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非金融機構的主體間所發生的資金借貸,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它是一種自發的融資行為,也成為民間資本投資的重要投資渠道。由于目前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市場制度的不夠完善,我院發現民間借貸無序發展,引發了各類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時候甚至會損害到“善良的”債權人的利益。自建院以來,我院共受理各類民間借貸案件    307件,審結 246件,涉案標的額達56666869余元,呈現出借貸主體日趨多元化,數額劇增的總體特點。

 

一、我區民間借貸案件的發案態勢

 

隨著宏觀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我區民間借貸的發展又逐步呈現復蘇,規模也有不斷上升的勢頭,民間借貸已有不容小視的影響。總體態勢是案件數量逐年增加,主體趨于多元化,涉案借貸金額上升以及案件的審理難度日益加大等方面。

 

1、出借人與借款人有較為親密的關系,屬于親朋好友之類;

 

2、通過中間人的介紹,出借人以牟利為目的而借款給他人。此類案件很多可能是高利貸;

 

3、民間借貸“證券化”特征顯現,出現了很多格式化的借條,利息及出借人往往是空白待填寫的項目,有時可以任意流通;

 

4、融資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深度介入民間借貸情況顯著,很多案件一起訴就是批量式案件。

 

5、有的借款形式不規范,很多借據簡單,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借款方式、還款方式以及借款用途等方面缺乏約定。對擔保方式一般也不作明確約定,保證人只是在借條上簽個字;

 

6、區內從事個體經營致富或因房屋拆遷獲得較高經濟補償的人,不滿足于將閑錢存于銀行收取利息,尋求在民間發放高利貸,使這部分閑錢獲得最大收益。而借貸方經常因高利貸過多導致資金斷鏈,無法償還借款,引發訴訟。

 

7、部分借款人在明知經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為卷錢跑路,制造經濟狀況良好的假象,承諾給予超出常理的利息等好處,大量騙取借款,之后便外出下落不明。這樣便造成以同一借款人為被告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且多數需要公告送達。

 

二、我區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的原因分析

 

民間借貸作為一把雙刃劍,在目前中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的今天,尤其是銀行貸款受限的情形,對我國經濟快速發展有促進作用,但隨之而來就引發了民間借貸的法律糾紛,究其案件高發的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方面:

 

1、企業與個人資金斷裂,金融機構借款門檻高。受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產品價格回落、對外銷售不暢致產品積壓等因素使得資金鏈普遍較為緊張,難以支撐企業擴大再生產,民間借貸成為企業快速融資的重要渠道。小企業及個人在投資經營過程中大量吸收民間借貸資金,高息負債后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加,又由于盲目自信,對于風險認識不足等各種原因導致難以支付到期債務,這也就是導致民間借貸案件呈上升趨勢的直接原因。

 

2、債務人誠信缺失,道德規范難以約束。我國誠信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現行法律對契約關系的維護、對債權人的保護不夠,失信的道德成本、經濟成本和法律成本過低,失信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致使惡意欠債現象時有發生。有部分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借款人在借款時明知自己已經喪失償還能力,但又不得不借款或者以新貸償還舊貸,更甚為了賺取利息差價而借款,這些人在借款到期后往往一走了之,使得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活動混亂不堪,這也就是導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的重要原因。

 

3、法律意識淡薄,風險意識缺失。發生民間借貸大多以親密關系為基礎,屬于親朋好友之類或者由親朋好友引薦,礙于情面不書寫擔保或者無書面借據憑證。一旦發生訴訟,原告舉證十分困難。即使存在擔保,也存在擔保手續不完善,致使在認定擔保人還是中間人的身份與責任上存在較大難度,不利于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這些都是由于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風險防范意識不強,這是導致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的內在原因。

 

4、法律規范原則化,監管機制待完善。我國目前對于民間借貸案件的法律規定主要是《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其中大多為原則性的規定,對審判實務中具體的落實常常難以把握,很多方面未進一步明確,如責任主體、舉證責任及利息、違約金的確定等,因而法官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與此同時政府的監管力度不夠以及社會無法解決等因素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大量訴至法院。這是導致民間借貸案件高發的根本原因。

 

5、其他原因。有些案件為虛假訴訟,例如一方當事人為多分夫妻財產,虛構債權事實,企圖通過司法程序確認其虛構債務的存在,以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的突出法律問題

 

1、借貸關系的合法性難審查。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其中《民法通則》中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不合法,就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故認定借貸關系是否合法是能否正確審理借貸案件的前提條件。但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對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借款人借款的目的、用途等難以審查,經經常是當事人各執詞,難以發現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

 

2、借貸關系的責任主體難以確定。民間借貸案件的責任主體難以確定的集中體現就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借款,在解除夫妻關系后,債務的承擔問題。而關于這個問題的法律規定又較為原則,缺乏明確的適用規則,往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常常難以把握。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第24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第二種觀點則根據省高院的相關規定認為是個人債務。筆者認為在處理這類民間借貸案件的過程中,債權人將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時,夫妻一方辯稱借款為另一方個人債務時,應當對其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要達到的證明程度是,出借人在借出借款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的為個人債務或者證明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雙方分居或者約定分別財產,該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的。

 

3、借貸關系的交付憑據難以認定。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的過程中,一般采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以是否有交付憑據為依據。而在調研的過程,普遍認為可以采用數額標準,比如若借款人的借款小于20萬元,則只要借據是真實有效的,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形下,借款人無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則法院對于原告的利益可以予以保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對于原告明確,被告適格,訴訟請求具體且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案件,應當予以受理。若借款人的借款大于20萬元,在慎重的前提下,出借人應當提供一些付款憑據。

 

4、借貸關系的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難計算。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案件可以約定或不約定利息。對借款利息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對于約定的利率標準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 倍的,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無約定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對于有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主張自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其計算標準以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歸還期限屆滿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逾期利息。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往往僅提供一張簡單的借條,很多利息都是算入本金中的,難以確定出借人實際出借的本金的。

 

四、規范引導民間借貸市場的對策建議

 

解決我國民間借貸問題的基本出路在于通過法律創新形成制度激勵,引導金融資源優化配置。民間借貸立法應當采用自然演進與建構相結合、一般規范與分類規范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在重點借鑒美國、英國、香港地區及我國古代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院的司法實踐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情況,應當盡快修改相關法律并制定專門性法律文件。

 

1、從政府的層面上。首先應當盡快完善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進行不斷細化與分類處理。其次應當探索拓寬中小微企業的融資渠道,設立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專門機構。同時規定這些金融機構違反法律所應負的責任。構建支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制度。最后也要加大金融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力度,引導民間借貸向良性發展。

 

2、從司法的層面上。法院應堅持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加大調解力度,促進糾紛的解決。對于資金確有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通過債轉股、分期付款等方式化解糾紛。此外還要加大形式與實體審查的力度,要嚴格審查借貸關系的合法性,重視法律文書的直接送達工作,對較為典型、疑點較多的案件進行直接送達,現場了解情況。注重對證據的審查,從出借人能否合理說明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陳述內容是否存在矛盾、庭審言辭辯論的情況等方面嚴格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3、從社會的層面上。一方面加強對公民誠實信用觀念、投資風險意識的教育,在全社會建立個人征信制度,使得出借人在借款時能了解對方的經濟狀態及信譽等方面,從而減少相關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定期對公民進行專題法制宣傳,使公民了解如何訂立規范的借款合同以及擔保、抵押的重要性,這有利于從源頭阻斷民間借貸案件的高發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