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根據以上規定,當事人既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也可以主張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

 

二、關于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和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規定

 

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有多種,最為接近的兩種違約行為是有償合同的逾期付款和借款合同的逾期還款,都屬于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交付貨幣的義務,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均為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所謂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因延期履行而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所謂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因延期履行而支付約定的價款,前者的數額確定于違約行為之后,后者的數額確定于違約行為之前。下面僅就兩者的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方式做一比較。

 

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的規定是《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銀行通知),即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對于合同當事人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依照合同法及解釋二的規定,所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所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損失數額百分之三十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關于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對于金融借款合同,一般都在借款合同中按照《銀行通知》的規定,約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即使沒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逾期貸款利率,也按上述標準執行逾期貸款利率。對于民間借貸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3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九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以下簡稱法院通知)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均未規定當事人約定逾期利率的,是否需要規定利率的上限。

 

三、關于兩種違約責任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關于逾期付款違約責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所規定的“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使用了兩個違約金概念,第一個違約金是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第二個違約金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違約金,而是違約損失。其次,合同法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適當減少,依照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過分高于”指的是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損失的30%,如果沒有造成損失,所約定的任何違約金都會超過損失的30%,都將不會得到支持,導致與違約金的性質相違背,為解決這一矛盾,可以違約金與合同標的額的比例來判斷違約金的高低。第三,依照《批復》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按金融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收賠償數額。問題是,隨著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市場化,不同的金融機構所訂立的借款合同上所載明的貸款利率是不同的,從而導致損失數額的不確定,但各金融機構執行的都是同一個貸款基準利率標準,為解決這一問題,可以將該解釋修改為“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算賠償數額”。

 

關于逾期還款違約責任。對于金融借款合同,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即可。對于民間借貸合同,首先,如果當事人既約定借款利率又約定逾期還款利率的,參照《借貸意見》和《銀行通知》的規定,約定的逾期還款利率不得高于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加30-50%。其次,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依照《法院通知》的規定,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此規定不能體現逾期還款的違約性質,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計收金融借款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按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付逾期利息。第三,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借款利率而約定逾期還款利率的,參照《借貸意見》和《銀行通知》的規定,約定的逾期還款利率不得高于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加30-50%。第四,如果當事人既沒有約定借款利率也沒有約定逾期還款利率的,依照《法院通知》規定,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如此規定也不能體現逾期還款的違約性質,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計收金融借款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公布的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付逾期利息。

 

綜上,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高于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低于所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要求增加;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所公布的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付。關于逾期還款違約責任,對于金融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收。對于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約定逾期還款利率的,約定的數額不得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水平上加收30-50%,沒有約定逾期還款利率的,按照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不得高于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加收30-50%計收,沒有約定借款利率的,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計收。之所以在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低于所造成的損失時可以要求增加,而在約定的逾期還款利率過低時不能要求增加,是因為在簽訂有償合同時對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是不明知的,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對因違約而造成的利息損失是明知的。