人民陪審員參與537件案件的審理,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率為67%,有12名人民陪審員參與178 件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參與法院審理案件的陪審員所占全院整個陪審員的56.7%。從該法院2010-2012年陪審數據,可以看出該法院在運行陪審制度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包括:1、陪審員的身份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目前基層法院陪審員主要由國家機關行政管理者和城市居民組成,農村居民在人民陪審員所占比例甚小,陪審員的來源受到限制,導致其代表性不夠廣泛。而陪審員中參與審理案件的陪審員太過于集中,甚至固定在某幾個陪審員上,出現了專職陪審員等現象。2、陪審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人民陪審員職能發揮不夠,甚至"陪而不審,合而不議";人民陪審員主動參與案件審理的意識不強。3、陪審員管理不規范,如參審次數不均衡;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缺乏歸口管理;隨機選任要求未落實等等。

 

二、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發展歷程及特色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基本訴訟制度,指國家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吸收非職業司法人員作為陪審員參與審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并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這一制度借鑒了外國的陪審團制度和參審制度,讓人民群眾以陪審員的身份對審判工作予以民主監督,人民陪審員制度既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人民陪審員是人民法院吸收非職業法官參與案件審理的人員,他所代表的是大眾思維對法官職業思維的理性監督和制約,所體現的是司法民主與司法為民,除具有促進訴訟案件調解結案、緩解基層法院審判人員不足、增加審判親和力等實用價值外,還具有促進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敗,并作為加大普法力度的社會價值。

 

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最早出現于清朝末期沈家本的立法中,在之后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并具體規定了陪審員的資格、責任、產生辦法以及具體的陪審制度。從上世紀30年代初開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邊區和解放區都實行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為我國現代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雛形。新中國成立后,人民陪審員制度繼續實行,并初步形成為一種相對完整的制度,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1954年憲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也都有關于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規定。2004 8月28,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該《決定》的頒布和施行,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人民陪審員制度趨于更加完善和規范,并將在司法實踐中繼續煥發生機。相對于英美法系國家,我國陪審制度有自己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陪審員的職責不同。我國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沒有職權上的劃分,共同對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裁判。在英美法系國家的陪審制中,陪審團(員)與職業法官有明確的分工,陪審團(員)僅就案件事實問題作出裁決,陪審團(員)獲得一致意見后由法官根據陪審團認定的案件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

 

(二)陪審員產生的方式及任期不同。我國陪審員由基層組織推薦或公民申請,并由人大任命,且有具體的任期,人員相對固定,缺乏廣泛性。英美法系陪審團成員來源廣泛,通常由當地的選民擔任,具有很強的大眾性和隨機性,一案一選,陪審員并不確定,也沒有確定的任期。

 

(三)參加陪審的形式不同。我國的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陪審員是以個人身份參加審判組織,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案件審判。英美法系國家是由一定數量的陪審員組成陪審團,作為一個整體參加訴訟活動,陪審員不以單個的個體發表對案件的決定性意見,只享有陪審團評議的投票權。

 

三、陪審制度與司法公信力的內在關聯

 

司法是人類創立政府后用以定紛止爭、懲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們在對自身價值追求與個體行為能力的有限性發生不可調和的沖突時而不得不作出的選擇。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履行職能的前提是具有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機關依據自身對法律和事實的信用所獲得的社會公眾信任的程度,它反映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主觀評價、心理反映及價值判斷。法院司法公信力是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客觀表現,是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得到民眾充分信賴、尊重與認同的高度反映。當前司法公信力不夠高的原因錯綜復雜,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專業化的司法行為與社會民眾之間缺乏有效的信息溝通,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還未能得到充分實現,司法的社會認知度和認同度有待于進一度提高,解決此問題的路徑之一就是讓民眾的代表親身參與審判,分享法官的司法權力,監督司法,增強司法的社會認同和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是打消群眾疑慮、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證。陪審制度通過吸收非職業法官參與案件的審理,將司法權置于陽光下運行,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利于增加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一)陪審制度為公眾參與個案監督提供正式渠道。通過人民群眾參與案件審判活動,有利于對法院司法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提高司法透明度,促使法院嚴格、公正、文明司法,自覺提升法官司法素養、改進司法作風,防止"權力尋租"等消極腐敗現象的發生。由普通公民擔任的陪審員可抑制法官的職業偏頗,與其形成知識和思維互補,從而有效地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從而陪審制度有利于保證實體公正,實現司法公信。

 

(二)陪審制度有助于彰顯"看得見的公正"。陪審制度有助于實現程序公正,為實現程序公正提供外部環境或條件。通過參與陪審,可以落實審判公開制度,變過去的"暗箱操作"為向社會公開,有利于提高司法決策過程的透明度,擴大司法決策的知情范圍,拓寬民眾了解司法活動的渠道,減少司法決策活動的幕后交易。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待,很大程度上來自對司法民主、司法公開的關注。陪審制度反映了社會成員對司法活動的制約與參與,是司法民主的主要表現。

 

(三)陪審制度可以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陪審制度也有利于培養公眾對司法的感情,達到公眾與司法的互信。陪審制度不僅蘊涵著樹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也包含了對獲取社會認同、塑造司法公信的追求。總之陪審制度所具有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基本價值和基本功能是與司法公信的基本內涵是相符的,陪審制度就是一個杠桿,能夠撬動司法公信力的整體提升,加強和完善陪審制度,是我國建設司法公信力應有路徑和途徑之一。從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視角看,我國應該完善現行陪審制度,將參與審判視為一種基本權利,以實現陪審制度真正深入人心。

 

四、完善人民陪審制度的具體路徑

 

通過人民陪審制實現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在于陪審員的大眾化,因此應堅持廣泛性、代表性、知識性的原則,充分考慮吸收社會各階層人士,放寬人民陪審員的任職資格,擴大陪審員數量基礎,盡量囊括社會各階層。

 

(一)人民陪審員的大眾化定位。根據人民陪審員的工作職責和性質,在選任上更多地考慮其代表性而不是注重其文化背景和法律專業知識,對于一些在當地品行較好、享有較高威望,社會影響較大的人可以放寬條件,優先考慮,以便實現結構合理、具有廣泛的社會代表性的目標。陪審制的本質是司法民主,體現司法的大眾化與平民化。而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則體現出濃厚的精英化色彩。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在全國范圍內,僅有不到10%的民眾符合要求,這就意味著只有近10%的精英才具有人民陪審員資格。這與我國人民陪審制度擴大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的設計初衷相背。我國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該進行"去精英化"設計,學歷的高低、職業的差異不應當作為判斷人民陪審員是否適格的標準。應當選用生活經驗豐富且具有天然正義感的民眾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允許基層法院在轄區內所有具有選民資格的公民中選任陪審員,限制諸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國家公職人員等"精英人士"擔任陪審員。珠海市香洲區法院選任"平民法官"的做法就順應司法大眾化的要求,選任的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貼近群眾,了解社情民意,親身參與"陪審、陪調、陪執、陪訪"的全過程,這樣能夠有效促使糾紛化解、達到息訴息訪的良好效果。具體而言,可以從任職資格、產生方式及職權配置三方面對于現行陪審制度予以完善。1、任職資格。人民陪審員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并具備符合庭審要求的最低讀寫、表達和思考能力。綜合以上因素及我國教育現狀,陪審員任職資格應規定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滿十八周歲、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考慮到我國現在的司法獨立現狀,人民陪審員職務回避中除《決定》第五條規定陪審員職務回避(即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政法系統工作人員與執業律師)還應該增加一項某些行政級別以上的黨政領導干部,以避免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不當干涉。2、產生方式。在放寬陪審員遴選范圍的基礎上,其產生方式也應當貫徹民主價值,以提高司法公信力。陪審員的遴選可以分為三個步驟,首先是陪審員預選,然后確定陪審員正式名單,最后是參審陪審員選擇。陪審員的預選由法院同級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除法律規定外其不得另設陪審員資格條件。司法行政部門將預選人員匯總成冊后送交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收到陪審員預選名單后,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下,由人民法院院長或院長授權之人以抽簽的方式隨機。參審陪審員可以由當事人的向法院提出申請并通過雙方協商或者抽簽等程序選擇產生。3、人民陪審員的職權配置。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有明確的職責分工,陪審員的職能定位于案件的事實認定,依靠其生活經驗、社會閱歷、理性良知認定事實,以常識常理、道德良心參與陪審。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立法完善。首先在根本法憲法中明確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司法審判工作。只有在憲法這一根本法的高度上去設計這個制度,才能在社會中形成尊重審判、尊重人民陪審員、尊重陪審員制度的法治理念,從而提高公民政治權利的參與性,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確保"人民主權"在司法審判中的真正確立。其次建議全國人大就人民陪審員制度制定單獨的《人民陪審員法》,就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憲法原則,訴訟法規定,組織法規定,人民陪審員的資格、選任和任期,職權與職責,獎懲,培訓與管理,監督,經費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適用范圍和適用方式等等內容,以專門法的形式來進行立法規范。這樣做,一方面,可以整合法律資源,減少因法律規定分散而產生的適用上的混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強化觀念,增強人民陪審制度的實際可操作性,實現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通過立法完善制度的不足,充分體現現代司法理念與人民陪審制度的融合。

 

(三)人民陪審制度新時期的實踐創新

 

擴大陪審制度適用范圍,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人民陪審團制度"是指由人民陪審員針對個案的解決,組成一個有一定人數規模的陪審團,來參與庭審活動,主要就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實問題,以及法律問題,和最終處理結果,發表意見、觀點,以供作為職業法官的審判者參考的制度。人民陪審團制度有利于進一步促進民主法制建設,廣泛動員和組織公民有序參與司法、監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人民陪審團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依據日常生活經驗和常識就可判斷的事實問題即人民陪審團的訴訟職能,主要限定在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上。大眾陪審與專家陪審相結合,建立專家陪審和大眾陪審制度,可以增強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能力和社會效果的把握能力,同時促使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和思維優勢與職業法官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思維形成一種良性互補。

 

以河南陪審團制度為例分析,河南省2009年試行人民陪審團機制,截至2012年河南省已有122個法院用"人民陪審團"模式審理各類案件,全省共有15萬余名"人民陪審團"成員。截至201110月,河南省法院已使用人民陪審團共審理案件4992件,僅有3件出現了當事人上訪現象。河南人民陪審團制度中, 人民陪審團機制適用以下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疑難的;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者媒體重點關注的;法律評判與社會評判可能出現重大偏差的;信訪評估認定當事人信訪可能性較大的;涉及群體性利益的;被告人或其辯護人做無罪辯護,并提供一定證據或依據的;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其他事宜人民陪審團參加的。成為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條件比較寬松,凡是23周歲以上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未受過刑事處罰即可。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一個縣區須建立不少于500人的成員庫,強調普通民眾的廣泛參與。河南長葛法院采取由各級法院領導出面與當地人大常委會、人大代表和選舉委員會進行座談協商,委托當地人大、訊據委員會在選民庫中組建陪審團庫。人民法院組成"人民陪審團"時要隨機選取,最后由713名群眾組成。人民陪審團對案件事實、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享有裁斷權,而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定罪量刑發表意見,供合議庭裁判時作為重要參考,合議庭對案件依然具有完全的審判權。

 

人民陪審團制度是河南司法改革的創新舉措,實施此制度旨在解決當前存在的案件質量不高、司法公信力低等問題。人民陪審團制度具有吸納社情民意、增加社會認可度、增強法制宣傳、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多元化功能。人民陪審團對保障群眾直接參與到司法審判的核心部位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嘗試,讓普通民眾參與到司法審判的過程中來,發表他們的意見,對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特殊的意義

 

(四)人民陪審員的科學管理。加強管理是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保障,要通過完善機制,加強了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首先建立人民陪審員專項人事管理機制。成立專門的管理人民陪審員的機構,建立人民陪審員信息庫,設立人民陪審員業績檔案,實行一人一卡制度,逐一記錄陪審案件情況。對陪審員工作進行定期考核,將陪審案件數量、調解率、上訴率、群眾投訴率、人民陪審員是否參加庭前閱卷、庭審有無發表獨立意見等多項指標等作為檢查重點,經考核認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長期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報人大予以免除。對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程序、應遵守的紀律以及陪審員的出勤考核、補助發放、年終考核、培訓,表彰、獎懲等均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評先評優,充分調動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工作的積極性。其次為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建立保障機制。細化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賦予人民陪審員充分的訴訟權利,包括知情權、閱卷權、參審權、提問權、釋明權等,調動起參與審判的積極性;審理前為陪審員提供必要的閱卷時間,對安排參與審案的提前通知,便于陪審員了解案情,發揮作用,縮短庭審時間,提高辦案質量,對案件進行評議時,合議庭鼓勵人民陪審員發言,充分聽取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把人民陪審員陪審案件的階段擴大到整個普通程序的全過程。即從立案受理、送達法律文書、庭前調解、開庭審理、庭后調解等,甚至包括案件的執行階段。完善對人民陪審員的監督懲戒機制。首先,應形成陪審活動報告制度,其次,要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的考評機制。其三,應確立人民陪審員的錯案追究機制。在經費方面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專項經費保障,用于陪審員交通補助、培訓費、資料費、就餐等項目,保障了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積極性。保障其人身安全,通過設立嚴密的訴訟規則,如陪審員隨機抽取,陪審員信息保密等。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類社會為追求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而創造出的一種制度文明。近年來,構建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其價值功能已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但我國現行人民陪審員制度還存在諸多不盡完善之處。我們只有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及時完善該制度,才能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途徑,才能通過民主的方式監督制約司法權,提高司法公信力,真正達到"司法為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